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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行為界定標準

由 安全觀察666 發表于 藝術2022-01-06
簡介53、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保險繩或斜巷運輸時車皮未掛保險繩

三大強鹼分別是什麼

為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積極推進安全精細化管理,促進礦井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發展,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恆源煤礦“三違”行為界定標準。

一、安全紅線

1、瓦斯超限作業。

2、“一風吹”排放瓦斯。

3、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失效。

4、瓦檢員、防突員、安監員弄虛作假。

5、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不執行防突措施。

6、發現煤與瓦斯突出、出水等徵兆,沒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7、主要提升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執行。

8、帶電作業,違章停、送電。

9、斜巷超掛車、蹬鉤頭或放飛車、放大滑。

10、無計劃、無措施燒焊。

11、防爆電氣裝置失爆。

12、在防火防爆區、可燃氣體洩漏區內吸菸。

13、人為造成化工安全聯鎖或報警系統失效。

14、無作業票證、無措施進行化工和電力危險作業。

15、特殊工種無證上崗。

二、嚴重違章行為

㈠、通用部分

1、無設計、措施施工的責任者。

2、安全設施不齊備、不完好,強令工人作業者。

3、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

4、對安監人員、職能科室檢查人員進行侮辱漫罵、誹謗誣陷、毆打的或干擾上述人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者。

5、班中打架,先動手打人的是嚴重三違,後動手打人的是一般三違。

6、酒後下井、班中喝酒者。

7、入井穿化纖衣服、帶手機、相機及電子產品者。

8、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者。

9、裝置操作人員操作過程中睡覺者。

10、特殊工種未取得上崗資格上崗或安排未取得上崗資格的特殊工種上崗作業者。

11、入井人員礦燈與識別卡分離的、井下隨意拆卸礦燈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

12、帶班區(隊、班)長、安監員、瓦檢員、放炮員井下睡覺者。

13、對安全督查時間洩密的

㈡、採煤專業

1、採煤工作面未經驗收合格取得開工許可證,擅自生產的。

2、採煤工作面空頂作業者。

3、進入採空區作業或到老塘側借柱者。

4、初放工作面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支設者。

5、初放工作面措施未經會審擅自放頂者。

6、工作面出口20米範圍內,巷道斷面綜採小於6平方米;出口淨高、淨寬不符合規定,不及時處理,繼續安排生產的責任者。

7、綜採工作面支架連續3架空頂或接頂不實,不及時安排處理的責任者。

8、工作面支柱(架)初撐力合格率低於80%或連續5根(架)初撐力達不到要求,不及時安排處理的責任者。

㈢、掘進專業

1、掘進工作面開工前未經驗收合格取得開工許可證,擅自撥門進尺的。

2、上下山掘進挪移耙矸機,未按要求採取防下滑措施者。

3、上下山掘進未按規定採取防跑車措施者。

4、掘進迎頭空頂作業者或臨時支護嚴重不符合措施要求者(臨時支護排數、單體個數、初撐力嚴重不足)。

5、架棚巷道迎頭連續2棚及以上出現出現“三空”、後路有危棚不處理繼續施工者。

6、耙矸機或絞車的回頭輪掛在棚梁、腿子、支護錨杆上作業者。

7、維修巷道不由外向裡逐棚(段)進行的,或多處拉茬作業者。

8、擅自修改、降低支護引數者。

9、擅自截錨杆(索)者。

㈣、機電專業

1、違反停(送)電制度擅自調整供電保護整定值者。

2、開關打木楔或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者。

3、特種裝置檢測、檢驗不合格,強令使用者。

4、操作高壓(6000V及以上)電器時,不戴絕緣防護用品停送電者。

5、照明訊號綜保不按規定試驗並記錄者。

6、不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者。

7、手持式電氣裝置不使用綜合保護開關者。

8、使用失爆的電氣裝置或未簽發合格證的電氣裝置者。

9、重、特大機電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10、非檢修人員或電氣值班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裝置者。

