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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一招”樓頂不得設廣告

由 濰坊晚報 發表于 藝術2022-05-23
簡介《辦法》要求,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一店一招一店如何界定

日前,市政府釋出《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和規範管理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將更加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該辦法將於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專項規劃

分割槽管控,禁設區除四類情況禁設戶外廣告

專項規劃應包括:戶外廣告禁設區、限設區、可設區;戶外廣告佈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聲音、亮度等基本設定要求。

《辦法》要求,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經批准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歷史文化街區的招牌設定,應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商業街區、商業廣場、大型城市綜合體、大型市場(賣場)的招牌設定,可按整體規劃設計,突出功能定位,體現商業特色。

禁設區範圍內禁止設定戶外廣告。但以下除外:綠地、公園結合園林景觀適度設定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廣告;在經批准的商業綜合體預留的廣告位按要求設定的廣告;道路規劃紅線內設的公交候車亭廣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准設定的廣告。

設定要求

“一店一招”,與相鄰招牌設定應和諧統一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均應符合專項規劃、設定方案和技術規範等。《辦法》明確規定,招牌設定實行“一店一招”原則,一個店鋪只允許設定一塊招牌,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定一塊。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修、安檢等技術要求,應符合安全生產、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戶外廣告設施的技術、材料、工藝等應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戶外公益廣告載體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商業廣告。

招牌設定還要求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戶以下設定,特色商業街區除外;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的,應統一規劃、規範設定。此外,鼓勵使用符合規範要求的中、外文雙語。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使用;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鎮容貌;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等建設控制地帶等情況下,均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禁設屋(樓)頂廣告和招牌、窗戶廣告、大型落地式廣告、大型高立柱廣告、橋體廣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廣告。

設定期限

商業廣告版面空置超30日應釋出公益廣告

大型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期限不超過5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期限不超過3年。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的,空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超30日的,應當釋出公益廣告。

《辦法》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和張貼、張掛、設定宣傳品許可證應載明批准編號、設定人、位置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租借、倒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需延續設定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期限屆滿後不再設定或未獲得延續設定批准的,應於期限屆滿後15日內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自核發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期限、地點、使用性質、規格、形式和材質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標註設定人和批准編號。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是管理維護設施的責任人,應依法履行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監督檢查

違反規定拒不整改的,最高可處罰兩萬元

違反相關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視不同情況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最低可處罰200元,最高處罰可達到2萬元。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作出設定許可後,應當及時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資訊平臺,實現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資訊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公開相關資訊,及時受理舉報投訴;檢查設定人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和張貼、張掛、設定宣傳品情況;檢查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

《辦法》出臺後,我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將有法可依。記者採訪瞭解到,接下來,城市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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