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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生背景、制度設計和後世影響入手,淺析清朝的“養廉銀”制度

由 思淼談歷史 發表于 藝術2021-05-20
簡介耗羨收歸省裡後,統一分為三部分撥付: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州縣財政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

四分之一的成數是多少

大家好,我們的思淼談歷史又來了,今天起我們一起來分享歷史知識,也許你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收穫哦。

近段時間以來,公務員要求漲工資的呼聲屢屢見諸報端,“高薪養廉”的說法也被多次提起。那麼,“養廉”一詞從何而來,廉潔本是官員的本分,為何還要靠“高薪”來“養”,“高薪養廉”在今天的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地區成功施行,那在歷史上有無先例?實際上,中國歷史上最早使用“養廉”的說法,明確採用“高薪養廉”理念的,是清朝的雍正皇帝。

官員低薪制導致陋規氾濫

清朝入關後,基本承襲了明朝的官僚制度。僅以官員俸祿論,在京官員的年俸,最高的一品官有180兩銀子,最低的從九品官只有31兩銀子。此外,朝廷還會按月發些祿米,相當於實物補貼。外地文官連祿米都沒有,外地武官的年俸只有京官的一半。

1兩銀子的購買力,按照清代初年的大米價格,相當於今天的300塊錢。這樣說來,在京官員和外地文官的法定年薪,最高也就5。4萬元,最低的不到1萬元。別說請客吃飯、僱傭師爺、送禮打點,就連養活一家人都不夠。既要活得體面,又不想貪汙受賄,大多數官員只好在灰色地帶謀取收入。

從產生背景、制度設計和後世影響入手,淺析清朝的“養廉銀”制度

禮尚往來是清代官場的潛規則之一。地方官給京官送禮送錢,夏天送“冰敬”,作為降溫費;冬天送“炭敬”,作為烤火費;離京送“別敬”,年節送“年敬”、“節敬”,送個西瓜就叫“瓜敬”。這些名目繁多的“敬”,其實都是行賄。由於名字比較雅緻,送的銀子也不算多,故而時人稱為“陋規”。

這樣,儘管清初的京官薪水很少,但有了各種“敬”的貼補,日子過得不算差。可是,地方官的薪水也不高啊,他們進京“孝敬”的銀子都是從哪兒來的呢?

“耗羨”成為陋規一大源頭

明朝後期以來,老百姓必須用白銀繳納賦稅。國庫收儲白銀時,必須把碎銀子熔化後重新鑄成銀錠,其間會產生損耗,簡稱“火耗”。火耗雖少,官府肯定不願承擔,那就要攤派到老百姓頭上。因此,官府在徵稅時會加徵“火耗”,而且徵收的要比實際損耗的多。這無異於對老百姓的新一輪加稅。

從產生背景、制度設計和後世影響入手,淺析清朝的“養廉銀”制度

收上來的火耗,除了彌補正常的熔鑄耗損外,還會有些剩餘,稱之為“耗羨”。這些“耗羨”大多流入州縣官的腰包。無論是日常辦公、僱傭師爺、貼補家用,還是打點上級,這筆錢都是必不可少的財源。到了康熙後期,由於錢糧賦稅屢被挪用,導致州縣財政虧空嚴重,這筆“耗羨”銀還得拿來彌補虧空。顯然,“耗羨”成了清代官場陋規的一大源頭。

濫各種改革建議很快就擺到了康熙面前。有的主張明定徵收火耗的成數,限制濫收;有的提出將“耗羨”一分為二,除了留足州縣用度,其餘上繳省裡統一支配,用於公共事務。康熙晚年,沒了繼續“折騰”的心氣。在他看來,這些建議都是承認火耗徵收合法,由朝廷揹負加派稅負的惡名。因此,他不願採納,事實上就將問題留給了雍正。

那麼,雍正會拿出怎樣的辦法呢?

耗羨歸公

耗羨歸公及其配套改革,就是雍正針對火耗積弊推出的“實政”。

府庫虧空是當時的頭等經濟難題。儘管他要求各級官員限期賠補,甚至不惜查抄貪官家產,但更多無頭虧空,還得靠耗羨彌補。可是,加徵火耗必然會加重百姓負擔,他很清楚這一點。因此,既要削減火耗,又要靠火耗補虧空,雍正陷入了兩難境地。

從產生背景、制度設計和後世影響入手,淺析清朝的“養廉銀”制度

雍正元年(1723年),就有大臣上摺子,奏請“耗羨歸公”。湖廣總督楊宗仁建議,從原有耗羨銀裡拿出兩成,交到省裡,“以充一切公事之費,此外絲毫不許派捐”。山西巡撫諾岷建議,將各州縣全年耗羨銀統統上繳省裡,一部分用於抵補虧空,一部分用於養廉銀髮給各級官員。河南巡撫石文焯提出將全省耗羨一分為三,分別作為養廉銀、各級官府辦公費和彌補虧空的專款。

雍正採納了他們的建議,下令讓山西、河南先行試點。然而,山西、河南的做法招致多數大臣的反對。他們認為,耗羨是州縣所得,省裡不應插手;火耗並非正稅,朝廷允許徵收,相當於公開加稅,變相默許官員貪婪。