11、不停機、不停電處理裝置故障者。

12、破壞井下電器裝置或盜竊井下電器配件者。

13、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器未拉開隔離插銷、隔離刀閘或拉開後不閉鎖者。

14、35KV變電所不執行停電操作順序;高壓倒閘操作不認真執行唱票監護制和監護複審制者。

15、井筒或煤倉內作業沒有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者。

16、局扇開關不能起到自動切換作用者。

17、井下變電工每天沒有進行檢漏試驗者。

18、井下防爆電氣裝置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使用者。

19、大型裝置在執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動車者。

20、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者。

21、造成井下電器失爆的責任者,或帶電檢修、搬遷電器裝置的責任者。

㈤、運輸專業

1、斜巷運輸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者。

2、無措施用搪瓷溜、刮板機和皮帶打運材料者。

3、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擋”安全設施者。

4、傾斜井巷串車提升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87條要求安裝各類擋車裝置的。

5、上、下山掘進未按規定設定安全設施者。

6、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合格保險繩,特殊車輛不正確使用合格馬蹬者。

7、使用同一部絞車雙向提絞、擅自使用對拉絞車者。

8、用專用車不按規定捆綁、封堵者。

9、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檯者。

10、絞車司機、把勾工未嚴格執行“六不開”、“六不掛”要求之一者。

11、斜巷內無措施懸鉤作業者。

12、在架線下用肩扛可導電材料或在架線下裝卸物料未停電及在架線下翻越運輸車輛的。

13、在斜巷運輸中不使用合格鏈環掛車者。

14、斜巷運輸行車時,巷道、車場及繩道內有人員的。

15、斜巷運輸發現提升鋼絲繩、連線裝置、驅動部件等出現異常未立即停車處理,在有餘繩、排繩亂、訊號不通、裝置不完好、保護失靈、固定不合格等開車者。

16、絞車斜巷提升作業時,把鉤工未進入打點硐室或指定區域摘掉鉤頭和連線裝置,裝卸車或推車者。

17、使用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同時運送爆炸物品和重型加長材料、裝置者。

18、斜巷運輸裝置、設施、各項保護保護不靈敏、不可靠而強制執行者或甩掉保護不用、用其他物品代替者。

19、斜巷提升未使用合格的聯結器、合格的防脫銷裝置、合格的保險繩者。

20、提升和索道合一的巷道,提升絞車和索道運人系統未設電氣閉鎖裝置、索道各項保護不齊全、不靈敏可靠者。

21、人車行駛中上、下或車未停穩上、下車者。

22、皮帶運轉時更換託輥者。

23、裝置執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矸和雜物者。

24、乘坐電機車頭、乘坐車皮者。

25、皮帶機沒有安裝綜保或保護裝置不齊全、保護不起作用者。

26、皮帶機沒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阻燃膠帶者。

27、斜巷運輸用敲管子、喊話代替訊號松、拉車者。

28、斜巷車輛掉道不採取措施強拉硬拽者。

29、絞車鋼絲繩斷絲、直徑變細超過規定或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繩股鬆動時依然使用者。

30、斜巷運輸無聲、光訊號或斜巷人車在通訊訊號失效的情況下,強行走鉤者。

31、採區軌道上下山內防跑車裝置不靈敏、可靠者。

32、絞車鋼絲繩有接頭違章使用者。

33、車輛底盤及聯接裝置不完好者

34、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35、斜巷運輸鋼絲繩鉤頭或保險繩鉤頭未使用合格的聯接銷者。

36、爬執行中的電機車或列車者,蹬鉤頭者,乘坐執行中的皮帶機、鏈板機者。

37、斜巷超掛車或不帶電松車的責任者;將安全保護裝置甩掉不用的責任者,造成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責任者;在已經出現安全報警的情況下,不查明原因,繼續使用裝置的責任者。

㈥、通防專業

1、破壞通風設施者。

2、瓦斯檢查員脫崗、空班漏檢者。

3、無措施擅自進入盲巷者。

4、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不彙報、不責令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處理或拒不執行瓦檢員撤人命令強行作業者。

5、作業地點風量不足強行生產、作業者。

6、同時開啟同一地點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無設計(措施)調整通風系統者。

7、人為造成區域性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或任意開停區域性通風機造成瓦斯超限者。

8、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送風者。

9、人員違規進入“掛牌嚴禁透過”巷道者。

10、移動抽放泵司機、井下爆破材料庫庫管員等要害崗位人員井下脫崗、竄崗的、未按規定交接班者。

11、區域性通風機停風后,不聽從有關人員指揮,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12、發現火災未及時向礦排程室彙報,未及時採取措施的責任者。

13、隨意開關瓦斯抽放管路閥門者。

14、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洩漏或或積水的責任者。

15、因車輛運輸或巷道維修、施工等原因損壞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洩漏或抽放管吸空,影響整個瓦斯抽放系統的責任者

