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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毒販、二次入獄……最高獲刑15年!莆田宣判兩起毒品犯罪案件
吸毒人員坐牢幾年
近日,荔城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毒品犯罪案件。
依法嚴懲,外籍不是毒販的“免死牌”
2019年4月24日凌晨,越南籍被告人武某某為了購買毒品用於販賣,聯絡司機被告人楊某甲駕駛出租車將其送至荔城區某高速路口進行毒品交易,後又將地點改至城廂區某高速路口。武某某下車後向賴某某(另案處理)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後又搭乘楊某甲的車輛至城廂區一路邊,以每克人民幣350元的價格販賣給被告人楊某乙甲基苯丙胺48克。武某某支付楊某甲200元車費。
武某某指認毒品交易位置
楊某乙指認涉毒物品
據悉,2019年4月至5月間,武某某、楊某甲多次透過該方式在泉州等地購買毒品用於販賣。楊某乙從武某某處購買獲得毒品後,5次向江某某捷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7克,得款7040元;4次向冉某、鍾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2克,得款2520元。
此外,身為越南籍人的武某某為了方便在中國工作、生活,2019年2月,他在微信上以1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張照片是其本人,姓名卻為林某某的虛假居民身份證。同年3月,武某某又以200元的價格向楊某甲購買了一張姓名為由某某的居民身份證。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多次販賣毒品,其中被告人武某某、楊某甲販賣甲基苯丙胺72克、販賣海洛因8。11克;被告人楊某乙販賣甲基苯丙胺37。15克,被告人武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武某某、楊某甲買賣居民身份證,亦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應予數罪併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判決被告人武某某、楊某甲、楊某乙有期徒刑
十五年到七年不等
,並處相應財產刑。
十五
2015年,被告人吳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7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
然而出獄後,她並沒有吸取教訓、悔過自新,而是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9年2月26日至4月20日間,吳某某以每克800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先後多次在城廂區某街道附近向鄭某某(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2。3克,毒資分21次轉賬,共計21090元。
同年3月,吳某某先後2次在城廂區某酒店附近向黃某某(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克。
同年5月,公安機關在城廂區某小區抓獲被告人吳某某和違法行為人王某某,當場扣押冰壺1個;從王某某身上和手提包內扣押吳某某所有的甲基苯丙胺3包(分別淨重6。45g、5。25g、0。35g,共計12。05g);黃色顆粒2包(分別淨重1。32g和2。32g);從陽臺空調外機頂部盒子內扣押甲基苯丙胺2包(分別淨重43。51g、2。7g,共計46。21g)、電子秤1個、塑膠分裝袋15個。
此外,同年2月、4月、5月間,吳某某先後三次在其租賃的房屋內容留王某某(已作行政處罰)吸食甲基苯丙胺。
吳某某指認吸毒工具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82。56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吳某某又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二年內三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數罪併罰。被告人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判決被告人
不思悔改,刑滿釋放後又因毒品鋃鐺入獄
,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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