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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我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結局激動到哇哇大哭

由 劉雪梅律師 發表于 娛樂2022-12-28
簡介面對陳先生的索賠,劉先生自然是覺得不合理的,母貓的死亡並不是自己人為造成的,誰知道貓本身有沒有什麼疾病,也不是自己一個人在場,他只覺得冤的很,自己好心幫他養貓,哪有賠12萬的理

萬物一口貓條好不好

近些年,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喜歡上養貓,與狗不同,養貓不需要經常出去遛,也是更加嬌小可愛,不需要佔用太大空間,更是博得了很多人的喜愛,甚至衍生出一些網路名詞“吸貓”,都反映出貓咪的喜愛程度。

而關於“貓”的官司也開始出現,在上海出現了這麼一出“貓猝死索賠案”。

男子將貓送到貓友家寄養後,貓便猝死了,男子向貓友索賠12萬,貓友表示不服,“我好心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那事實又是如何呢?

回顧“我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結局激動到哇哇大哭

案例回顧:

上海的陳先生是一名養貓愛好者,市面上的貓咪品種繁多,貴的更是能價格達到上萬,陳先生便看上了一隻價格昂貴的母貓,是一隻才四個多月的美國玩具虎貓,而為了養這隻貓陳先生不惜花了5。4萬元,可以說是下足了本,可見他的喜愛程度。

之後的半年內,陳先生也是將貓養的很好,小貓也漸漸長大,陳先生便打算借只公貓給自家貓咪配種,陳先生也是在貓友圈透露自己的意思,在篩選下,陳先生最後經過朋友龐先生的介紹,認識了劉先生,看中了劉先生家的公貓。

選中的主要原因也是因為劉先生家的公貓是同品種,兩人很快就溝通好,劉先生答應了陳先生的請求,與他達成了協議,陳先生也是承諾對方,如果自家貓成功生下貓咪,到時候他還會給對方6000塊錢的感謝費。

兩人還因為貓聊過不少天,在談到貓的價格上,陳先生詢問對方自己貓要是賣,能不能賣個10萬,劉先生也給過建議,認為只能賣個八九萬,十萬有點高。

後面兩人也熟了起來,為了貓咪能夠成功配種,陳先生覺得先讓兩隻貓單獨相處幾天,打算先寄養在劉先生家,熟悉一下週圍環境,這樣更方便後續的進行。

回顧“我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結局激動到哇哇大哭

這也是正常的流程,劉先生也沒有什麼異議,當天陳先生和朋友龐先生一起前去,在接過了陳先生的母貓後,劉先生便將貓放進家裡的貓舍,陳先生便離開了,龐先生留下和劉先生閒聊一會。

“我好心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

這可嚇壞了劉先生和旁邊的龐先生,連忙將母貓送到了寵物醫院,並且撥打了陳先生的電話,告知他情況。

可等陳先生趕到,就被通知貓已經死亡,這無疑對陳先生是一種打擊,自己才離開那麼一會,自家貓經常檢查也沒有什麼疾病,怎麼就突然死了呢?

其實對貓有些瞭解的都知道,母貓在不熟悉的環境中配種,母貓的心理壓力會很大,甚至會產生應激反應,輕微的症狀是容易驚嚇,而嚴重的甚至會引發其他疾病,影響貓咪的健康。

但陳先生覺得自己花了幾萬塊錢買了一隻小奶貓,養了半年好不容易養大,配一次種自己還要花六千塊錢,費了這麼多錢和時間精力,健健康康的貓,剛送到劉先生家,前腳剛走,後腳就這麼猝死在劉先生家中,覺得劉先生一定要負責任,要求對方賠償12萬,否則就告上法庭。

回顧“我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結局激動到哇哇大哭

面對陳先生的索賠,劉先生自然是覺得不合理的,母貓的死亡並不是自己人為造成的,誰知道貓本身有沒有什麼疾病,也不是自己一個人在場,他只覺得冤的很,自己好心幫他養貓,哪有賠12萬的理?

雙方爭論不休,沒有落定個合適的賠償方案,便走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而法院在受理後,對於該案件也不免犯了難,因為這起案件的關鍵點在於“貓”,貓不同於人,在追究人身損害賠償時,人是可以從疾病本身和誘導因素來分析因果關係,但貓的疾病怎麼來證明。

從常理來看,母貓的猝死是在半個小時內意外發生的,當場不僅只有劉先生一人,從貓外部來看,也不存在劉先生惡意傷害的情況,劉先生也沒有必要傷害陳先生的貓,從常識推斷出的猝死原因,很大可能性是應激反應所造成的猝死。

回顧“我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結局激動到哇哇大哭

對於這種意外情況是無法掌控的,雙方都無法控制和預料到,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對於這個損害結果兩方都不存在過錯和過失,也不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誰成想,才過了20分鐘左右,在兩人閒聊的功夫,母貓就出事了。陳先生的母貓突然口吐白沫,甚至開始不斷抽搐,

當雙方均沒有過錯,難以確定責任的情況下,是可以適用於公平原則,平均承擔責任。

而關於賠償的金額,法院也是合理評估貓的價值,也是參考雙方對於貓價值的討論,以及市場調查等,最後酌情認定貓在案件發生時的價值為8萬元,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劉先生應當賠償陳先生4萬元。

但在《民法典》當中有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回顧“我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結局激動到哇哇大哭

但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劉先生不服提出上訴,覺得配種前將母貓送到公貓家,這是一種普遍的習慣,養貓人也應當知道風險,非因為公貓主人原因導致的死亡風險,不應當由公貓的主人來承擔風險。

不過法院在二審中還是維持原判,這是考慮到雙方是達成了協議,屬於有償配貓,而根據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貓的死亡是由於哪方過錯,在不能適用於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應用於公平原則是完全合理的,對於劉先生的訴求不予以支援。

劉先生事後無比悔恨,因為6000塊錢感謝費,結果還賠了4萬塊錢,得不償失,更是激動地哇哇大哭。

那對於該案件,你們怎麼看?

(《回顧“我幫他養貓,貓猝死憑啥讓我賠12萬?”結局激動到哇哇大哭》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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