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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由 狄城普法驛站 發表于 藝術2021-05-10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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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轉自:江蘇高院

夫妻離婚後,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子女是上天對父母的恩賜,是上天給予這份婚姻最美好的饋贈。即便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也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於父母分開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撫養。那麼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是否就無法變更了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與被告陸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雙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徐某某由被告陸某撫養。原、被告離婚後,被告陸某撫養了徐某某一段時間後,就將徐某某送至原告處交由原告撫養,被告不再撫養小孩。為便於小孩今後生活,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變更徐某某的撫養關係。

法院審理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歸屬,可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依法予以確定。

本案中被告僅撫養了徐某某較短的時間,就將小孩交由原告撫養,被告對其並未盡到監護職責,故對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援。

法官說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變更撫養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對於撫養孩子的意願、各自經濟能力、雙方身體狀況、照顧孩子的時間以及孩子本身的意願綜合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最主要目的是為了找到更加適合孩子成長的環境,盡力保護孩子健康成長。

當然,從更有利於孩子的角度來說,婚姻美滿的家庭能給孩子帶來更好的成長環境。我們還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為貴,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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