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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高鐵“霸鋪”名譽權糾紛案二審維持原判

由 正觀新聞 發表于 娛樂2022-09-01
簡介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央視對羅某乘車被拘進行報道,是在履行新聞媒體的監督職責,報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資料來源於公安機關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記載的畫面,其並未對該事件過程中羅某的言行進行篡改、虛構,該報道遵守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客觀性原則,報道行為合理

如何維護自己的名譽權

針對羅某的高鐵“霸鋪”的行為,央視此前進行了專門報道。後羅某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央視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並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羅某全部訴訟請求後,羅某不服提起上訴。

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了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8年12月,羅某乘坐高鐵因過站超乘未下車,被乘警要求補票並出示身份證,羅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語言,並做出搶奪攝像裝置等動作,雙方發生爭執。

列車在停站期間,派出所將羅某查獲,並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央視對羅某乘車“霸鋪”及被行拘一事作了專題報道,並被相關主流媒體轉發。

羅某稱,央視報道不實,侵犯其名譽權。央視認為,作為我國重要的新聞媒體機構,其對涉案事件的報道內容客觀準確,報道行為是在履行新聞監督之責,未侵犯羅某名譽權。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央視對羅某乘車被拘進行報道,是在履行新聞媒體的監督職責,報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資料來源於公安機關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記載的畫面,其並未對該事件過程中羅某的言行進行篡改、虛構,該報道遵守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客觀性原則,報道行為合理、合法。

央視在報道中用“霸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詞語,都是職能範圍內作出的與客觀事實相符的評價,與所對應的事件結果相匹配,意在宣揚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不屬於對羅某的侮辱、誹謗性語言。因此,央視對涉案事件的宣傳、報道、評論行為,不構成對羅某名譽權的侵犯。據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駁回了上訴人羅某的全部上訴請求。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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