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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通知期屆滿後員工仍在繼續提供勞動,辭職還有效嗎?
辭職書面通知要簽名嗎
一、案例展示:
2018年10月25日,高某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書》辭職事由為“個人原因”、預定離職日期為“預計12月31日離職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見處負責人簽名並落款日期為“2018。10。30”,總經理意見處為“同意”並落款日期為“2018。12”。
30天法定通知期屆滿後雙方並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是繼續正常上班公司對其進行了挽留,因此繼續留下工作
1、仲裁階段
:雙方就勞動關係解除發生爭議,高山流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112,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援。
2、一審法院
:員工提出辭職後,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內對辭職申請作出處理,之後員工繼續提供勞動,應視為辭職申請作廢。
3、二審法院認定
,高某於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辭職申請,但辭職預告期限屆滿後,雙方已就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於2019年1月2日通知高某解除合同,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法律分析
: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主動的辭職權,這是一種形成權(形成權行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撤銷),無需用人單位承諾或答覆,也就是說,在勞動者辭職的30日後,雙方勞動關係自動結束,提出辭職的員工可以直接離開。
2、如在尚未到達30日的期限內,公司方面對辭職員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持有異議,而員工同意繼續工作,可以視為其放棄辭職的意思表示;
3、辭職滿30日後,辭職員工未離開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動,公司也繼續對其進行管理,意味著雙方關於勞動關係的存續問題達成了新的合意,即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形下,仍然繼續保持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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