16、不用銅錘而用鐵錘直接敲砸瓦斯抽採管路或鑽桿者。

17、隨意變更瓦斯抽採管網系統或拆接抽採管路未採取措施導致瓦斯超限者。

18、抽放泵站內的瓦斯檢查每小班少於3次者。

19、未經瓦檢員檢查瓦斯,在通風不良或瓦斯抽採巷道中檢查、維修瓦斯抽採管路者。

20、防突措施孔、抽放鑽孔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責任者。

21、正在抽放的抽放鑽孔未安裝氣水分離器的責任者。

22、無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責任者。

23、故意挪動、隱藏瓦斯感測器或切斷監控傳輸線路使瓦斯感測器失去監控作用或監控資訊上傳中斷一次超過20分鐘的責任者;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的責任者;瓦斯出現異常或瓦斯感測器報警時,挪移探頭、斷線、上傳中斷、修改感測器定義,或故意刪除、修改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資料。

㈦、放炮管理

1、爆破母線有明接頭的。

2、炮眼深度小於0。6米,無專門措施放炮者。

3、拒爆當班未處理,又不在現場交接班者。

4、剩餘雷管不及時交回炸藥庫的或私藏炸藥、雷管者。

5、不執行“三人聯鎖”制度者。

6、爆破崩倒棚不處理而繼續爆破者。

7、爆破員裝配引藥不避開電器裝置者。

8、爆破警戒點、警戒人、警戒網、警戒牌不齊全者。

9、放炮警戒擅自撤除或放入人員者、擅自闖入放炮警戒者。

10、非爆破員製作炮頭或非爆破員放炮者。

11、刮掉雷管編號或將雷管亂扔亂放者。

12、火工品未執行驗收程式的責任者。

13、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仍繼續爆破者。

14、私自攜帶火工品者。

㈧、防治水專業

1、不按鑽孔設計引數施工,造成重大水害隱患者。

2、探放水鑽孔沒有按照設計長度下設孔口管者。

3、沒有按設計要求做孔口壓力試驗或孔口壓力試驗不合格就強行進尺者。

4、鑽探施工中修改原始記錄,虛報鑽探工程量者。

5、地面注漿時,井上下工作人員未對管路進行巡查,未按規定進行停泵和洩壓,導致嚴重事故發生者。

6、安排在排水能力不足的採掘工作面組織生產者。

7、無專業探放水人員、無專用探放水裝置、無專門探放水設計及措施情況下進行探放水作業者。

三、一般違章行為

㈠、通用部分

1、班中睡覺者。

2、2人以上零星工程作業不明確安全負責人的。

3、嚴禁煙火場所和井口20米範圍內吸菸者。

4、下井前不檢身或不服從檢身的,入罐擁擠的,罐中打鬧者。

5、下井不排隊候罐、候車,搶上搶下者。

6、副井上、下口打鬧、起鬨影響交窯秩序者。

7、無措施反向入罐者。

8、跟帶班人員或員工未做到集體入、升井者(特殊情況除外)。

9、入侯罐室人員隨地吐痰、亂摸汙跡、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者。

10、班中脫崗者。

11、井下坐安全帽、未繫緊帽帶、未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者。

12、跟帶班人員或安全負責人未填寫或錯誤填寫上下井登記簿,虛報下井人數者。

13、跨越皮帶、鏈板機不走過橋者。

14、超員乘坐各類人行車,押車人不制止的,押車人屬“三違”,押車人制止不聽的,乘車人屬“三違”;人行車不掛防護鏈或執行中乘車人員身體伸出車外者。

15、各類司機、訊號工不按規定傳送訊號而執行者。

16、保險帶不按期試驗者。

17、井筒作業不佩帶保險繩或工具不栓留繩者。

18、起吊物件沒有佈設專用起吊設施,或起吊作業時沒有安全監護人或起吊物件活動區間內站人者。

19、閒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者。

20、上井後不及時交回礦燈和自救器者。

21、管理人員發現違章不制止、不彙報者。

22、生產場所出現變化未執行變化管理制度者。

23、更換有壓管路不先進行卸壓者。

24、使用不合格防護材料及不合格防護用品者。

25、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按規定安設者。

26、消防器材不按期檢驗或失效後不及時更換者。

27、與煤(巖)塵接觸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者。

28、焊接作業未佩戴焊接護目鏡和麵罩者。

29、登高作業未按規定佩戴保險帶者。

30、地面生產車間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帽並繫緊帽帶者,在工作或休息時摘下安全帽者。

