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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閃離,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由 瀛臺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藝術2023-01-02
簡介”本案中,馮某和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購置房屋一套,故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二人因離婚糾紛涉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馮某提出依據雙方在婚前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進行財產分割,然而葉某舉證證明馮某故意哄騙葉某簽下協議,葉某為了維護家庭完整遂簽訂協

婚後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案件回放】

馮某和葉某透過社交網路和對方相識,後二人發展戀愛關係並登記結婚。二人結婚之後,由馮某的父母出資了一套房屋的首付款項,後二人共同購置商品房一套,且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在協議中約定該房屋以及屋內一切的設施均歸馮某所有,且該房屋的按揭貸款由馮某一人償還,葉某不得要求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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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二人感情破裂,馮某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按照婚內財產協議認定房屋歸自己所有。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葉某辯稱其與馮某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故要求撤銷協議。後經法院審理,判決雙方離婚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歸馮某所有,馮某則需給付葉某房屋折價款。

結婚後閃離,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結婚後閃離,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瀛臺

律師論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本案中,馮某和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購置房屋一套,故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二人因離婚糾紛涉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馮某提出依據雙方在婚前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進行財產分割,然而葉某舉證證明馮某故意哄騙葉某簽下協議,葉某為了維護家庭完整遂簽訂協議。後法院經審理發現,馮某在要求葉某簽訂協議後不久就提起離婚訴訟,以達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導致葉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審理,判決馮某和葉某離婚,並依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閃離,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結婚後閃離,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瀛臺

律師提醒】

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然而該協議的作出需要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難以達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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