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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貼士丨婚姻家事常見誤區——事實婚姻

由 姚丹普法 發表于 藝術2022-01-17
簡介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事實婚姻與非婚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在年代劇中常出現一個詞叫“事實婚姻”,日常生活中大家對這個詞也並不陌生,似乎事實婚姻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相比只差一紙結婚證,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一、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學法貼士丨婚姻家事常見誤區——事實婚姻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夫妻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的重要區別。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被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四、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

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學法貼士丨婚姻家事常見誤區——事實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辦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結婚,是婚姻關係當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續取得合法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未經法定程式依法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此而產生的人身、財產關係,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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