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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手機為盜贓物仍非法收購?判刑!
知情購買贓物是什麼罪
明知手機是盜竊所得,為獲取非法利益,仍進行收購?近日,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明知張某英(已判決)所出售手機為盜竊所得的情況下,為非法獲利,仍向其進行收購,先後從張某英處購得華為手機、紅米手機各一部。此外,高某還在湞江區西堤中路河邊擺地攤,先後三次以低價向他人收購三部華為手機,該三部手機亦均為盜贓。經鑑定,該五部手機總價值為4991。38元。
湞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鑑於被告人高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根據案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量刑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遏制盜竊犯罪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拒絕購買盜贓。如人們自覺抵制購買盜贓,其流轉價值無法實現,盜竊行為的“吸引力”自然大打折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處罰。
對於該罪的認定,有的不法分子或存有僥倖心理,認為只要自己在購買當時並不明確知道是盜贓就不構成犯罪,其實不然。經辦法官介紹,此處的“明知”不要求明確知道,包括推定為應當知道的情況,例如,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無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轉移財產,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等情形,除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外,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徐國維、劉青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莫偉濃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葉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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