31、在有機械轉動環境中工作的人員戴手套、系領帶和圍巾者。

32、未穿工作服,長袖工作服未束緊袖口的;穿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生產作業現場者。

33、騎摩托車不戴頭盔者。

34、發放不合格儀器、儀表者。

35、發生人身事故不及時彙報者。

36、作業前未進行隱患排查安全確認或隱患排查不到位者。

37、安全設施不齊全就進行作業者。

38、不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或各類記錄填寫不真實、造假者。

39、安排未透過規程、措施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上崗作業。

40、有壓管路及工具聯接不使用專用聯接銷、或接頭未進行二次連線加固的。

41、安全帽無帽貼、帽貼破損無法辨認或與實際單位不符者。

42、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佩戴便攜儀的。

43、使用的壓力錶不完好的。

44、採掘、修護作業不執行溼式打眼的或地錨施工不採取防塵措施的。

45、非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的。

46、井下起吊時使用單錨杆或使用支護錨杆起吊作業的。

47、崗位工操作前未進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的。

48、人員站在未掩牢固的礦車上施工、未安排人員警戒的。

49、其他違反規程、措施、制度的行為。

㈡、採煤專業

1、打眼結束後不將風煤鑽、風帶、釺子及時回收的。

2、煤壁傘簷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工作的。

3、煤層傾角大於25度時不設擋板、擋矸簾,支架無防倒措施的。

4、回柱時不執行先支後回、由裡而外、由下而上的操作順序的。

5、不按規定打臨時支柱和挑棚的。

6、替改支柱不執行先支後改的,回柱前不清理好退路的,回柱不按規定採取擋矸措施而造成竄矸的。

7、工作面端頭支護或兩巷挑棚連續三棵支柱不正規,不及時整改的。

8、有倒柱、片幫等現象不及時處理就收工的。

9、工作面端面距超過規定,未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超前管理的。

10、採煤機起動前不巡視採煤機周圍情況的。

11、無措施用採煤機牽拉、頂推、託吊其它裝置、物件的。

12、正常生產期間,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值,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13、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進行回柱放頂的。

14、不按規定配齊水平楔或用其他材料代替水平楔的。

15、工作面用手鎬或其它工具代替卸液手把的。

16、工作面上、下隅角滯後超過規定的。

17、工作面端頭支護不成對使用π梁或雙楔梁,或棚距超過規定未及時加補的。

18、工作面人行道寬度不符合規定,未及時整改的。

19、老塘懸頂超過規定未採取措施的。

20、工作面存在2架以上不接頂、支柱空載、單腳棚不及時處理的。

21、單鎬作業的,或改棚、回柱拉茬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22、洩液單體、壓死單體或損壞單體未及時更換的。

23、支架(支柱)初撐力兩處及以上不符合規定,且不按規定及時補液。

24、無柱懸臂樑上再掛懸臂樑的。

25、割煤時或移架時不開噴霧的。

26、割煤、拉架、移車與端頭回柱放頂平行作業達不到規定距離的。

27、爆破後不按規程要求及時掛梁支護或爆破倒棚後不處理繼續爆破的。

28、在用單體三用閥芯鬆動未及時處理或三用閥的方向未按規定設定的。

29、工作面隨意丟頂煤、底煤,浮煤超過規定的。

30、一處連續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撐力達不到規定的、工作面抽檢支架(支柱)初撐力達不到80%的,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學習。

31、煤幫有人作業時推移工作面輸送機的。

32、無措施使用爆破方法處理堵塞放煤口大塊煤矸的。

33、綜採工作面移架時,其下方5米範圍和前方有其他人員工作的。

34、煤機停機不閉鎖,維修時不開啟離合器的。

35、採煤工作面正常情況下破頂、破底、矸石與煤不分採分運,移架前後頂板管理不善,造成人為多采矸石的。

36、採煤工作面作業前不敲幫問頂的。

37、工作面端頭支護及兩巷挑棚不採用防倒措施的。

38、綜採工作面操作閥限位裝置不完好,未及時更換的。

39、綜採工作面未規範使用淨化水裝置或乳化液(濃縮物)自動配比裝置。

40、液壓單體支柱鑽底量超過規定時不及時使用柱鞋。

41、綜採工作面2處以上支架頂梁高低錯差超過側護板高度的2/3。

42、皮帶機運轉時清理皮帶機尾或從皮帶機上撿拾雜物、大塊煤矸等。

㈢、掘進專業

1、架棚間缺撐木的。

2、掘進迎頭10米範圍放炮前加固不齊全或不起作用的。

3、耙矸機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不合格未及時處理的。

4、耙矸機停用時未停電或停電後操作手柄未歸零位的。

5、耙矸機扒鬥執行範圍內有人停留或工作而開動扒矸機的。

6、使用吹眼器不佩戴風鏡的。

7、接頂不實或所用接頂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8、不按措施配料或不先沖刷巖(煤)幫就噴漿的,噴漿厚度不符合規定的,噴漿後不按規定進行養護的。

