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藝術

醫療糾紛:直腸癌手術造成腸穿孔,患者最終死亡醫方賠償85餘萬元

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藝術2022-10-11
簡介術後因脂肪液化出現傷口延遲癒合,經多次換藥,10月12日出院,於2020年10月23日最後一次換藥,腹痛到急診就診檢查發現不全性腸梗阻,給予瀉藥,兩次排出大量糞便,後回家觀察,凌晨再次出現腹痛加重,檢查考慮為消化道導致休克,緊急手術治療

反流性咽喉炎看病掛什麼科

一、基本案情

2020

7

27

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腸癌在在

x

醫學中心住院治療。

2020

8

3

日方某芹進行手術。

2020

10

12

日出院,出院情況:患者一般情況良可,訴左後肋區輕度疼痛,便秘。查體:心、肺檢查無異常,左後肋壓痛

……

部分切口仍未癒合,約長

3CM

,創面新鮮。

醫療糾紛:直腸癌手術造成腸穿孔,患者最終死亡醫方賠償85餘萬元

出院診斷:

1。

直腸癌,

2。

切口感染

3。

左側卵巢囊腫

……14。

左後肋筋膜炎。

2020

10

23

17

時,方某芹到

x

醫學中心就醫,診斷:直腸癌術後;不全腸梗阻;雙下肢疼痛待查。

10

24

6

33

分在門診就診,於

10

時入院。於

2020

10

25

10

時死亡。

死亡診斷為:

1。

感染性休克;

2。

瀰漫性腹膜炎;

3。

小腸穿孔;

4。

糖尿病;

5。

直腸癌術後

……9。

切口延遲癒合;

10。

缺氧性腦病。方某芹於

2020

10

23

日至

2020

10

24

日就診及住院共支付醫療費

21020。89

元。原告方主張喪葬費及辦理喪葬的誤工費、交通費,但未提交相應證據。

二、

患方觀點

原告近親屬方某芹因腹腔手術

2020

7

27

號在

x

醫學中心普外科

42

床住院治療,

8

3

日手術,術後消毒換藥

7

天拆線。此後上腹壓沖洗半個月發現仍有分泌物,再次腹壓沖洗至

8

31

日剪開開放創口半個月,於

2020

9

14

號再次縫合,

2020

10

12

日出院後定時換藥,但一直未複查生化指標。

2020

10

23

日換藥後下午

5

點患者在醫院大廳開始雙腹劇烈疼痛,醫生未加重視。晚上

23

時主治醫生(楊某瑞)仍然答覆無需處理,急診醫生(候某貞)同答覆無需處理。

10

24

日凌晨

4

120

搶救時患者無血糖、血壓、電解質資料。

當日上午緊急手術切除壞死的小腸,已破洞穿孔,經過

ICU

對腹腔感染急救無效,患者於

2020

10

24

日晚

22

時去世。醫院初步確認是換藥勾深導致小腸穿孔,引起腹腔感染,但就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三、

醫方觀點

1

、患者的診療經過以病歷為準,我方堅持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患者術後兩個月發生腸穿孔,認為是自身體質因素,由於糖尿病和肥胖導致。從醫學角度說原告認為是換藥不當導致沒有依據。皮下漏口有肌肉層,並不容易穿透

從常識來說醫生換藥的行為不會造成穿透傷。

醫療糾紛:直腸癌手術造成腸穿孔,患者最終死亡醫方賠償85餘萬元

從臨床表現來看,當時穿孔的話會造成腸液的洩露,具有很強的腐蝕性,會造成急性腹膜炎,往往伴隨強烈腹痛,患者並不具備以上表現,而是因為十多天沒有排便造成的,通便後症狀有所減輕,而且使用的

6542

解痙鎮痛藥,是解除腸道痙攣的藥,對於腹膜炎腸道刺激造成的疼痛沒有效果,醫院使用

6542

後疼痛明顯緩解,因此可見當時存在腸穿孔是不明顯的。

2

、鑑定結論使用的

不排除

一詞並沒有依據,對於鑑定結論我方持有保留意見,而鑑定人堅持出具相關結論,所以我方沒有申請鑑定人出庭,但不代表認可鑑定結論。檢查發現方某芹結腸癌於

2020

7

27

日在我院住院手術。

術後因脂肪液化出現傷口延遲癒合,經多次換藥,

10

12

日出院,於

2020

10

23

日最後一次換藥,腹痛到急診就診檢查發現不全性腸梗阻,給予瀉藥,兩次排出大量糞便,後回家觀察,凌晨再次出現腹痛加重,檢查考慮為消化道導致休克,緊急手術治療。

術後病情危重,經搶救治療無效,宣佈臨床死亡。死因不明。醫院意見認為診療過程沒有明顯問題,診斷也較明確,術後發生的脂肪液化等問題是患者自身體質因素,由於糖尿病和肥胖導致,術後也是常規換藥。故我方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四、鑑定

意見

x

醫學中心在對被鑑定人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鑑定人的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屬同等原因。對於鑑定報告結論,原告方予以認可。

x

醫學中心對於報告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其內容。

五、庭審意見

經本院委託相關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認定,本院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相關的鑑定結論,確認

x

醫學中心承擔的責任比例為

50%

。經核實,原告方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

21020。89

元,喪葬費

56443

元,死亡賠償金

1476980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57947

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5

萬元。

對於原告方主張的損失,本院按此比例進行核算。對於原告方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予以支援。關於原告方主張的辦理喪葬的誤工費、交通費,此費用應歸於喪葬費中,且原告方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援。對於醫療費,原告方主張數額有誤,本院予以更正。

醫療糾紛:直腸癌手術造成腸穿孔,患者最終死亡醫方賠償85餘萬元

六、

法院判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院判決,

x

醫學中心賠償原告醫療費

10510。45

元;喪葬費

28221。5

元,死亡賠償金

738490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28973。5

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50000

元,合計

856195。45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