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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工程系列問題解析——固定總價合同下未完工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由 中聞律所事務所 發表于 藝術2022-10-05
簡介《北京市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3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採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鑑定

工程總價包乾怎麼結算

前言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未竣工工程價款結算的問題相較已竣工工程複雜許多。由於種種原因工程未竣工驗收或者未完成,承包人中途撤場,雙方往往對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結算的爭議較大。

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常採用的價款結算方式為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及可調價格。對於約定可調價格的合同,由於可針對實際情況浮動調整,確定數額的方式更為靈活,最終使用造價鑑定確定工程款一般爭議不大。對約定固定單價的建設工程合同,可鑑定完結工程的工程量,按其在全部工程中所佔權重比例乘以固定單價確定工程款。但在採用固定總價的計價方式中,由於報價系綜合所有的工程量給出,相對各個部分單獨計價來說一般有所優惠,因此在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況下如何計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比較複雜。

各高院對於固定總價合同下未竣工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計算問題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或者解答,但由於上述法律規定或者解答與實踐中“半拉子”工程價款結算的情形並非完全契合,導致在實際司法審判中,即使最高法給出了指導案例以作參考,各地法院在裁判中依然給出了五花八門的結算方法。

總結這類工程價款結算問題在實踐審判中的解決方法,可以幫助單位規避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02

法律規定

我們梳理了各高院對固定總價合同下未完工工程如何計算工程款做出的規定,大致有四類。

1、以已完工部分工程量佔合同約定總工程量的比值作為結算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

《四川省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5條: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終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已施工的工程價款,協商不成的,由鑑定機構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佔合同工程量比例計算係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係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價款……

《山東省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3款: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對於能夠確定已完工工程佔合同約定施工範圍比例的工程,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按比例折算;無法確定已完工比例的,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工程造價委託鑑定。

07年重慶高院《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固定價合同的結算。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按固定價結算,或者總價包乾,或者單價包乾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範圍完工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結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張按定額計算工程款,而發包人要求按定額計算工程款後比照包乾價下浮一定比例的,應予支援。

2016年重慶市高院釋出《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造價鑑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一條第6款:建設工程為未完工程的,應當根據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來確定已完工程造價。如果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且無法確定已完工程佔整個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確定已完工程佔整個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總價乘以該比例來確定已完工程造價。

07年重慶高院的《指導意見》僅明確了對於未完工工程發包人可以比照包乾價下浮比例支付工程款,16年重慶高院的《問題解答》則更加詳細的規定了工程款的計算方式。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務相關疑難問題解答》(2015)第十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確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佔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

2、鑑定機構在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係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係數,確定工程價款。

《北京市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3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採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鑑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係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係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河北省高法《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第12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如建設工程尚未完工,當事人對已完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委託鑑定,但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佔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即由鑑定機構在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係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係數,確定工程價款。當事人一方主張以定額標準作為造價鑑定依據的,法院不予支援。

3、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定額取費,核定工程價款或者按比例折價法計算,儘量尊重當事人的意見。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第七條第1款:在工程沒有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確認工程款,一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定額取費,核定工程價款,並參照合同約定最終確定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鑑定不涉及到甩項部分,只須鑑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確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佔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此時,對工程造價鑑定涉及到甩項部分,即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進行鑑定。第一種方法較為經濟,也是較為常用的一種方法,一般用於工程沒有總體竣工驗收;第二種方法鑑定費用較高,一般用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上述兩種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儘量尋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的一致,如無法取得一致時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

4、根據停工原因,分別按照不同方法計算未完工工程價款。

《湖北省高法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第32條第2款:一是以合同約定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的,合同約定以單價包乾方式計價的,按照包乾單價和已完工程量計算工程款;合同約定以總價包乾方式計價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導致,按合同約定的取費標準鑑定未完工部分,以總包乾價減未完工部分造價計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發包人原因導致,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定額及取費標準據實結算。

