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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欠的錢就不用還了嗎?該看看!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遊戲2022-09-04
簡介沈某死亡後,其近親屬即四被告未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那麼四被告作為沈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依法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沈某的債務

欠錢不還人死了還用還嗎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那麼,現實中,如果債務人死亡,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呢?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借款人因病去世

其親屬卻拒絕還款

原告謝某與被繼承人沈某系同事關係。

2017年11月,沈某以子女購買保險需要資金為由向謝某借款8000元,並向謝某出具借條一張。

2018年8月,沈某因病去世。謝某多次向沈某的親屬追索債務未果,遂將沈某的妻子、母親、兒子、女兒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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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債務屬於沈某生前欠下的,和我們沒什麼關係,現在他去世了,人死債消,我們不承擔還款責任。

你們是他的近親屬,怎麼會沒關係呢?你們理應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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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沈某向原告謝某借款8000元,原告謝某依約交付了借款,沈某也出具了借條,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係。沈某死亡後,其近親屬即四被告未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那麼四被告作為沈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依法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沈某的債務。故法院依法判決四被告在繼承沈某的遺產價值範圍內償還原告謝某借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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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首先,要查明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次,要查明繼承人(即被告)是否放棄繼承、繼承人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等事實,該事實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最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繼承人(即被告)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

總之,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父債子還”是附條件的,如父無財產或子未繼承,那麼法院將難以支援債權人的訴請。當然,“人死債消”的說法也不完全成立。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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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債務人死亡,欠的錢就不用還了嗎?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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