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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46萬娶的妻子,僅共同生活33天,能退彩禮嗎

由 麒麟普法 發表于 飲食2022-11-21
簡介侯先生與妻子結婚後已經共同生活,雖然只有33天,但也屬於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且妻子曾懷有侯先生的孩子,侯先生家庭也沒有因為支付禮金等費用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所以,侯先生要求妻子退回禮金沒有法律依據

利川訂婚一般多少錢

河南駐馬店,侯先生經人介紹與妻子相識後第3天就訂婚了,侯先生給妻子支付了8。8萬元禮錢,當年年底,在老家舉辦了婚禮並登記領證,侯先生又支付了彩禮9。9萬元、三金4。2萬元、改口費2。2萬元上下車錢1。5萬元、購買轎車支付16萬元並將車子登記在妻子名下,前前後後共計花了46萬。

婚後某天,侯先生因為工作太累了,回家後只想好好睡一覺,於是便順手把門反鎖了,手機也關機了,導致妻子無法回家睡覺,便去了孃家。侯先生多次去接妻子回家住,均被拒絕。至此,雙方結婚後共同生活共計33天。

男子花46萬娶的妻子,僅共同生活33天,能退彩禮嗎

後來,妻子告訴侯先生說自己懷孕了,侯先生想著自己終於當爸爸了,這會妻子應該會同意和自己回家了,況且自己也已經和妻子解釋並道歉過了,沒想到妻子依然拒絕和自己回家,侯先生想到妻子已經懷孕了,她願意住在孃家就住在孃家吧,自己多往這邊跑跑就是了。

沒等侯先生高興幾天,妻子告訴侯先生孩子已經意外流掉了,侯先生雖然很難過,但還是對妻子照顧有加。

妻子身體穩定後,侯先生又提出接妻子回家,妻子依然拒絕回家,侯先生覺得已經結婚了,但妻子一直不和自己回家住,自己沒法和家裡人交代,也會讓鄰居說閒話,但無奈妻子一直堅持不肯回去,雙方逐漸產生矛盾,後侯先生起訴離婚,並要求妻子退回禮金等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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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起訴離婚後,妻子便開始玩消失,拒絕配合辦理離婚。

【有網友認為,這應該屬於騙婚】

騙婚是指一方以結婚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實踐中,多數騙婚的再辦完婚禮後透過各種理由拒絕辦理結婚登記,並趁另一方不注意時悄悄溜走,使得受害者人才兩空。

而河南駐馬店的侯先生與妻子已經依法辦理完畢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且婚後妻子已經懷了,那怕是最後孩子沒保住,但不影響妻子已經懷孕的事實。所以,妻子不構成騙婚。

【禮錢該不該退】

既然妻子不構成騙婚,那麼侯先生要求退回彩禮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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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雖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女方應當向男方退還彩禮。

侯先生與妻子結婚後已經共同生活,雖然只有33天,但也屬於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且妻子曾懷有侯先生的孩子,侯先生家庭也沒有因為支付禮金等費用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難,所以,侯先生要求妻子退回禮金沒有法律依據。

【妻子不配合辦理離婚,侯先生該如何維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訴訟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參加庭審,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除外。侯先生的妻子一直拒不配合參加庭審,導致侯先生的離婚訴訟一直不能正常推薦,且不論妻子為何不配合,從法律上侯先生可以採用什麼措施保護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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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3條、185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法院受理後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失蹤人仍未出現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經人民發生宣告失蹤後,則會產生財產代管的效果,即失蹤人的財產將有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代為監管。

侯先生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妻子失蹤,如妻子出現了,再按照妻子到法院辦理登記的聯絡資訊起訴妻子離婚,如果妻子不出現,則可申請法院確認侯先生為妻子的財產監管人,由侯先生監管妻子名下的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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