最高法公報案例(2014)民一終字第69號中提到司法實踐中還有鑑定已完施工工期與全部應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為計價係數,再以該係數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的方法。

03

案例分析

各地法院選取的結算方法不一,且因為實際情況更加複雜,不同案例的裁判價值取向不同,裁判的理由不同,適用的結算方法不同。因此不僅需要了解當地相關的法律規定,還需要了解典型裁判案例,從中瞭解法院在針對這類案件裁判時對結算方式的選取標準。本文選取了四個有代表性的案例解析實務當中對於固定總價合同下未完工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1、最高法公報案例(2014)民一終字第69號: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比例折演算法有誤,改為按照定額計算。公報案例傳達了這樣的價值取向:需要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選取能夠體現公平價值取向的計算方法來確定已完工程的價款,並不是機械的只使用其中的某一種。

案情簡介

隆豪公司與方升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方升公司為隆豪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並約定工程固定總價。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求解除合同。隨後雙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場。方升公司向法院起訴索要工程款。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鑑定機構計算出定額預算總價款89098947。93元,合同約定的總價款68246673。60元,合同價與預算價相比下浮比例為76。6%,方升公司已完工程定額預算價為40652058。17元,已完工程專案鑑定價格為32723973。82元(包括雙方有爭議的專案1451136。16元)…。。雙方有爭議的工程變更、簽證專案1451136。16元應從鑑定意見已完合同價款32723973。82元中扣減。方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總價款為31272837。66元。

二審法院否定了一審觀點,最終採用定額計算工程款並對改判的理由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透過鑑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司法實踐中大致有三種方法:一是以合同約定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預算價格進行計價;二是已完施工工期與全部應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為計價係數,再以該係數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三是依據政府部門釋出的定額進行計價。

本院認為,首先,前述第一種方法的應用,是在當事人締約時,依據定額預算價下浮了一定比例形成的合同約定價,只要計算出合同約定價與定額預算價的下浮比例,據此就能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約定價。鑑定意見書即採用了該種方法,一審判決也是採納了該鑑定意見。採用此種計算方法,導致隆豪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卻能額外獲取910餘萬元利益的現象。這種作法無疑會助長因違約獲得不利益的社會效應,該方法在本案中不應被適用。一審判決忽略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脫離實際情況,違背交易習慣,對守約一方明顯不公平。

如果採用第二種方法計算,與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多以單位時間內完成工程量考核進度的交易習慣相符。雖然符合隆豪公司中途解除合同必然導致增加交易成本的實際情況,但該計算結果明顯高於已完工工程相對應的定額預算價,對隆豪公司明顯不公,因而也不應採用。

如採用第三種方法即依據政府部門釋出的定額計算已完工工程價款,比合同約定的總價68345700元僅高出36萬餘元。此種處理方法既不明顯低於合同約定總價,也不過分高於合同約定總價,與當事人預期的價款較為接近,因而比上述兩種計算結果更趨合理。審理此類案件,除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外,還特別應當注重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確定已完工程的價款。一審判決沒有分清哪一方違約,僅僅依據合同與預算相比下浮的76。6%確定本案工程價款,然而,該比例既非定額規定的比例,也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比例,一審判決以此種方法確定工程價款不當,應予糾正;方升公司提出的以政府部門釋出的預算定額價結算本案已完工工程價款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援。

2、(2020)最高法民終871號:固定總價合同應按照比例折演算法進行鑑定。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10日,杜班公司和時代豪庭公司簽訂北方嘉園二期專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固定總價。2015年11月,時代豪庭公司向杜班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此產生糾紛。一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鑑定。鑑定結論為:1。工程造價為(1)若採用“按比例折算”的鑑定方法計算,工程造價為23663516。92元。(2)若採用施工期適用的河北省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為29850122。33元。杜班公司認為應採用河北省計價依據計算,時代豪庭公司則認為應採用“按比例折算”的鑑定方法計算。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雙方合同約定的是固定總價,該專案為未完工程,固定總價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價計算原則應採用比例折演算法,即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佔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杜班公司主張以定額標準作為造價鑑定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3、(2019)冀民終616號:固定總價合同鑑定機構應依據合同約定固定總價鑑定,否則應重新鑑定。