反對聲浪如潮,雍正並未立即反駁,而是把朝中大臣的意見下發全國討論。可是,全國多數地方官都不贊成耗羨歸公。這項改革面臨高度孤立的危險。雍正的改革決心沒有因此動搖。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他釋出諭旨,要求各州縣的耗羨必須全部送往省裡,不得私自留存。

耗羨歸公的制度設計

雍正在兩省試點的基礎上,對耗羨歸公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設計。

火耗徵收只減不增。“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各省火耗徵收的平均成數由兩三成減少到一成,百姓的實際負擔明顯減輕。耗羨銀兩收支兩條線。耗羨收歸省裡後,統一分為三部分撥付: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州縣財政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這與石文焯的提議如出一轍。雍正初年,各省徵收的耗羨裡,近半用於彌補虧空,只有四分之一用於發放養廉銀。

朝廷規定,如果財政虧空盡數彌補,相應的開銷就可轉為養廉銀。這種將公私利益捆綁一起的做法,推動了各地財政虧空的迅速解決。耗羨歸公斬斷了地方官的灰色收入源。朝廷為避免其“無以養廉,以致苛索於百姓,故於耗羨中酌定數目,以為日用之資”。養廉銀的發放原則,主要依照職務高低,兼顧事務繁簡和地方財力。因此,即便是同級地方官,養廉銀也有差別。

一般來說,總督巡撫每年的養廉銀多達1-3萬兩;布政使、按察使等三品官為6000-8000兩;學政、道員、知府等四五品官為1500-4000兩;知州、知縣等六七品官為500-2000兩。如果按照購買力換算,督撫年薪可達300-900萬元,州縣官年薪也能達到15-60萬元。雖然差別很大,但比各自年俸多出了幾十倍,而且都是合法的。

從產生背景、制度設計和後世影響入手,淺析清朝的“養廉銀”制度

地方官大幅加薪,京官看著眼紅。隨著地方虧空問題的解決和朝廷財力的增長,從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給在京文官發放雙俸。此外,還給八旗大臣發養廉銀,給在京各衙門發放“飯銀”。雖然名目繁多,但由於京官沒有“耗羨”提解,加薪幅度遠不如地方官。

養廉銀的即時療效和後遺症

清代中國本質上仍是農業社會,地丁銀(土地稅)是國家賦稅的主體。康熙五十年(1711年),清廷決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使地丁銀總額基本固定。按照地丁銀一定比例徵收的火耗銀,數額也就因此固定下來,從而將官員養廉銀和地方辦公費的額度固定下來。這就確保了地方財政預算化、經費用途明確化,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有利於維護地方行政的可持續性,有利於改善官員薪酬待遇、從制度上減少吏治腐敗,有利於減輕民眾的實際稅負。雍正後期到乾隆統治的前二十年,清代官場的貪腐之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雍正用“陋規”合法化的思路,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官員薪酬體系。民眾的稅負固定了,可弊端也就由這“固定”而生。清前期的財政收支結構,植根於超穩定的自然經濟。如果經濟環境變了,就會顯得僵化,難以適應。整個18世紀,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全社會的物價總水平增長了3倍。耗羨歸公的邊際效用隨之遞減。到了乾隆末年,養廉銀和公務費標準一如雍正年間,顯然有些過時。

可是,由於“耗羨”數額基本穩定,地方財政缺乏自主性,朝廷難以提高養廉銀數額。當時,僱傭師爺、僕人都要地方官自掏腰包,而師爺的薪水節節看漲;乾隆帝本人很貪財,動輒對地方官定罪罰銀,索要貴重禮品;向京官送的各種“敬”照舊,價碼年年抬高;加上生活成本日益增長,地方官的養廉銀越發不夠用了。許多人只好另謀灰色收入,甚至貪汙受賄。這也是導致乾隆後期貪官迭出、貪腐盛行的現實原因之一。

從產生背景、制度設計和後世影響入手,淺析清朝的“養廉銀”制度

其實,要想解決這個矛盾也不難。要麼裁撤冗員、削減開支,要麼另闢財源,增加收入。乾隆把難題留給了繼任者。遺憾的是,嘉慶和道光兩位皇帝缺乏改革的勇氣和擔當,既不敢減員增效,從制度上治理貪腐,又不願突破“不加賦”的祖訓,更不想終結“閉關政策”,錯失了透過鼓勵發展工商業和海外貿易,以大幅增加財政收入的歷史性機遇。君臣繼續懵懵懂懂,放任這一矛盾日趨惡化。如果無法維繫官員生計,養廉銀也就失去了“養廉”的效用。

結語

歷史經驗再次證明:高薪未必養廉,低薪也無法養廉。建立一套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相協調,實現正常增長和動態平衡的官員薪酬體系,對於維護政治清明、督促官員廉潔、維繫隊伍穩定、推動國家事業發展,確實很有必要。而這一切的前提,既要在不增加人民群眾負擔的同時,實現稅基穩固、稅源廣泛、稅收充裕,更要解放思想、從實際出發,以改革發展來去除體制的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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