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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行賄人自首的法律適用

由 人民融媒體 發表于 遊戲2022-12-30
簡介三、從特殊自首的條文修訂變化來看,也不能將普通自首等同於特殊自首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特殊自首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自首舉報受賄違法嗎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後,由監察委依法對行賄行為進行監察、調查和處置。司法實務中,當行賄人在監察委立案調查之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在認定其成立自首時會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其主要理由是這兩個條文之間沒有差別,後者只是前者的提示性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都涉及自首的成立條件和量刑規範,前者可稱為普通自首,後者可稱為特殊自首。但比較條文內容,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是故,在條文適用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不能一概用之。

一、成立自首的條件不同

要成立普通自首,行為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具體而言,如果行為人自動投案而不如實供述,或者如實供述而無自動投案,均不能成立自首。對於自動投案,既可以是在公安司法機關未發現犯罪事實或雖已發現犯罪事實但未刑事立案之前,也可以是在公安司法機關刑事立案後但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雖然已確定了犯罪嫌疑人但尚未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根據特殊自首的文義,成立本條特殊自首也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行賄人必須如實供述,二是如實供述的時間必須在追訴之前,即監察委立案之前。根據監察法以及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監察委調查貪汙賄賂等違法犯罪的,調查程式分為初步核實和立案調查。在初步核實中,監察委對相關具有可查性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調查;對於已經掌握監察物件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部分事實和證據,認為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依法立案調查。換言之,行賄人的最晚如實供述時間在監察委的初步核實結束之時。所以,特殊自首在時間條件上要嚴於普通自首。可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適用範圍要廣於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適用範圍。

二、對犯罪較輕的從寬處罰幅度不同

無論是普通自首還是特殊自首,只要行為人符合了基本的成立條件,均可以在量刑時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對於犯罪較輕的,普通自首規定可以免除處罰,而特殊自首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在行為人所犯罪行符合犯罪較輕的實質的和形式的判斷標準時,在普通自首中,司法機關只能選擇是否對行為人免除處罰,而在特殊自首中,司法機關既可以選擇對行賄人減輕處罰,也可以選擇免除處罰。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來看,普通自首隻有一個免除處罰的量刑選擇,故其從寬幅度要大於特殊自首。

三、從特殊自首的條文修訂變化來看,也不能將普通自首等同於特殊自首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特殊自首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其從寬幅度要大於普通自首,意味著當時的條文語境下特殊自首與普通自首之間就不是完全的等同關係。故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若對行賄人適用免除處罰的,就只能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而不能是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即使是適用減輕處罰的,根據條文適用的一慣性要求,也應當僅使用特殊自首之規定。刑法修正案(九)基於從重處罰行賄犯罪行為的立法理念,不僅對行賄罪增加了罰金刑,還嚴格了從寬處罰條件。若認為修訂後的特殊自首是普通自首的提示性規定,那麼就無法體現從重處罰行賄行為的立法理念。此外,若認為特殊自首與普通自首並無差別的話,那麼直接刪除該條規定,不僅可以精簡刑法條文,還能方便司法解讀和適用自首的相關規定。但立法者選擇了保留特殊自首的規定並重新調整了從寬處罰幅度,由此可知,特殊自首不是普通自首的語義重複。

四、自首行為與立功表現的關係不同

普通自首與立功分別規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條,兩者之間沒有隸屬關係。當行為人不具有自首情節但符合立功條件時,司法機關仍然可以對行為人單獨適用立功的相關規定。特殊自首中使用了“其中”連線自首與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可見自首與後者之間具有邏輯上的隸屬關係,即前者是後者的成立條件。因此,與普通自首不同,特殊自首行為與重大立功表現等之間屬於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

綜上所述,普通自首不同於特殊自首。普通自首雖為總則規定,應當適用於刑法分則。但特殊自首作為特別規定,在司法適用上應當遵循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當行賄人在被追訴前如實供述的,僅以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認定其成立特殊自首。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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