案情簡介

新城公司與華榮公司簽訂施工協議,承包方式為總價承包。因施工中產生爭議,華榮公司撤場並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委託中匯公司對原告已完工程量進行造價鑑定。新城公司對中匯公司的鑑定報告有異議:鑑定結論未依照固定總價鑑定。鑑定人員明確表示該鑑定報告是依據定額標準做出的,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一審法院又委託建友公司重新造鑑定。建友公司在固定總價前提下對原告已完確定工程造價進行鑑定。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但本案施工的工程是未完工工程,無法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應進行鑑定。施工協議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故鑑定應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佔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即在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係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係數,確定工程價款。而中匯公司所作出的鑑定意見是以定額標準作為造價鑑定依據的,一審法院不予採信。建友公司所做鑑定意見是在固定總價基礎上,按照已完工程佔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確定出工程款,鑑定方法正確,予以採信。

二審法院認為:中匯公司未參照施工協議約定而是採用工程定額,一審法院重新委託建友公司進行工程造價鑑定並無不當,建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鑑定意見合法有效,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4、(2013)營民一初字第00011號、(2017)遼民終33號: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可以就已完工部分主張工程款,因為鑑定機構鑑定工程款金額明顯高於約定的固定總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酌情支付工程款。

案情簡介

2009年9月,新東北電氣公司與大連博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09年10月1,大連博源公司與於長波簽訂企業內部承包協議書,大連博源將中標的全部工程總承包給於長波,合同價款為3500萬元,為一次性總價合同。2009年11月姜雲蛟與於長波簽訂《工程協議書》。2012年1月,姜雲蛟與於長波簽訂補充協議,合同額變更為34500000。00。原告姜雲蛟於2012年11月停止現場施工。一審訴訟中,根據原告姜雲蛟的申請,2016年3月鑑定機構確定鑑定結果:1、合同範圍內全部工程造價:48219693。18元。2、已施工完成專案圖紙部分的工程造價:40678489。79元。姜雲蛟主張原合同約定是在工期附加條件、圖紙附加條件、付款附加條件、面積附加條件等條件下的約定,在這些條件不存在的情況下,應該按照鑑定結論據實給付。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支援。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為固定價款,如果建設工程中途停工,合同解除或合同無效,就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價款一般應當透過司法鑑定的方式確定工程價款。如鑑定的造價明顯高於或低於按固定價款結算的工程造價,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適當調整。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稽核報告,合同範圍內全部工程造價為48219693。18元,明顯超出原告姜雲蛟與被告於長波約定的工程價款3450萬元,本案不應按照原有約定工程價款計算應付工程款項。綜合原告訴請和鑑定結論酌情支付工程款。

二審法院稱雖然是固定總價合同,但是因為是未完工程,應該採用鑑定的方法確定工程款的數額,一審法院以鑑定結論作為給付工程款的參照標準,並無不當。

04

結語

由於各地裁判的方法並不統一,在糾紛發生後選擇訴訟來調整時並不能保證最終的結算方式有利於己方。因此,企業應當在合同訂立、履約過程、事後應對等方面進行防控。首先,在簽訂合同時,企業應擁有風險防控意識,可以考慮在合同中約定中途退場的結算方式,規避後期法院裁量時選擇較為不利的計算方式的風險,在合同中明確各方責任,細化相關條款。同時,在選擇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時,應當根據工程專案的具體情況評估後謹慎選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保留各環節的證據,透過不同方式對過程留痕。在中途退場發生時,應及時聯絡專業人員做好應對方案,以便在後續訴訟過程中爭取到更有利的結果。

本文轉自“聞法建地”公眾號

未竣工工程系列問題解析——固定總價合同下未完工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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