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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1萬代購保健品發現是崴貨,打官司要10倍索賠!昆明五華法院判了
歪貨和崴貨有什麼區別
杜女士找人從新加坡代購11萬元保健產品,拿到產品後,發現質量有問題,要求退貨還錢,卻遭到對方拒絕。無奈之下,杜女士將對方告到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要求10倍賠償。近日,昆明五華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杜女士的訴訟請求,並承擔14700元訴訟費。
杜女士說,她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賣保健品的康女士,兩人認識後,康女士向她推銷“purtier”胎盤素膠囊(俗稱“小紅丸”),這個保健品是國外產品,她花了11萬元購買了胎盤素膠囊。當她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標準。
杜女士找康女士討說法,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杜女士將康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康女士退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杜女士與康女士之間構成委託代購合同法律關係,不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進行調整,因此,駁回杜女士要求退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求。杜女士還要承擔案件受理費14700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都沒有上訴。
法官提醒
近年來,海外代購如同“雨後春筍”一般興起,形成一種新型的購物模式,備受人們追捧。然而很多人在收到貨後發現質量問題,想要維權卻往往因為弄不清楚基礎法律關係而導致維權失敗。
“買賣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代購方在進行自身宣傳時,委託合同側重於宣傳海外購物的優勢,能夠及時獲知境外銷售資訊的能力等內容,提供的是代為購買商品的服務,而買賣合同關係的宣傳則為商品的資訊功能等,提供的是商品;在委託合同關係中,受託人一般是明確委託事項後開始處理委託事務,並且以委託人名義進行。而在買賣合同關係中,出賣人已取得商品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出賣人交付商品。
因此,消費者在進行代購消費時,需明確代購商提供的是商品還是服務,否則基礎法律關係分不清,有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得不到賠償還要承擔敗訴的損失。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 通訊員 鮑曉玲
編審 張明
【來源: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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