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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購公寓曾“爛尾”,男子要求退定金,能成嗎?“過度”維權,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娛樂2022-06-23
簡介庭審中,黃先生補充稱,《購房定金合同》中沒有附房屋設計圖紙,也沒有寫明房屋交付的時間,導致他對具體戶型完全不知情,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口頭承諾房屋交付時間是2021年,但在簽訂定金合同之後又說2022年交付,因此,他認為置業公司態度不真誠,屬於

買的公寓爛尾了怎麼辦

杭州日報訊 黃先生是外地人,他的兒子在杭州工作。2019年7月,黃先生來杭看望兒子時,看到某酒店式公寓專案,便考慮要為兒子在杭置業。經過諮詢,黃先生對酒店式公寓專案很滿意,當天就和置業公司簽訂了《購房定金合同》,並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

離杭返家後,黃先生從網上得知,自己看中的酒店式公寓專案曾經“爛尾”,是與自己簽訂合同的置業公司後續“接盤”開發,網上評論褒貶不一。黃先生是生意人,覺得自己購買了“爛尾樓”不吉利,心生悔意。於是,他以置業公司“未事先說明‘爛尾樓’的事實,故意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屬於欺詐”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並拿回自己的定金。雙方協商不成,2019年9月,黃先生向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庭審中,黃先生補充稱,《購房定金合同》中沒有附房屋設計圖紙,也沒有寫明房屋交付的時間,導致他對具體戶型完全不知情,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口頭承諾房屋交付時間是2021年,但在簽訂定金合同之後又說2022年交付,因此,他認為置業公司態度不真誠,屬於欺詐。

置業公司表示自己很“冤枉”,認為黃先生的要求很無理。案涉公寓確實在前幾年因開發商資金鍊問題停過工,後來引進其他投資公司,目前該專案正常施工建設。另外,房屋設計圖不是定金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黃先生在籤合同之前,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詳細查看了各戶型樣板房,對各房屋戶型都清楚知曉。至於交房時間,因酒店式公寓有兩個交房節點,一個是毛坯交房,一個是精裝修交房,工作人員承諾的2021年交房是毛坯交房,也明確告知黃先生統一進行精裝修需近10個月時間。

根據雙方說法以及在案證據,日前,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了黃先生的訴訟請求。那麼,在該案中,購房定金為什麼不能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得撤銷的受欺詐行為須具備以下要件:欺詐方須有欺詐行為;欺詐方須有欺詐故意;被欺詐方須因欺詐行為而陷於錯誤認知,並基於錯誤認知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詐方的意思表示違背其真實意思。也就是說,黃先生說置業公司欺詐,一要證明其確實有欺詐行為和欺詐故意;二要證明自己是受騙才做出買房的決定,買房並不是自己的真實想法。

問題又來了,“爛尾樓”一般指因開發商資金問題暫停開發的工程,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需不需要將“爛尾”予以告知呢?

法官認為,該案所涉酒店式公寓專案是否曾因資金問題停工的情況確實不屬於銷售房屋時必須披露的房屋資訊。同時,房屋設計規劃圖紙一般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作為合同附件提供,並非定金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黃先生的說法並無法律依據。至於黃先生稱銷售人員承諾房屋於2021年交付的說法,也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黃先生簽訂《購房定金合同》是在對案涉房屋位置、戶型、價格、周邊配套、交付時間、投資前景等因素綜合考量而達成的結果,即便銷售人員混淆了交付時間,該行為也並不足以使黃先生陷入是否購買該房屋的錯誤認知並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法律行為。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承辦法官解釋,法律鼓勵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但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合同也應當得到履行,毫無依據、有違誠信的“過度”維權,必然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來源:杭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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