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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行賄!巫劍鋒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行賄受賄判幾年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對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原政治教導員巫劍鋒受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巫劍鋒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因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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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庭審現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時任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的被告人巫劍鋒,為了能在職務晉升上獲得幫助,利用時任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大隊長劉健(另案處理)與有關領導關係密切的身份,先後兩次送給劉健好處費共40萬元。2019年至2020年間,時任管理大隊政治教導員的被告人巫劍鋒,利用分管辦理電動腳踏車新舊國家標準過渡登記上牌工作以及摩托車駕駛人下鄉考試服務工作等方面的職務之便,為北流市摩托車駕駛員培訓協會、陳某某、龐某某等人謀取利益,夥同林松、馮明輝或單獨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送給的好處費共計341。955萬元。
▲遠端庭審畫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巫劍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根據巫劍鋒犯罪的事實、具體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其同案犯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城區二中隊原指導員林松因犯受賄罪,亦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同案犯北流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教練馮明輝因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也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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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編輯:梁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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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玉林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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