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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一高管鉅額受賄後3700萬由行賄人代管,判決:犯罪既遂

由 法制現場播報 發表于 遊戲2022-02-14
簡介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總經理以及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陳某軍、杜某傑等25人在茅臺酒經營及籤批零售茅臺酒、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陳某軍、杜某

多少錢構成賄賂犯罪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助理,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馬玉鵬受賄案細節獲公開披露。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釋出《馬玉鵬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簡稱判決書)。其中提到,馬玉鵬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超6700萬元,全部為茅臺酒經銷商所送,利益往來主要涉及茅臺酒經營及籤批零售茅臺酒、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其中單筆受賄金額最高超2700萬元。

茅臺一高管鉅額受賄後3700萬由行賄人代管,判決:犯罪既遂

馬玉鵬 資料圖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受賄過程中,馬玉鵬曾有意識地規避風險,他擔心經手資金數額過大被查出問題,就讓行賄人代為保管其中的3700餘萬元賄款。對此,法院認為,此時雙方對行受賄款項的支配形成合意,已達成犯罪既遂狀態。

2021年6月,馬玉鵬一審獲刑13年6個月,並被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幫兒子提升業績,千萬賄款購買基金產品

公開資料介紹,馬玉鵬,男,1966年6月生於貴州省仁懷市,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負責銷售公司經營管理工作),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2019年5月被留置,同年11月被刑拘並逮捕。

2020年3月,貴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就馬玉鵬受賄案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總經理以及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陳某軍、杜某傑等25人在茅臺酒經營及籤批零售茅臺酒、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陳某軍、杜某傑等25人財物摺合人民幣6722。949249萬元。

澎湃新聞梳理判決書發現,受賄過程中,馬玉鵬已經在有意識地規避風險。他擔心經手資金數額過大被查出問題,就讓行賄人代為保管其中的3700餘萬元賄款,例如經銷商陳某軍曾向其行賄2314萬元,其中64萬元為現金、250萬元為銀行轉賬,另外2000萬元由陳某軍代為保管。

對此,馬玉鵬供述稱,根據雙方約定,由他簽字批茅臺零售酒給陳某軍,陳某軍銷售獲利後和其平分利潤。2016年11月左右,馬玉鵬覺得陳某軍拿現金或透過銀行打款等方式都不太好,為規避調查,他和陳某軍說,以後經其簽字批的酒,銷售獲利之後該拿給他的錢先由陳某軍保管,要用錢的時候再說。

馬玉鵬還稱,2018年5月左右,二兒子馬某鳴在深圳某公司上班,主要從事基金理財產品的銷售業務。為幫助馬某鳴提升工作業績,2018年6、7月,他介紹陳某軍和另一名茅臺酒經銷商王某德購買基金產品。陳、王二人一起到馬某鳴所在公司考察,之後陳某軍出資2000萬元購買基金產品,其中1000萬元為陳某軍自行出資,另1000萬元為徵得馬玉鵬同意後代為保管的部分賄款。此外,王某德也出資1000萬元購買該基金產品。

規避風險,讓行賄人代為保管賄款

馬玉鵬收受的另一筆大額賄賂來自茅臺酒經銷商杜某傑及其妻子蔡某。

判決書介紹,2017、2018年間,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杜某傑、蔡某夫婦在籤批零售茅臺酒方面謀取利益,杜某傑承諾給予2730萬元,後馬玉鵬安排杜某傑和蔡某代為保管。

杜某傑證言顯示,2017年6月,他和馬玉鵬約定,請馬玉鵬簽些批條銷售,賺得的利潤對半分,馬玉鵬表示同意。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經馬玉鵬籤批批條,杜某傑銷售獲利總計5460萬元,按照事先承諾要拿出2730萬元給馬玉鵬。2018年下半年,杜某傑提出要把錢給馬玉鵬和他的前妻劉某,馬、劉二人都說不急用錢,先放在杜某傑這裡保管,等需要用的時候再告訴他。

馬玉鵬供述稱,作為茅臺酒銷售公司總經理,他知道和杜某傑之間的2700多萬元往來是違紀違法的,如果自己或親屬賬上突然增加這麼大金額的錢,擔心一旦有人調查不安全。馬玉鵬認為,現金不好存放,放在杜某傑那裡是最安全的。再加上當時家裡確實沒有什麼大的開支,暫時不需要用錢,杜某傑生意上也需要用錢,所以就告訴杜某傑,有多少錢都放在他們那裡保管。

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玉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馬玉鵬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絕大部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其積極退繳贓款,自願認罪認罰,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對於辯護人所提的馬玉鵬“未從陳某軍、杜某傑處實際取得的3730萬元系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陳某軍、杜某傑分別與馬玉鵬約定,由馬玉鵬籤批茅臺酒給二人,二人獲利後與馬玉鵬平分利潤,後二人亦實際獲利,並按照約定要分利潤給馬玉鵬。馬玉鵬擔心經手資金數額過大被查出問題,故明確提出由二人代為保管,此時雙方已對行受賄款項的支配形成合意,與行賄人將賄賂款給馬玉鵬後,馬玉鵬又轉交行賄人代為保管並無本質區別,已達成犯罪既遂狀態,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2021年6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玉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至2032年11月7日),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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