9、兩幫錨杆滯後超過規定的。

10、回頭輪不完好、不符合規定使用的。

11、開耙矸機作業、爆破時、噴漿時不開噴霧的。

12、絞車護繩板不完好的,上山臨時性絞車未按規定打合格護身柱的。

13、錨杆(索)角度不合格、預緊力不符合規定、或噴漿作業前未對錨杆進行二次緊固的。

14、噴漿前不對電氣裝置、管線進行保護、遮蓋的。

15、掛網搭茬不夠或未按要求連線的。

16、未按要求安裝使用鋼筋梯子梁。

17、更換巷道支護前,未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未及時除掉活矸危巖並及時架設永久支護的。

18、掘進工作面撥門、貫通未按措施規定執行的。

19、架棚巷道棚腿失腳或棚腿未見實底;用爆破方法帶腿窩。

20、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數量、規格、品種使用錨固劑、錨杆。

21、未停機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22、錨網支護巷道未按規定進行頂板巖性探查、使用頂板離層儀未按規定進行頂板離層監測,未填寫記錄的或沒有記錄牌板。

23、維修巷道架設或拆除支架時,一架未完工就中止工作。

24、綜掘機開機前不發報警訊號,未進行空載試運轉。

25、綜掘機(耙渣機、鑿巖臺車、巷道修復機等)作業、檢修或試運轉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前方或下方有人作業或停留;防爆剷車執行期間未拉警戒牌的、執行範圍內有人作業、行走或停留的。

26、綜掘機司機離開操作檯時未斷開電源開關,未將截割部落在底板的;巷道修復機、耙渣機、液壓掘進鑽車停機後未斷電、未將耙鬥(擺臂)落在底板的;防爆剷車停車後未將剷鬥落地的、停在有坡度的巷道內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7、綜掘機前照明、後尾燈和急停按鈕不完好作業,作業時不開噴霧的;防爆剷車、耙渣機前後照明燈不完好、作業時不開照明的;開動裝置前,未發出警報的;液壓掘進鑽車及耙渣機側後方未安設急停按鈕的。

28、液壓掘進鑽車裝藥前未掛防片幫網、未使用擺臂做為臨時支護的、液壓掘進鑽車啟動前未發出聲光警示訊號的、液壓掘進鑽車打眼時人員站在擺臂下方及兩側的。

29、巷道修復機、鑿巖臺車、耙渣機開動時,人員上下車或駕駛室以外位置乘坐、站立人員的。

30、邁步式支架臨時支護操作時,未按規定設定1名操作司機和 1名觀察指揮者。

31、邁步式支架臨時支護移架過程中將主、輔立柱同時收柱或不按規定步驟操作的或立柱初撐力不夠的。

32、錨索預應力不合格的。

33、半煤巖(全巖)掘進頭煤與矸石混裝混運上系統的。

34、敲幫問頂作業時無監護人或不使用專用工具的。

35、錨杆、錨索無專用檢測工具的。

36、施工臺帳與現場情況不符合或內容虛假的。

37、作業前不進行敲幫問頂的。

38、臨時支護使用不正規的(包括不同型號單體混用,單體數量不夠、迎山角不合格、初撐力不夠,未按措施使用大板護頂、穿柱鞋及採取防倒措施的)。

39、永久支護距迎壁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未採取臨時支護措施的。

40、使用單體支護的掘進工作面沒有監測壓力錶的。

41、錨杆、錨索滯後不及時補打的。

㈣、機電專業

1、裝置檢修不到位、造成失檢者。

2、無零星工程申請在停止運轉的皮帶和刮板機上行走或作業的。

3、導電體跨接兩道軌道絕緣的責任者。

4、開啟電氣裝置前未檢測瓦斯的。

5、裝置停用時未停電或停電後操作手柄未歸零位的。

6、檢修機械時沒將啟動開關閉鎖或閉鎖後無人看管或未掛停電牌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誌的。

