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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鑑定角度看廣州兒童在地鐵被硫酸灼傷

由 法律人張祚海 發表于 藝術2023-01-24
簡介根據孩子家人的描述(網上獲取),孩子屬於深Ⅱ度-Ⅲ度燒傷,目測面積還是不小的,所以構成輕傷二級的可能性很大

800萬退贓判幾年

近日,網傳廣州地鐵一號線內,一名兒童被硫酸灼傷,引發廣泛關注。根據網傳聊天記錄顯示,11月25日,有兒童在廣州地鐵一號線內滑倒,跌坐於一灘“不明液體”上,隨後該名兒童所穿衣物遭液體腐蝕,面板也出現大面積灼傷及紅腫。

我主要從司法鑑定角度談談對該事件的看法。

一、該事件中涉及的鑑定叫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以前叫做傷情鑑定,標準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根據該標準5。12。4。a)條款規定,Ⅱ度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5%或者Ⅲ度面積達0。5%,可構成輕傷二級。本案中受傷的孩子年僅13歲,根據附則6。18規定,本標準所涉及的體表損傷數值,11-14歲按照80%計算,即如果Ⅱ度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4%或Ⅲ度面積達0。4%,人體損傷程度就符合輕傷二級。輕傷二級,如果符合故意傷害條件的話,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關於條款中幾度燒燙傷的問題,怎麼界定呢,標準也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燒傷深度分度,深Ⅱ度燒燙傷可留薪瘢痕,Ⅲ度燒燙傷需自體面板移植,有瘢痕或者畸形。根據孩子家人的描述(網上獲取),孩子屬於深Ⅱ度-Ⅲ度燒傷,目測面積還是不小的,所以構成輕傷二級的可能性很大。

三、關於故意、過失的問題。該問題直接影響到案件定性,雖然公安機關已經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但是根據警方通報來看,貌似沒有看出故意的因素,當然故意還要從法律意義上去定性,現在網上好多專家也提出目前難以定性為故意,既然不好定性為故意,那隻能定性為過失,過失的情況下,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來處理了。

從鑑定角度看廣州兒童在地鐵被硫酸灼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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