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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明明約定,出軌就淨身出戶,還簽字了,卻還可能無效?

由 張司祺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12-28
簡介有些法院認為,淨身出戶協議只有在協議離婚中有效,在訴訟離婚時沒有生效(2015)長民四(民)初字第161號判決書顯示,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婚後,於2010年簽訂《夫妻相互忠誠協議》,就婚後發生不忠行為,離婚時關於財產和賠償問題作出約定

婚外情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張律師,我老公出軌了,我很難過,但是孩子還小,我不想離婚,又不甘心就這樣算了,我想跟他籤個淨身出戶協議,如果他再犯,所有財產都歸我,您看這可行嗎?”

接到這樣的諮詢,我思緒萬千。婚姻裡不僅有愛情,還有責任,一旦離婚,影響非常大,有的人會選擇原諒對方,而其中有一部分人會選擇跟對方籤一份淨身出戶協議。那麼淨身出戶協議到底有沒有效呢?

夫妻雙方明明約定,出軌就淨身出戶,還簽字了,卻還可能無效?

所謂的淨身出戶協議,是指離婚時,對方放棄所有財產。

目前,在實踐中,對於這種協議是否具有效力,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認定的。

肯定有效的情形

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寫明財產的分割,全部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完全放棄財產,同時雙方馬上領離婚證,這種“淨身出戶協議”是有效的。還有一種類似的情形是,雙方去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的調解下對財產的分配達成一致,一方願意將所有的財產給另一方,並且就此出具調解書,這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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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無效的情形

有的淨身出戶協議是約定,首先提出離婚的一方要淨身出戶,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制度。而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上面這種協議是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

因此,即使夫妻雙方有明確的規定,但因為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很難被法院支援。類似的無效規定還有“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探視權、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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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若一方出軌,離婚時要淨身出戶,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在實踐中也被稱為忠誠協議,這種協議的效力一直飽受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於認為淨身出戶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

最高院民一庭的吳曉芳法官,曾經傾向於認可這種協議的效力,但後來進行了反思。在2016年6月公開的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議庭“關於2012-2014年離婚案件相關情況的調查分析報告”中,作者表示:

“忠誠協議”問題缺乏相關規定,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的,也有認定無效的,還有主張“忠誠協議”屬於道德、感情範疇的協議,法院不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一旦法院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及權衡利弊,最高院傾向於法院對有關“忠誠協議”問題不予處理,此類協議應當依靠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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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最高院目前的傾向性是認為這類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起訴到法院,法院不會支援,也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只能靠對方自願履行。

但實踐中,可以說是什麼樣的判法都是有的。部分法院以多種理由認為淨身出戶協議無效。

有些法院認為,淨身出戶協議只有在協議離婚中有效,在訴訟離婚時沒有生效

(2015)長民四(民)初字第161號判決書顯示,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婚後,於2010年簽訂《夫妻相互忠誠協議》,就婚後發生不忠行為,離婚時關於財產和賠償問題作出約定。同年,被告簽署《婚姻保證證明》,自證婚後出軌行為,並承諾如再犯,同意離婚,婚後全部家庭財產歸原告作為賠償。2012年7月9日,雙方簽訂一份《婚姻承諾書》,其中提及被告曾經發生招妓行為。後原告起訴離婚。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以上證據所涉財產分割內容,均系以協議離婚為條件,屬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依據相關規定,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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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認為,淨身出戶協議限制離婚自由,不利於婚姻穩定,違背善良風俗,無效

(2014)日民一終字第835號判決書顯示,劉某某與仲某某共同生活期間,劉某某共書寫三份內容相近的保證書:保證與前妻斷絕關係,不單獨見面不接電話。如有違犯賠償仲某某30萬元,所有財產及房產歸仲某某;仲某某還提供了一份落款劉某某但未具時間的保證書一份,約定“劉某某如果背叛或提出分手就賠償仲某某60萬元。”之後,劉某某與仲某某簽訂協議書一份,就家庭生活事宜進行了約定,其中第四項約定“劉某某保證今後不再與前妻有任何來往,如有違反,雙方資金全部歸仲某某所有。另附借條一張(30萬元),在違反上述保證時自動生效,且自生效日一週內一次性付清。”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設立違約金並不能維持婚姻的穩定,反而就是限制離婚自由,違反基本法理,也違背善良風俗,因此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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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淨身出戶協議協議因條件過於苛刻,被認定為無效

(2013)寧民終字第2967號判決書顯示,原被告曾簽訂協議,雙方要對對方忠誠,否則的話一方就要淨身出戶,並且給受害方150萬的賠償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是認為協議的內容過於嚴厲,完全執行的話,有可能導致一方的生活困難,利益失衡,因此認定了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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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淨身出戶協議被認為不是真實的意願,被認定為無效

(2016)魯0602民初5423號判決書顯示,由於原被告經常發生爭吵,為了維護家庭和諧,被告簽署了一份協議,說婚後的一切財產都歸我的妻子王某,以後不管什麼事情離婚,他都會淨身出戶,財產自動轉到我妻子王某名下。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認為,趙某出具承諾書的目的是維護家庭關係,而非為了約定財產。承諾書中關於財產部分的承諾其意思表示不真實;且雙方並無明顯過錯,離婚系性格不合,無法依據承諾書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明明約定,出軌就淨身出戶,還簽字了,卻還可能無效?

那麼,有沒有淨身出戶協議被認定為有效的呢?有的。

部分法院認可淨身出戶協議的有效性

(2016)粵20民再15號案中,楊某某與陳某某結婚,2006年3月2日楊某某與陳某某雙方簽訂《協議》一份,約定:“陳某某和楊某某雙方共同協議如下:從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為而引起雙方離婚,那麼家庭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車、現金、銀行存款和流動資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撫養。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另查明,陳某某於婚後確存在婚外情。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為賦予忠實義務、以法律強制力而自願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只要此種協議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律就應當承認其效力;該協議並未違背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而是公民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的表現。故認定協議有效,並判決楊某某與陳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債權40萬元,全部歸楊某某所有。

夫妻雙方明明約定,出軌就淨身出戶,還簽字了,卻還可能無效?

所以,總的來看,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在實踐中沒有定論。如果真的要籤的話,建議大家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簽署淨身出戶協議注意事項

首先,協議書的名稱不要用“保證書”或“忠誠協議”,而應該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其次,出軌方同意淨身出戶,一定要對財產分配進行具體描述。很多人寫的基本都是“如果我出軌,我願意淨身出戶”,或者是“我願意把我所有財產都給我老婆”。這種表述是絕對不行的。比較穩妥的做法是:明確具體財產的歸屬,比如,明確到哪一套房子歸誰所有,具體的存款該如何分配。

具體的操作,建議如果有需要的,還是要單獨找律師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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