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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侍中對六品以下文武官員的任命與遷轉進行審定

由 魚兒讀書會擺尾 發表于 藝術2021-05-24
簡介由於中書省起草的詔敕是在門下省加蓋皇帝的印鑑後才釋出到尚書省執行,故侍中對詔令具有最後的頒發權

六品官是現在的什麼官

侍中在隋朝時因避諱被改稱納言,煬帝大業十二年(616年)改名侍內。唐朝建國,侍中的名稱也屢有更改。據《通典》、《唐六典》與《舊唐書》等記載,唐高祖武德初複稱納言,武德四年改為侍中,高宗龍朔二年(662年)改稱東臺左相,咸亨元年(670年)又複稱侍中。武后光宅元年(684年)改為鸞臺納言,中宗神龍元年(705年)又復為侍中。玄宗開元元年(713年)改為黃門監,五年(717年)復為侍中,天寶二年(743年)改稱左相。肅宗至德二年(757年)復改為侍中。

唐朝侍中對六品以下文武官員的任命與遷轉進行審定

因為隋唐的三省長官均具有宰相與部省長官的雙重身份,故侍中作為宰相可以參與國家政務的決策並提出施政建議,作為門下省的長官,又掌有門下省最高的職權。侍中的職權涉及非常廣泛,《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侍中”條雲:“侍中之職,掌出納帝命,輯熙皇極,總典吏職,贊相禮儀,以和萬邦,以弼庶務,所謂佐天子而統大政者也。凡軍國之務,與中書令參而總焉,坐而論之,舉而行之。”

侍中作為宰相之一,其終極使命是“佐天子而統大政”,亦即輔佐天子安邦治國,參與國家重要事務的決策。因此凡軍國機密大事,侍中均可“參而總焉”,具有與中書令同等的議政權。

唐朝侍中對六品以下文武官員的任命與遷轉進行審定

同時,作為皇帝身邊擁有最高職位旳親近侍從,侍中又需要“贊相禮儀”,陪從皇帝參加朝會、宗廟祭祀,以及每逢天子藉田時奉耒相從等活動,並在天子出行時負寶跟從、甚至連有關諸侯王與四夷君長的覲見慰問、冊立皇后與太子等詔書都由侍中承旨宣讀。這些禮儀性的活動雖然大多僅具象徵意義,並無實權,但也表明侍中與君主之間具有非同尋常的歷史淵源。

由於中書省起草的詔敕是在門下省加蓋皇帝的印鑑後才釋出到尚書省執行,故侍中對詔令具有最後的頒發權。在《唐大詔令集》所收唐代貞觀到哀帝天祐年間的詔敕中,以“門下”起首的約有二百五十道,以門下省別稱“黃門”、“鸞臺”、“東臺”等起首的分別有二十二道、十五道與二道,而沒有一道是以“中書”或“尚書”起首,這說明門下省在整個唐朝均是制度上承認的合法封駁機構且一直擁有詔令的頒發權。

唐朝侍中對六品以下文武官員的任命與遷轉進行審定

此外,因為門下省的附屬人員中設有起居郎二員,專門記錄天子言行與法度損益以備修史之用,所以侍中對起居注又具有監修的職責。唐初曾把並不隸屬於門下省的史館一度移到門下省附近,正是基於方便修史的考慮。作為門下省的最高長官,侍中最為重要的職權是“審署奏抄”、“總判省事”。即負責整個門下省的主管工作,同時對黃門侍郎與給事中的封駁意見進行最終的審批,並附署後頒發給尚書省相關部門執行。

只有透過門下省的稽核與侍中的附署,中書省的詔敕最終才能合法頒佈執行。封駁權是門下省最重要的一個職權,包括黃門侍郎與給事中在內均有此職權,但最終由侍中總領其成。當然,因為侍中對中央事務具有議政權,中書省起草詔令之時侍中實際已經參與,故詔敕在送達門下省稽核時可能只是履行法定的程式而已。

唐朝侍中對六品以下文武官員的任命與遷轉進行審定

對尚書省“下通於上”的章奏進行稽核是侍中以及門下省的主要日常工作。在人事安排上,侍中可以對六品以下文武官員的任命與遷轉進行審定。唐朝前期官員的任命與遷轉流程,是先由尚書省旳吏部、兵部分別做出“進擬”的決定,再送達門下省審批,唐人稱此為“過官”。過官的具體流程是給事中先對吏部、兵部所進擬的人員進行復査,核實後再報侍中作最後的調整與裁決。在做出正式裁決之前,侍中可以對進擬的人員進行考核。

唐朝侍中對六品以下文武官員的任命與遷轉進行審定

《唐會要》卷八十一載:“貞觀三年,尚書右僕射房玄齡,侍中王珪掌內外官考。”可見侍中實際握有六品以下文武官員任命的審批權。由於尚書省是行政事務的執行機關,其下設有六部二十四司分管不同業務,在三省中機構最多,人員配備也最為龐大,故經由門下省審批封駁的章奏必然較多。因為奏抄包括的業務範圍很廣,舉凡國用開支,官員罷免,六品以下官員的人事安排,流刑以上罪犯的複核等等,均須在送呈皇帝御批之前先由侍中審議並附上處理意見,由此可見侍中(門下省)封駁權使用範圍之廣與職權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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