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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由 知呱呱 發表于 娛樂2021-12-03
簡介2、歐普公司商標是在第11類的“燈”,而螢火蟲公司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是在第9類的插座、開關,二者註冊商標的標識、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存在相近似之處

歐普電工是真的歐普嗎

文|Lemontea

日常生活中,我們都離不開燈飾照明,提到“歐普”,大家並不感到陌生。近日,歐普公司訴成都螢火蟲公司商標侵權案迎來終審。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判令螢火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歐普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歐普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5萬元。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家居照明老大商標維權

此案一大看點是,螢火蟲公司喊冤:“我明明擁有商標使用權,為什麼還被告侵權?”

4年商標糾紛,二審被判侵權

2016年5月,歐普公司經調查發現,螢火蟲公司在產品、產品包裝、宣傳材料上突出使用“歐普”“歐普電工”字樣,侵犯了歐普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及企業字號權,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賠償53萬元。

下面就是歐普公司的兩件涉案商標。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第1424486號“歐普OPPLE及圖”註冊商標的註冊公告日為2000年7月21日,原註冊人為中山市古鎮綠明節能燈飾廠,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日光燈管”等商品上,註冊有效期續展至2030年7月20日。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第3573242號“歐普照明及圖”註冊商標的註冊公告日為2005年6月28日,原註冊人為廣東歐普照明有限公司,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等商品上,註冊有效期續展至2025年6月27日。

判決書顯示,2012年10月6日,經商標局核准該商標轉讓,歐普照明有限公司受讓了前述兩個註冊商標。2013年1月8日,經商標局核准該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變更後註冊人為歐普公司。

擁有商標使用權也被告侵權?

令螢火蟲公司不服的是,自己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還被告侵權?

讓我們先來看看他們手裡的商標及合法來源。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第1423367號“歐普OUPU及圖”註冊商標的註冊公告日為2010年7月21日,申請人為張紅,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線、電纜、電線連線物、真空電子管(無線電)等商品上,註冊有效期續展至2030年7月20日。

事實上,張紅等人率先與歐洋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歐洋公司在第9類核定使用的電線、電纜、電線連線物、真空電子管(無線電)、穩壓電源、電線圈、電纜接頭套、電器聯接器、電話線、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商品上使用第1423367號“歐普OUPU及圖”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期限自201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該合同於2011年7月4日在國家商標局備案。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傍名牌也能打擦邊球?

2015年12月,螢火蟲公司與歐洋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書》,約定螢火蟲公司在成都市金牛轄區內代理歐洋公司第9類1423367號註冊商標商品,具體為插座和開關(具體貨號以清單為準),代理期限為一年,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同日,歐洋公司向螢火蟲公司出具《授權證書》,授權螢火蟲公司為第1423367號註冊商標開關、插座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特約經銷商,授權期限為一年。2017年4月15日,歐洋公司出具《證明》,證明自2016年1月份始,螢火蟲公司經銷的外包裝標註生產商為歐洋公司、商標為第1423367號註冊商標的開關和插座均是由歐洋公司直接供貨。

如此看來,螢火蟲公司所做的一切,貌似手續齊全。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家居照明老大歐普

螢火蟲公司錯在哪裡?

螢火蟲公司辯稱,歐洋公司經第1423367號註冊商標權人的許可,有權在該商標核定的商品範圍內使用該商標。

但問題出在哪裡?法院認為:

1、螢火蟲公司所使用的標識是“歐普”“歐普電工”等,上述標識顯然是將其被許可的第1423367號註冊商標中的“歐普”二字拆分出來而形成的,或者在拆分出“歐普”二字後再與“電工”二字組合而形成的,已明顯改變了第1423367號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並未按其被許可使用的標識形態完整規範使用。故其使用行為並不屬於其對被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的使用。

2、歐普公司商標是在第11類的“燈”,而螢火蟲公司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是在第9類的插座、開關,二者註冊商標的標識、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存在相近似之處。在此情況下,雙方均應嚴格按各自注冊商標的標識及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規範使用各自的註冊商標。

3、對於不規範使用其註冊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對方有權主張該行為構成侵權。

另外,第1424486號“歐普OPPLE及圖”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他人想傍名牌,更是不可能。

歐普曾申請“撤三”失敗

針對“被傍名牌”,歐普當然不樂意,一心想掃除障礙。

2015年4月,歐普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第1423367號註冊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局經審查後認為張紅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歐普公司申請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並作出《關於第1423367號第9類“歐普”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駁回歐普公司的撤銷申請。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該案給我們帶來兩大啟示:

1、關於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以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組合商標要分開申請

文字商標與圖形商標是商標的常見形式。很多知名品牌往往既有文字商標,也有圖形商標,比如耐克的紅對勾和英文NIKE,阿迪達斯的三葉草和英文adidas。如果組合商標不分開申請,文字或圖形任一部分沒透過商標局審查,該商標整體圖案將被駁回。反之,圖形商標和文字商標任何一方申請成功,就可以獨立使用。而且,組合商標一旦申請成功,圖形就不能再發生改變,哪怕變動一下位置也是不行的。

明明擁有“歐普”商標使用權,為什麼仍被告侵權?

商標佈局,克敵制勝

最後回過頭來看,歐普公司的商標申請在先,只是當初並沒有進行全面的商標佈局,以致被別人鑽了空子。當然,後來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方才擁有了一把尚方寶劍。螢火蟲公司傍名牌也想打擦邊球,可是商標法不同意!

一吐為快

事因:“我們希望在未來能夠迴歸一個合理理性的版權費用。”在網易的財報電話會議中,丁磊突然開始炮轟音樂版權市場。他直接表達了華納、索尼、環球為首的三大唱片公司獨家銷售的模式不滿,使得包括網易雲音樂在內等需要購買版權的公司付出了超過合理價格的成本。“付出了超出合理價錢2到3倍以上的成本,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問:你如何看待丁磊喊話“音樂獨家版權不合理”?

答:獨家影片版權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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