7、供電系統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

8、配製強酸、強鹼溶液時不按規定操作或不佩戴防護用具。

9、在罐籠上工作時不設保護傘和欄杆。

10、變電工未穿絕緣膠靴、戴絕緣手套操作的。

11、裝置轉動部分未按規定加設防護裝置的。

12、電氣裝置入井沒有簽發防爆合格證;

13、副井柵欄門沒有開啟之前透過柵欄門傳遞物件或把手臂穿過柵欄門;

14、區域性接地極和輔助接地極不按《規程》輔設;

15、局扇自動切換開關未按規定進行試驗或未安排專人看管的;

16、井筒或登高作業時工具不拴牢的;

17、檢查井筒未按規定驗繩(包括檢驗)、驗罐、檢查井筒設施的或記錄不規範;

18、乘罐人員在罐執行過程中將頭、手、工具等伸出罐外;

19、電氣裝置標誌牌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20、機電裝置保護不靈敏可靠而執行的;

21、當電氣裝置出現故障後,強行送電者;

22、大型裝置在執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執行日誌或填寫記錄與事實不符;

23、起吊裝置上站人的;

24、使用不合格絕緣工具測量帶電裝置者;

25、不按操作程式開啟各類機電裝置的。

㈤、運輸專業

1、刮板機尾未打壓車柱或地錨的。

2、用翻斗車、箱式礦車、平板車打運工字鋼、軌道、管子等長料的。

3、絞車護身板打倒反向拉車的。

4、明知絞車爬繩仍使用絞車的。

5、絞車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

6、電機車無照明、無警鈴、剎車失靈開車或違章超速行駛、違章抵車者。

7、電機車等各種車輛不按規定使用聯接裝置的。

8、在架線下帶電檢修電機車的,未採取防護措施的。

9、在礦車執行或列車未停穩時摘掛鉤的。

10、司機開車將頭或身體伸出車外的。

11、用鐵絲等裸露導體作為電車弓子引線的。

12、司機離開電車時不將操作手把取下的,未扳緊車閘的。

13、電瓶充電未上架或充電時不開啟密封蓋的。

14、架線巷道人工推車不經井下排程站同意進、出的,排程站人員未作詳細記錄的。

15、坡度超過7‰人力推車或平巷推車放飛車的。

16、推車頂撞風門的。

17、大巷前抵後拉及調車地點無鏈抵車的。

18、電機車司機開車遇拐彎或障礙物,不鳴笛、不減速的。

19、牽引大件車輛不用合格連線裝置。

20、礦車掉道,用裝置強拉硬拽的。

21、副井把鉤工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檢身和清點上下井人數的。

22、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物件未採取特殊措施就從副井上下或在井下轉運的。

23、接、掐運輸機鏈條不用剎車器或緊鏈裝置的。

24、斜巷鋼絲繩沒有定期驗繩或驗繩不作記錄的。

25、電機(瓶)車超速開車的。

26、電機(瓶)車停運時不剎閘、不開大燈的。

27、同方向行車不按規定保持車距的。

28、絞車壓車柱、地錨不合格的,無合格生根繩的。

29、斜巷運輸時不設警戒紅燈的。

30、上、下山用空鉤頭拖拉鋼軌等,採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內齒輪絞車和扒裝機的。

31、無措施用輸送帶或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

32、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滾筒上積煤的;

33、帶式輸送機防跑偏使用木料、鐵管等不轉動物體擋壓皮帶的。

34、帶式輸送機綜合保護設施不全或失效仍開車的。

35、將雜物(水泥、磚塊、笆片、塘柴等)進入系統,影響煤質的。

36、頂替別人領用絞車鑰匙的;偽造領用手續的;升井後未填寫或未如實填寫絞車使用匯報記錄等違反《絞車管理規定》的。

37、絞車執行時在斜巷內休息、作業;車輛無措施在斜巷內懸鉤的。

38、斜巷無專門措施運送“四超”車輛的。

39、使用滑輪導向提絞時,用小滑輪、開口滑輪、滑輪直徑≤22倍鋼絲繩的直徑、每班使用前未檢查並記錄的。

40、斜巷運輸裝置、設施、各項保護不靈敏、不可靠的。

41、倒拉絞車前方未按規定設護身柱。

42、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刮板機運輸時,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

