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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酒友共飲22瓶啤酒後致幻墜亡,酒友被判賠17萬,冤嗎?

由 法度law 發表于 飲食2022-09-24
簡介在這種情況下,共同飲酒人對醉酒者負有及時送醫治療的義務,酒友陳某是否盡到

暴曬過的可樂還能喝嗎

又是喝酒惹出的事兒。

男子和酒友共飲22瓶啤酒後致幻墜亡,酒友被判賠17萬,冤嗎?

近日,重慶,男子楊某和朋友陳某相約飲酒。

兩人先是準備了12瓶啤酒,喝完後仍覺不過癮,又兩次下樓購買,最終一共喝完22瓶500ml的易拉罐裝啤酒。

兩個人中,應該是陳某酒量更好。飲酒中,他拍了楊某的小影片發給朋友炫耀:

“他已經喝到位了,我還清醒。”

出乎陳某意料的是,醉酒的楊某隨後竟產生了“被人追殺”的幻覺,一把掀了室內的茶几不說,還抄起了菜刀和棒球棍下樓,打砸小區樓下的車輛。

陳某見狀,緊急聯絡兩人的共同朋友呂某到場,合力搶奪下了楊某手中的菜刀。

可醉酒之人豈是一時半刻能消停下來的?被奪下菜刀後,楊某順著樓棟的樓梯間就往上衝。陳某見狀,吩咐呂某趕快去追。

誰料追到頂樓後,看到的卻是楊某墜樓死亡的慘狀。

家屬隨即將陳某及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一審判決:

陳某應對楊某的死亡結果承擔20%的責任,並向楊某家屬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7萬餘元,涉事物業公司無責。

聞此結果,大多數網友都表示要引以為戒適量飲酒,但也有部分網友替酒友陳某鳴不平,質疑:朋友又不是監護人,為什麼要承擔責任?

男子和酒友共飲22瓶啤酒後致幻墜亡,酒友被判賠17萬,冤嗎?

的確,親友之間聚會飲酒乃是普遍的社會交往行為,喝醉在所難免,人的酒品有好有壞,誰

知道

醉酒之後會做出什麼事來?

何況,成年人應當知道飲酒過量的後果,也應當清楚自己的酒量紅線在哪,難道不應該“風險自甘,後果自負”嗎?

讓酒友擔責,道理何在?

其實也不怪網友質疑,畢竟飽讀法典的法學家們也對這個問題爭議良多。

有學者曾經對類案裁判結果做出過統計,同樣是共同飲酒引發的侵權案件,不同法院對不同情節案件所作的裁判相差甚遠:

有的法院主張駁回死亡家屬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作為同飲者負有注意及護送義務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有的法院主張同飲者雖然沒有過錯,但也應按照公平原則承擔補償責任,判決“我國現行法律對共飲人並未設定安全保障義務,共飲行為並不構成過錯,不能認定構成侵權”但“應酌情判處其向受害人近親屬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當然,更多的法院判決認定共同飲酒者在酒後負有注意義務,如違反該義務,導致受害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男子和酒友共飲22瓶啤酒後致幻墜亡,酒友被判賠17萬,冤嗎?

目前,經過實務界與理論界的爭論,在司法裁判中已經基本達成共識——

共同飲酒致人死亡的案件,視具體情形按“過錯責任原則”劃分責任比例,酒友應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顧名思義,無過錯即無責任。那麼酒友錯從何來?

就直接拿這個案子來舉例吧,畢竟本案的酒友陳某

幾乎集齊了共同飲酒者可能存在的所有過錯型別

,舉起例來實在順手。

第一個細節,喝完12瓶事先準備好的酒後,楊某又兩次下樓買酒,而陳某並未加以勸阻。兩個人喝22瓶啤酒什麼概念,人均5。5L。人一口氣喝5。5L水都可能會“水中毒”,更別說是酒了。在司法實踐中,同飲者對醉酒者的過度飲酒行為負有提醒和勸阻義務,未盡義務即視為存在過錯。

第二個細節,酒友陳某曾拍攝楊某小影片給朋友並稱“他已經喝到位了,我還清醒”。正是根據這個細節,法院認定喝酒過程中存在拼酒

情形

。什麼是拼酒?就是以酒量論英雄,兩個人比著喝,誰喝得多誰體面。不止拼酒,勸酒、押酒、

酒,甚至僅僅是端酒給醉酒者,在司法實踐中都會被視為存在過錯。

第三個細節,楊某醉酒後產生“被人追殺”的幻覺。相關醫學研究表明,一般的生理性醉酒只會導致人反應和控制能力下降,出現幻覺是典型的“酒精中毒幻覺症”症狀。在這種情況下,共同飲酒人對醉酒者負有及時送醫治療的義務,酒友陳某是否盡到?

除此之外,司法實踐中,共同飲酒人對醉酒者還負有妥善安全送回家,以及提醒勸阻醉酒者不得酒後駕車的義務,如有違反,均視為存在過錯。

男子和酒友共飲22瓶啤酒後致幻墜亡,酒友被判賠17萬,冤嗎?

本案法官在總結陳詞時寫道:“

在共同飲酒的情況下,共同飲酒人應不勸酒、不拼酒、適量飲酒。,同飲者對醉酒者負有一定的照看義務,應當相互提醒、勸阻、通知、協助、照顧。這既是基於共同飲酒行為產生的法律義務,也是社會良好風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多聽聽法官的吧,法官是不會害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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