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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籤67年車位租賃協議”,要讓違法者受懲處

由 人民日報 發表于 遊戲2023-01-08
簡介安徽阜陽市民吳先生近日向媒體反映稱,他所在的小區開發商阜陽紅星美龍置業有限公司將車位與房源捆綁銷售,並要求業主簽訂長達67年的車位“租賃協議”,他希望三年一簽,多次協商未果

車位協議幾年

“須籤67年車位租賃協議”,要讓違法者受懲處

安徽阜陽市民吳先生近日向媒體反映稱,他所在的小區開發商阜陽紅星美龍置業有限公司將車位與房源捆綁銷售,並要求業主簽訂長達67年的車位“租賃協議”,他希望三年一簽,多次協商未果。

近年,圍繞著車位歸屬、收費等問題引發的爭議屢見不鮮。阜陽紅星美龍置業有限公司將車位不是出售而是以“一次性簽訂租67年合同”的形式向業主出租,實在是強人所難。試想,如果一些中年人購了車位,要簽訂67年租期,而且要一次性付清租金。可能還沒等到時限,人已經沒了。而且67年後的事,誰也說不清楚。一旦出現問題,業主只能在租賃的範圍內進行維權。而且一次性付清租金,67年累積起來的利息可不是個小數目,等於在變相漲價。

這個開發商用一次性簽訂67年的車位租期,來捆綁銷售房屋,是極為不道德的。因為居民不繳納67年的停車管理費,那就等於無車位可停,車輛都無法進入小區,如果繳納這筆長達67年的車位費,那就有一種被宰的感覺,心裡有一百個、一千個不情願。但居民就是有再多的不情願,也只得聽出租方的,因為房子畢竟在他們手裡。

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理的,根據此前發改委於2015年下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放開小區停車位定價限制。但這並不意味著小區停車位定價完全市場化。停車費用的標準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來實施。如果停車場為小區公共區域,那麼停車費制定標準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若停車場為開發商或物業自有產權,在制定收費標準時,也應與業主進行商議。完全按照物業或開發商自己的意願隨意定價,不符合我國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個小區開發商的這種“一次性簽訂67年租期”的行為,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依照物權法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裝置進行經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停車位是公攤面積,屬於業主共有。而這個小區不但不給業主分享收益,反而向小區居民一次性收取67年的停車費,顯然有違法理,已經涉嫌捆綁銷售行為。

所以,一次性簽署67年的有償使用協議屬於無效協議,且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對此進行干預,讓這種違規的開發商受到應有的懲處。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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