43、絞車未按規定安裝的。

44、乘坐人車時,乘車人與押車工同排乘座、開車前未將車門防護鏈掛好、人身任何部位及攜帶的物件露出車外、人車在發出訊號後、未停穩時搶上搶下、嬉鬧的。

45、礦車停放在平巷阻車器外的責任者。

46、礦車不完好仍繼續使用、掛鉤、執行的。

47、斜巷運輸使用電瓶車在上車場向斜巷中頂車走鉤、用小絞車向斜巷中裹車、掉道用絞車牽引拿道或脫鉤處理、斜巷下車場、用絞車主繩帶車的。

48、跑車防護裝置不按規定試驗並記錄的。

49、用拉葫起吊重物,拉葫額定起吊噸重小於起吊重物噸位的;

50、電機車停運時不剎閘、不開燈或不取下手把的;

51、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

52、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

53、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保險繩或斜巷運輸時車皮未掛保險繩;

54、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55、斜巷運輸聲、光訊號不完好或不按訊號操作的;

56、絞車執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訊號開車的;

57、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訊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的繼續使用的;

58、電機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59、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採取可靠的穩車措施者;

60、用絞車空鉤頭拖拉物料的;拉空鉤頭盤繩的。

61、絞車使用後未上鎖的;

62、絞車使用後未按規定盤繩;

63、兩輛電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小於100米,不使用紅尾燈的;

64、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解除安裝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口部不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65、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定柵欄;

66、未經排程站同意,中途攔截電機車的或在電機車未停穩,強行從車上取聯接環的;

67、斜巷把鉤時,把鉤工不及時關閉保險檔;

68、絞車執行前司機未對絞車及安全設施進行認真巡查或填寫牌板和記錄;

69、井下1.6米及以上絞車每班開車前保護未進行試驗、試驗不起作用或保護失效強行使用;

70、井下司機開車前未發訊號開車的,發出停車訊號及發現異常沒有及時停車的;

71、造成井下各種車掉道的責任者;

72、大巷不按規定線路行走。

73、平巷推車一次推多輛或同方向推車間距小於10米的。

74、大巷推車未經排程站同意進入主要運輸軌道;

75、副井上口把鉤工對裝車不符合規定允許下井;

76、過道岔時車未停穩,司機或押車工跳車扳道岔;

77、使用電機車向井底車場內抵車,無抵車訊號;

78、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訊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的繼續使用的;

79、斜巷運輸時鉤頭保險繩未掛好拖地的;

80、主軌道和副軌道交叉處,副軌道上不安裝阻車器或缺失不完好的;

81、斜巷運輸叉車裝載物料未用鋼絲繩捆紮或繩卡卡設不牢固的;

82、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車的;

83、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或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84、無極繩絞車執行期間,對講機未做到既能打點又能通話的;

85、坐在軌道上休息或在巷幫休息時將肢體搭在軌道上的;

86、安全設施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責任者。

87、不按照規定乘坐架空乘人車的。

88、大巷行走與執行電機車相遇不按規定避讓的。

89、車場、聯巷未按規定使用阻車器的。

90、遇到聯巷、道岔未瞭望機車執行情況未進行安全確認通行的;在抵車線路搶行的。

91、未經排程站同意在大巷機車執行路線內停留、作業的,大巷作業未按要求設定警戒的。

92、未經允許進入地面封閉網作業、行走的。

93、斜巷懸鉤作業時使用的卡軌器鬆動、雙十字掩車裝置不正規或沒有剎緊的。

94、無極繩絞車啟動後,進入繩道內作業的;無極繩絞車開啟後,主要聯巷無專人看護的。

95、開啟皮帶機機頭機尾護欄清理浮煤、矸,皮帶機開啟後,機頭機尾護欄未關嚴的。

96、平巷臥底出貨時,未使用木契掩車的。

97、無軌膠輪車空擋滑行、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的。

㈥、通防專業

1、掘進工作面迎頭風筒距離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2、瓦檢員不按規定交接班的。

3、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瓦斯監測儀器的或攜帶的儀器、儀表損壞後仍然堅持使用的。

