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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直腸癌手術造成腸穿孔,患者最終死亡醫方賠償85餘萬元
反流性咽喉炎看病掛什麼科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7
月
27
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腸癌在在
x
醫學中心住院治療。
2020
年
8
月
3
日方某芹進行手術。
2020
年
10
月
12
日出院,出院情況:患者一般情況良可,訴左後肋區輕度疼痛,便秘。查體:心、肺檢查無異常,左後肋壓痛
……
部分切口仍未癒合,約長
3CM
,創面新鮮。
出院診斷:
1。
直腸癌,
2。
切口感染
3。
左側卵巢囊腫
……14。
左後肋筋膜炎。
2020
年
10
月
23
日
17
時,方某芹到
x
醫學中心就醫,診斷:直腸癌術後;不全腸梗阻;雙下肢疼痛待查。
10
月
24
日
6
時
33
分在門診就診,於
10
時入院。於
2020
年
10
月
25
日
10
時死亡。
死亡診斷為:
1。
感染性休克;
2。
瀰漫性腹膜炎;
3。
小腸穿孔;
4。
糖尿病;
5。
直腸癌術後
……9。
切口延遲癒合;
10。
缺氧性腦病。方某芹於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就診及住院共支付醫療費
21020。89
元。原告方主張喪葬費及辦理喪葬的誤工費、交通費,但未提交相應證據。
二、
患方觀點
原告近親屬方某芹因腹腔手術
2020
年
7
月
27
號在
x
醫學中心普外科
42
床住院治療,
8
月
3
日手術,術後消毒換藥
7
天拆線。此後上腹壓沖洗半個月發現仍有分泌物,再次腹壓沖洗至
8
月
31
日剪開開放創口半個月,於
2020
年
9
月
14
號再次縫合,
2020
年
10
月
12
日出院後定時換藥,但一直未複查生化指標。
2020
年
10
月
23
日換藥後下午
5
點患者在醫院大廳開始雙腹劇烈疼痛,醫生未加重視。晚上
23
時主治醫生(楊某瑞)仍然答覆無需處理,急診醫生(候某貞)同答覆無需處理。
10
月
24
日凌晨
4
時
120
搶救時患者無血糖、血壓、電解質資料。
當日上午緊急手術切除壞死的小腸,已破洞穿孔,經過
ICU
對腹腔感染急救無效,患者於
2020
年
10
月
24
日晚
22
時去世。醫院初步確認是換藥勾深導致小腸穿孔,引起腹腔感染,但就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三、
醫方觀點
1
、患者的診療經過以病歷為準,我方堅持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患者術後兩個月發生腸穿孔,認為是自身體質因素,由於糖尿病和肥胖導致。從醫學角度說原告認為是換藥不當導致沒有依據。皮下漏口有肌肉層,並不容易穿透
,
從常識來說醫生換藥的行為不會造成穿透傷。
從臨床表現來看,當時穿孔的話會造成腸液的洩露,具有很強的腐蝕性,會造成急性腹膜炎,往往伴隨強烈腹痛,患者並不具備以上表現,而是因為十多天沒有排便造成的,通便後症狀有所減輕,而且使用的
6542
解痙鎮痛藥,是解除腸道痙攣的藥,對於腹膜炎腸道刺激造成的疼痛沒有效果,醫院使用
6542
後疼痛明顯緩解,因此可見當時存在腸穿孔是不明顯的。
2
、鑑定結論使用的
“
不排除
”
一詞並沒有依據,對於鑑定結論我方持有保留意見,而鑑定人堅持出具相關結論,所以我方沒有申請鑑定人出庭,但不代表認可鑑定結論。檢查發現方某芹結腸癌於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我院住院手術。
術後因脂肪液化出現傷口延遲癒合,經多次換藥,
10
月
12
日出院,於
2020
年
10
月
23
日最後一次換藥,腹痛到急診就診檢查發現不全性腸梗阻,給予瀉藥,兩次排出大量糞便,後回家觀察,凌晨再次出現腹痛加重,檢查考慮為消化道導致休克,緊急手術治療。
術後病情危重,經搶救治療無效,宣佈臨床死亡。死因不明。醫院意見認為診療過程沒有明顯問題,診斷也較明確,術後發生的脂肪液化等問題是患者自身體質因素,由於糖尿病和肥胖導致,術後也是常規換藥。故我方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四、鑑定
意見
x
醫學中心在對被鑑定人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鑑定人的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屬同等原因。對於鑑定報告結論,原告方予以認可。
x
醫學中心對於報告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其內容。
五、庭審意見
經本院委託相關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認定,本院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相關的鑑定結論,確認
x
醫學中心承擔的責任比例為
50%
。經核實,原告方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
21020。89
元,喪葬費
56443
元,死亡賠償金
1476980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57947
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5
萬元。
對於原告方主張的損失,本院按此比例進行核算。對於原告方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予以支援。關於原告方主張的辦理喪葬的誤工費、交通費,此費用應歸於喪葬費中,且原告方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援。對於醫療費,原告方主張數額有誤,本院予以更正。
六、
法院判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院判決,
x
醫學中心賠償原告醫療費
10510。45
元;喪葬費
28221。5
元,死亡賠償金
738490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28973。5
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50000
元,合計
856195。45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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