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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紅利不擔風險,這樣的合夥協議是否有效?
護工協議怎樣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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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藍江 陳美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合夥合作、共同投資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現實中卻存在著一些只分紅利不擔風險、名為“合夥”實為“借貸”的合夥協議,這樣的合同該如何認定?近日,梅州市五華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認定此案為民間借貸糾紛。
2020年10月,魏某獲悉徐某有一工程專案正在找投資合夥人,便聯絡到徐某商量專案投資事宜,兩人很快達成了合夥合意,雙方為此簽訂了一份《協議書》。
協議約定:魏某需按期足額支付投資款200萬元,魏某全程不參與專案經營和管理,且不論專案是否虧損,徐某均應按固定收益標準每月向魏某支付投資分紅。
簽訂協議後,魏某先向徐某支付了100萬元投資款,徐某也出具了一張100萬元的《借條》交由魏某收執。後魏某發現徐某並未對協議約定的工程專案進行實際開展,便要求徐某退還投資款,徐某共退還了38萬元,剩餘62萬元經多次催收未果,魏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徐某退還剩餘款項。
魏某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夥協議並未實際履行,支付的100萬元實則為借款,故徐某應當返還。徐某辯稱魏某支付的100萬元是為了融資做工程,屬於合作款項,因此拒絕償還剩餘款項。庭審過程中徐某認可魏某未參與合作投資工程專案的管理。
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魏某、徐某之間是民間借貸關係還是合作投資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因此,合夥的重要特徵是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而從魏某與徐某簽訂的《協議書》內容表明,魏某並不參與所投資工程專案的經營管理,不論投資工程專案是否虧損,魏某所獲收益均是以固定回報方式計算。庭審中,徐某亦認可魏某未參與合作投資工程專案的管理。該《協議書》不符合投資行為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構成要件,本質上是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協議,故本案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因此,法院判決徐某應向魏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表示,簽訂合同前需明確合夥投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合夥投資與民間借貸都是一定經濟主體實施的經濟行為,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典型特徵。
法官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投資就有風險,合夥人在簽訂協議前應做好相應的判斷,如果虧損就應承擔風險。而民間借貸則不同,無論借款人用借款從事何種經營活動,借款人都應按照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這是基於雙方對借款關係的確認。一旦發生糾紛,法院會認真審查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合夥關係。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明確合夥投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按照自身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編輯:吳方舟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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