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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預見:南京一男子腳踢懷孕二個月的女司機被公訴

由 金陵徐劍 發表于 飲食2022-02-16
簡介不能預見的原因意味著,刑法中可能並沒有應當預見這一概念,對預見應做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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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見在刑法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害結果,不是犯罪。南京一男子腳踢懷孕二個月女司機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例如,女司機1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但造成女司機流產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還需具體分析。

不能預見:南京一男子腳踢懷孕二個月的女司機被公訴

預見在刑法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預見的含義

刑法上的預見,是指行為人行動前,或者行動中的客觀判斷;將“預見”定義為客觀判斷,主要是防止司法實踐中對故意傷害等罪客觀上的歸罪。例如,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導致乙心臟病發作,救治無效而死亡的,甲對乙的異常體質並不知情,甲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可能性而應認定無罪。

客觀判斷意味著,司法人員認定行為人的預見能力不能考慮違法因素,否則容易客觀歸罪。例如,甲向乙胸部猛推一把為違法行為,甲“猛推一把”造成乙胸骨骨折為其預見範圍,而乙心臟病發作則不是甲的預見範圍。眾所周知,婦女懷孕二個月,普通的“外人”不能預見;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對該男子提起公訴,可能沒有考慮預見的因素。

預見包括不能預見與應當預見。所謂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不能感知;所謂不應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沒有義務預見。就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預見的範圍應當是“打擊”行為的直接結果,否則應當預見可以任意解釋。例如,行為人在封閉的公路上駕駛車輛造成行人死亡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意外事件。

不能預見:南京一男子腳踢懷孕二個月的女司機被公訴

婦女懷孕二個月,普通的“外人”不能預見

對因流產成立傷害罪的評價

自然人生命以娩出為活體時開始計算。溺嬰,棄嬰等行為可以評價為故意殺人罪;司法實踐對溺嬰,棄嬰通常不適用死刑。其原因可能是司法人員認為,嬰兒與父母沒有建立感情,例如,醫療事故致使嬰兒死亡的,通常不能按兒童、成年人死亡標準賠償。

自然人生命以娩出為活體時開始計算意味著,非法外力致使婦女流產的是對懷孕婦女的傷害,例如,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不能評價為對胎兒的傷害,而是對“母親”的傷害。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為輕傷二級,司法人員需要注意的是,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構成二級輕傷,需要達到合併輕度休克的程度,沒有輕度休克不構成輕傷。

休克是一個醫學概念;休克分為失血性休克、心原性休克等。流產一般為失血性休克,急性失血超過全身血量的20%即發生休克,成人約800毫升。司法實踐認定流產為輕傷二級需特別慎重,例如,心源性休克,過敏性休克、神經原性休克,行為人可能不能預見。

腳踢懷孕二個月女司機被公訴

2021年夏天,南京一男子因女司機將卡車停在了其店的對面;雙方發生爭執,男子踢了女司機肚子一腳。經檢查發現,女司機懷了兩個多月的孩子流產了。司法人員倘若對刑法中的預見有正確的理解,該男子可能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就故意傷害罪而言,司法實踐多數為客觀歸罪。

多數法律人認為《刑法》第三條是罪刑法定原則唯一表述;《刑法》第十六條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另一種表述,法律人較少研究本條的含義。不能抗拒的原因意味著,行為人被他人用生命威脅的情形下實施的行為可能不是犯罪;不能預見的原因意味著,刑法中可能並沒有應當預見這一概念,對預見應做客觀判斷。

行為人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而不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行為人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就南京一男子腳踢懷孕二個月女司機事件而言,腳踢與女司機流產有因果關係,該男子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確定了因果關係不等於行為人有罪;具有因果關係的情形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或者過失,從而不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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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見可能是罪刑法定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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