4、瓦檢員不按時填寫瓦斯巡迴檢查圖表和記錄牌板的。

5、瓦檢員填寫牌板和巡迴檢查圖表不一致的。

6、感測器失靈、斷線不及時維修處理的。

7、風門不聯鎖的責任者。

8、未進行區域性通風機切換試驗的或切換試驗不符合要求的。

9、停風后人員不及時撤到安全地點的責任者。

10、瓦斯探頭距離超過規定,挪移不及時的責任者。

11、臨時停工地點不設定柵欄的,且警標不醒目的。

12、綜採支架挪移,架間噴霧不能及時操作的。

13、掘進工作面放炮、拌料、噴漿時不開噴霧的,鏈板機、皮帶機頭正常運轉時不開噴霧的。

14、井巷高冒區沒有掛瓦斯管理牌板的。

15、擴散通風超距的。

16、風筒拐彎不使用彎頭的。

17、井下打幹眼、未進行煤層注水的。

18、採煤工作面收作結束後未按規定及時封閉的。

19、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或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未掛瓦斯便攜儀和瓦斯感測器的。

20、臺賬、報表、記錄不按要求填寫的。

21、隨意關閉運煤中轉載點防塵三通閥門或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的。

22、防塵沖刷制度未按規定執行,造成巷道煤塵堆積、飛揚,未及時防塵的。

23、煤機、掘進機割煤時不開啟內、外噴霧和內、外噴霧壓力達不到要求的。

24、炸藥運送工未使用專用包運送炸藥

25、安裝瓦斯抽採管路時,未及時清理管內雜物,導致管路堵塞。

26、拆除或更換瓦採抽放管路前,對計劃保留的管路,未採取用擋板或閘閥隔開管路等保護措施的。

27、採用軟管連線的瓦斯抽採軟管因沒有規範吊掛導致軟管不暢的 。

28、施工單位在密閉柵欄外5m範圍內,擺放電氣裝置、作為臨時車場和貯物場所的主要責任者。

29、瓦檢員、放炮員攜帶作業儀器不齊全、不完好者。

30、執行爆柴油機車未配備甲烷斷電儀或者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31、抽採管路、放水器、矸石分離器不按期巡檢的。

32、順層孔未懸掛孔口牌或孔口牌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33、通防設施未懸掛管理牌板或未按週期巡檢的。

34、封閉牆氣體檢查未做到至少兩人同行的。

㈦、放炮管理

1、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的。

2、雷管腳線未扭結短路的,不懸空的。

3、裝藥前不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的。

4、放炮線接頭不用絕緣膠布包紮的。

5、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或炸藥、雷管不及時入箱、盒的。

6、炸藥運送到工作面不及時入箱的。

7、放炮後不按規定時間等待,進入放炮區域工作的。

8、雷管未導通編號的。

9、迎頭20米範圍內,積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爆破。

10、剩餘雷管不及時退庫的。

11、非檢修人員攜帶礦燈進入炸藥庫的。

12、反向裝藥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13、爆破作業前、後不灑水降塵的。

14、不按規定聯線的或不使用綵帶放炮的。

15、隨意掐斷雷管腳線的。

16、用車輛運輸雷管未低於車廂上緣100毫米,或雷管箱側放、立放;炸藥裝車高度超過車廂上緣的。

17、火工品管理賬、卡、物不相符的或者臺賬不及時簽字的。

18、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押運人員未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罐籠運送速度超過規定的。

19、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箱內,專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點或警戒區以內。

20、未按爆破說明書佈置炮眼、裝藥、封孔、聯線等進行爆破作業。

21、爆破工未隨身攜帶爆破鑰匙,或爆破後未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22、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炸材料。

23、裝好未放的炮未向下班交接清楚的。

24、爆破警戒距離與作業規程或措施不一致的、爆破前未對非爆破孔進行封堵的、火工品存放數量與現場不符的。

㈧、防治水專業

1、水文鑽孔掃孔後,未帶高壓閘閥鑽進。

2、鑽孔透含水體前,未按措施要求安裝反壓和防噴裝置。

3、使用活動式底盤固定鑽機時,地錨絲鬆動。

4、鑽機缺油時,向油箱內加入清水。

5、加接鑽桿時,不檢查鑽桿絲扣質量,造成孔內事故。

6、鑽探施工中,因人為操作不當造成孔口管鬆動、埋鑽、燒鑽、斷鑽、掉鑽等鑽孔事故。

7、使用雙層道木穩固鑽機時,未用鈀釘牢固連線。

8、地面注漿時,造漿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漿液配比。

9、鑽探注漿結束後,未對注漿泵和管路進行徹底清洗。

10、鑽探原始記錄缺頁、缺填、不詳細。

11、使用液壓單體穩固鑽機時,沒有采取防倒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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