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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司法審判中被冷落的“調查令”制度

由 立法網 發表于 遊戲2023-01-04
簡介小編所在法院簽發的首份調查令調取的是北京恆通華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之間的涉及七位原告所購車輛的汽車合格證回購回執,是一份書證,形式上固定,內容上與本案相關,該份證據可能涉及在案件中由誰履行交付汽車合格證的

個人可以持調查令調查嗎

以案說法

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或者在執行程式中,當事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資訊確有困難,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由其向協助調查人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書。

以案說法 司法審判中被冷落的“調查令”制度

但是,必須看到,調查令在實際審判過程中適用並不廣泛,尚處於探索階段,現小編結合所在法院簽發的首份調查令入手,淡淡調查令在適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幾點問題及建議:

一、案例介紹

2017年2月6日,某縣法院受理了黃某、李某、瞿某、溫某、張某、周某、王某分別訴達縣新時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恆通華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七案,該七案為系列案件。

被告達縣新時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現已無人經營,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該公司在出售給七位原告華泰牌汽車時未將汽車合格證交付給七位原告,也未履行為七位原告辦理車輛上戶手續。

七名原告在該公司購買的華泰牌汽車因無汽車合格證無法辦理車輛登記,車輛處於無牌照狀態,為了維護自己在買賣合同中的合法權益,七位原告訴至法院。

審理中,原告代理律師提出該七案所涉汽車的合格證因達縣新時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恆通華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之間簽訂了三方從屬協議,汽車合格證被質押給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後被北京恆通華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回購了汽車合格證。

以案說法 司法審判中被冷落的“調查令”制度

原告的代理律師為了查明該七案所涉及的汽車合格證被北京恆通華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佔有這一事實,前往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調取回購回執,該銀行只提供汽車合格證回購回執的影印件並不願加蓋印章,因而原告的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承辦法官收到原告律師提交的關於申請調查令的申請書後,依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審查了申請人、持令人的主體,分析了原告申請調取的證據是否是原告的代理律師確無法自行調取的證據,經審查符合條件,另考慮到被調取證據的單位在成都,如法院派工作人員親自去調取會增加一定工作量和花去一定時間。因此,法院簽發了首份調查令。此份調查令有正本、存根、回執各一份,載明瞭申請人、持令人、接受調查人、批准調查事項、有效截止日期及相關法律規定等內容。

持令人持調查令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順利調取了七個案件所涉及的汽車合格證回購回執,並加蓋有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的印章,原告的代理律師在舉證期間內向法庭提交了該份證據,北京恆通華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

二、小編評析

調查令是落實“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重要手段,法律及司法解釋為法院試行調查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部分法院成功的先例為推行調查令制度提供了事實依據。

以案說法 司法審判中被冷落的“調查令”制度

透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研究小編認為,民事訴訟中的“調查令”制度在司法適用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嚴格審查相關當事人身份

調查令的申請人應是民事訴訟中或執行程式中的當事人,調查令的持令人應是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應注意只能是律師身份的人才能持有調查令。因為調查令是法院簽發的一種正式檔案,具有一定的效力和公信力,這要求它的持有者也應具有社會公認的身份,在填寫調查令的持令人時,應嚴格核對律師本人身份證資訊、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載明的資訊是否準確無誤。

2。嚴格審查證據的關聯性和內容、形式要求

持調查令調取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且是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無法調取的內容固定明確、載體穩定、便於封存轉交的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特定證據,調查的證據不得違法涉密。

小編所在法院簽發的首份調查令調取的是北京恆通華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之間的涉及七位原告所購車輛的汽車合格證回購回執,是一份書證,形式上固定,內容上與本案相關,該份證據可能涉及在案件中由誰履行交付汽車合格證的問題,該證據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問題。

3。明確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關於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在《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執行階段適用調查令的辦法(試行)》中規定,“調查令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五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導致調查令失效的,在障礙消除後三日內,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簽發調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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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怠於行使權利,法律不保護對待權利的懶惰者,同時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中舉證期限的要求。調查令的有效期截止時間應結合案件情況和調取證據需花費的時間而定,要體現出既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又避免因當事人怠於行使訴訟權利而拖延訴訟。

4。慎用、慎籤調查令

調查令有保障當事人在民事審判和執行程式中的合法權益,強化當事人、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可減輕法官的工作量,節約辦案時間的作用。小編認為調查令是一種創新的制度,作用很明顯。但由於還處在不斷探索、完善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

比如,偽造調查令、篡改批准事項、被調查單位或部門不認可調查令等問題。因此,應慎用調查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盡力收集證據,確實無法收集且應由法院調查的證據才能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應保持中立。

以案說法 司法審判中被冷落的“調查令”制度

律師本身具有一定調查取證的權利,當律師因自身原因在取證中受到阻力而不能調取證據不必然就能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發放調查令應當按照《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執行階段適用調查令的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嚴格執行。

同時,調查令是法院的一種正式檔案,應當依照文書審籤流程慎重簽發,調查令的填發人應是承辦法官,簽發人應為分管領導。

5。做好統計分析,不斷完善調查令制度

在全國範圍內,有許多適用調查令的成功先例,為以後適用調查令提供了借鑑,今後在適用調查令的過程中應繼續按照法律、司法解釋以及省高院、中院的規定遵照執行,積極探索,做好統計分析,不斷改進,努力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黎澤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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