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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魚受傷引紛爭 法官悉心調解化干戈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遊戲2022-02-10
簡介透過傷殘鑑定結果和追加被告,法官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作出了判決:李大明承擔該起事件30%的責任,趙大發、周立承擔70%的責任

髕骨骨折屬於幾級傷殘

一男子受人僱傭在水面打魚,操作過程中,收網的輪子發生故障,瞬間將男子腿部砸傷。

事後男子要求僱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多項費用。面對男子的這些訴求,僱主並不接受,男子一紙訴狀,將僱主告上法庭。

經法官調解,問題總算解決了,可案件宣判後,男子與僱主又因工資,再次找到法官幫忙調解。

打魚受傷引紛爭 法官悉心調解化干戈

打魚受傷

李大明(化名)是杜爾伯特縣某村村民。去年10月份,趙大發(化名)找到李大明,僱他到周立(化名)承包的水面打魚,講好上夜班。看工資給得挺高,李大明滿口答應。

李大明滿懷希望,想多賺些錢。可是沒幹幾天,李大明就被收網的輪子砸傷,右腿鮮血直流。醫生診斷:開放性髕骨骨折,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

受傷了,掙不了錢了,還要花醫療費,李大明找到趙大發,希望對方賠付自己醫療費。趙大發同意賠付李大明的醫療費,但就李大明提出的賠償治療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3萬餘元的數額,表示異議。

“這些錢都是有根有據的,你有啥異議啊?”李大明說。

訴至法院

今年9月,李大明一紙訴狀將趙大發告到了法院。杜爾伯特縣人民法院煙筒屯調解室受理了此案,由康立會法官擔任主審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庭審中,雙方圍繞李大明的受傷原因及賠償標準各持己見。李大明說:“我受趙大發僱傭,在他承包的水面打魚,工作過程中受傷了,所以要求他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聽了李大明的話,趙大發說:“你明知道這是危險活,幹活前還喝酒,你得負主要責任啊?”“我也沒喝多,且受傷原因並不是因為我喝酒,而是打魚的輪子壞了,我的腿才受傷的。”李大明表示。“我承認工具壞了,但是我已經給你墊付醫藥費了,其他費用不合理。”趙大發說。

康立會對趙大發說:“醫療費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的,至於誤工費,如果你們雙方不能協商一致,需要傷殘鑑定。”聽了法官的話,雙方均表示願意做傷殘鑑定。

追加被告

11月29日,李大明的傷殘鑑定結果出來了,雖然未造成幾級傷殘,但鑑定部門給出了誤工費、營養費的賠償意見。

隨後,康立會再次開庭。這次趙大發強調:“水面不是我承包的,是我的合夥人周立承包的;李大明不是我花錢僱的,我就是一箇中間人,這事跟我沒關係。”聽了趙大發的一席話,法官將周立傳喚到庭。

法官分析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承攬關係、僱傭關係:李大明與趙大發、周立,為僱傭關係;趙大發與周立,為承攬關係。

透過傷殘鑑定結果和追加被告,法官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作出了判決:李大明承擔該起事件30%的責任,趙大發、周立承擔70%的責任。根據賠償標準,法官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李大明16000餘元。

調解成功

12月6日,本已結案的當事人李大明,再次找到了康立會,表達了自己的難處。他說:“我認可法院的判決,但是我和趙大發在結算賠償款時還是沒談攏,想麻煩您再次為我們調解。”原來,李大明第一次起訴時,並未提及結算工資一事。

案子判完後,趙大發要將李大明受傷前的工資及住院期間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一次性結清,卻因為工資一事,沒有達成一致,只好再次尋求法官的幫助。康立會隨後為雙方進行了核算。

最終,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官的核算,將所有賬目算清。趙大發當場將14000元(扣除住院治療墊付款),付給了李大明。至此,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從起訴到宣判再到調解,圓滿解決。

法官: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打魚受傷引紛爭 法官悉心調解化干戈

任何一起糾紛的發生,都是多重原因造成的。本案為人身損害賠償案,所以為當事人分析案件發生原因、理性劃分責任,是本案的重點。

作為一名法官,審理案件的標準,要節省人力物力,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讓法官多行動,讓當事人少跑路。

結案,也不再是審理案件的最終目的,真正的“案結事了”,是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心結,雙方不再因為這起案件懊惱或糾葛不斷,才是我們要達到的真正目的。

原標題:《打魚受傷引紛爭 法官悉心調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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