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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建時,屋內的物品如何處理?

由 北京徵地拆遷宋佳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3-01-10
簡介物品清單須有製作時間和被拆遷人簽字最高院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52號認為,行政機關雖提交了製作的物品清單,但該清單上並無製作時間和被拆遷人的簽字確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強拆被拆遷人房屋時確已搬出全部室內物品並妥善保管,故行政機關主

違建拆除後如何處置

拆除違法建設時,屋內的物品該如何處理呢?

關於這個問題,北京凱耀律師事務所徵拆部資深主辦律師—北京宋佳徵地拆遷律師為您具體分析。

拆除違建時,屋內的物品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具有對屋內物品予以清空並妥善處理的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院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52號認為,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對於建築物內的物品,行政機關應當採用公證、見證等方式,進行清點造冊、製作現場筆錄、妥善保管並及時移交。如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式,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的,則該強制拆除行為應予確認違法。

物品清單須有製作時間和被拆遷人簽字

最高院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952號認為,行政機關雖提交了製作的物品清單,但該清單上並無製作時間和被拆遷人的簽字確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強拆被拆遷人房屋時確已搬出全部室內物品並妥善保管,故行政機關主張按照物品清單返還相關物品,證據不足。

拆除違建時,屋內的物品如何處理?

宋律師提醒

徵地拆遷領域,關係比較複雜。宋律師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切不可意氣用事,一定要冷靜分析,在專業律師指導下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否則很可能變有理為無理,變合法為非法。使用錯誤的方法維權,不僅耽誤時機,而且會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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