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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起訴,是放縱醉駕人員嗎?
醉駕什麼情況不起訴
今年八月,鄧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移送南昌市青雲譜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考慮到鄧某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經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討論決定,擬對鄧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隨後檢察院對鄧某制發了“
社會志願服務建議書
”,推薦其前往青雲譜區三家店街道何坊東社群開展社會志願服務。
在過去數天中,鄧某從事了清理牆面小廣告、打掃路邊垃圾、擺放佔道電動車、協助開展核酸等志願服務。
經現場考察和書面稽核,
承辦檢察官認為鄧某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
遂向其當面宣讀了不起訴決定。
該新聞釋出後,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和熱議,甚至一度登上熱搜,大部分網友認為對醉駕人員不起訴有放縱嫌疑。
客觀而言,網友的反對意見未必有道理,但是這也給檢察機關在處理及宣傳類似案件時提了個醒,
即應明確個案的特殊因素,讓公眾明明白白地瞭解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
避免讓人產生不必要的猜測和懷疑。
眾所周知,醉酒駕駛機動車屬於對不特定多數人帶來嚴重威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公認的“馬路殺手”。梳理一些報道可知,醉駕釀成人員傷亡慘劇的例子比比皆是,讓很多無辜者遭遇飛來橫禍。故公眾痛恨醉駕,要求嚴懲該行為的呼聲一直很高。
不過即便如此,醉駕入刑也不代表必須要不分輕重地一概從嚴。
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行為予以不起訴,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國法人情。
一方面,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論處,最高可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
如果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證駕駛;曾因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等情形的,從重處罰。法律中規定的這些情形,也說明了嚴懲醉駕行為的必要性。
然而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有報道指出,醉駕入刑以來,其已經成為第一大罪名。資料顯示,至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28。9萬件,佔刑事案件總數的25。9%,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遠超排名第二的盜竊罪。
據此,有人大代表或專家已經呼籲提高入刑門檻甚至取消此罪。
雖然取消該罪名不切實際,但對情節輕微的醉駕行為予以輕刑處理乃至不起訴,也符合時代發展,體現司法文明。
實踐中,已有多地司法機關出臺規範性檔案,對從寬處理予以明確。
如規定,行為人血液酒精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或者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無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還有的地方規定,對於醉酒後短距離挪車,運送危重病人,且無從重處罰情節的醉駕行為也可從寬處理乃至不起訴。
也就是說,當前部分地區司法機關對特定情形下的醉駕人員不起訴是“
統一動作
”,符合相關規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並非部分網友所猜測的存在內幕。
畢竟,不分輕重地對所有醉駕行為一律嚴懲,既不實際,也有違文明司法原則,且未必能起到良好效果。
回到南昌這起案件,
當地司法部門沒有完全披露行為人的酒精含量,是否有從寬的法律依據等關鍵要素,
由此而引發輿論懷疑,也在所難免。
故相關司法機關理當有所反思,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如實公開相關資訊,讓案件完全曬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監督、審視、評判。
同時一碗水端平,對所有符合條件的醉駕行為作出同樣處理,讓所有人都享受到“網開一面”的待遇,而非選擇性司法。
進而打消公眾疑慮,讓人們知道從寬處理不是暗箱操作,並感受到司法公正,不至於產生“放縱醉駕人員”的觀感而降低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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