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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釋出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
臨床診斷就是準確結果嗎
附件:
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
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
一、編制目的
對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
應
採用非臨床試驗的方式
確認產品滿足使用要求或者預期用途
,
包括
將待評價試劑與境內已上市產品進行同品種方法學比對研究,證明
待評價
試劑與已上市產品實質等同
;
或採用待評價試劑與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進行比較研究的方式,考察待評價試劑與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的符合率
/
一致性。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申請人對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提供技術指導,同時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該部分資料的技術審評提供
參考
依據。
二、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
列入
免於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目錄(以下簡稱
“
目錄
”
)產品的
臨床評價
。
對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應提交
申報產品與
“
目錄
”
對應專案的對比資料,該資料應能證明申報產品與
“
目錄
”
所述的產品具有等同性
。
對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可依據本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
臨床評價
,也可依據《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
技術
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臨床試驗。
三、基本原則
對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申請人可將待評價試劑與境內已上市產品進行比對,證明待評價試劑與已上市產品實質等同,或與參考測量程式
/
診斷準確度標準
檢測結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此處所述實質性等同,指預期用途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安全性與有效性。
申請人應採用最終定型的試劑進行臨床評價。進行臨床評價之前,應確定產品的基本效能,通常包括適用的樣本型別、特異性、精密度、檢出限和
/
或定量限、測量區間、陽性判斷值、參考區間等,以便為待評價試劑進行臨床評價提供依據。
如透過臨床評價無法證明待評價試劑與境內已上市產品實質等同,或與參考測量程式
/
診斷準確度標準
檢測結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應透過臨床試驗的方式對申報試劑進行評價。
四、具體要求
(一)同品種方法學比對研究
1。
對比試劑的選擇
免於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如採用本指導原則所述方式進行方法學對比,應透過比對分析確定與待評價試劑相適宜的境內已上市產品作為對比試劑。
申請人應首先對待評價試劑與境內已上市產品的預期用途進行比對分析。預期用途是指體外診斷試劑的一般用途或功能,包括樣本型別、被測物和適應證等。適應證是指體外診斷試劑診斷、預防、預測、治療監測或預後觀察的疾病或狀態,包括適用人群。如待評價試劑的預期用途在境內已上市產品的預期用途範疇內,則認為二者具有相同的預期用途。如待評價試劑與境內已上市產品的預期用途存在功能差異(如:分別用於輔助診斷和治療監測)、適用人群差異(如:分別用於成人和兒童)等,則認為二者具有不同的預期用途。
預期用途相同時,申請人需繼續對二者的基本原理、效能指標、陽性判斷值
、參考區間
等進行比對分析。如存在差異,申請人還需進一步評估差異是否會對人體樣本的檢測效能產生明顯差異。如二者間的差異不會對人體樣本的檢測效能產生明顯影響,則認為具有可比性。如二者的基本原理(方法學)差異較大或效能指標差異較大等,應詳述差異對人體樣本的檢測效能的影響。
綜上,對比試劑需滿足以下條件:
(
1
)
境內已經取得上市許可;
(
2
)
與待評價試劑具有相同的預期用途;
(
3
)
對於定量試劑,對比試劑與待評價試劑的檢測結果應具有相同的計量單位或二者之間的計量單位可相互轉化
;
(
4
)
優先選擇與待評價試劑檢測結果偏差較小的試劑,不建議選擇效能劣於待評價試劑的作為對比試劑。
2。
試驗地點
試驗過程由申請人進行管理並負責試驗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完整性。境外申請人如需進行中國境內開展的方法學比對研究,應透過其在中國的代理人在中國境內開展試驗。
申請人也可以提交在境外完成的試驗資料,資料內容應滿足本指導原則的技術要求。申請人還應充分考慮流行病學差異、受試人群的差異、使用的環境與條件差異等對研究結果產生的可能影響。必要時,申請人應針對差異因素在我國境內進行補充研究。
3。
試驗人員
試驗操作人員應為具有相應試驗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並熟悉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的檢測流程。
4。
試驗樣本
應採用與預期用途聲稱樣本型別一致的人體樣本進行試驗,樣本背景資訊應清晰,樣本來源應可溯源。樣本背景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樣本來源、唯一且可追溯的編號、樣本型別和其他與該檢測相關的背景資訊(如年齡、性別、干擾因素等);對於試劑檢測結果有明確疾病指向的產品,其納入的樣本所來源的病例應有明確的臨床診斷資訊。
樣本採集方式及穩定性應符合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說明書有關要求。原則上,應採用臨床真實樣本進行研究。當遇真實樣本濃度無法覆蓋檢測範圍時,應充分闡述無法獲得的依據,酌情采用從類似病史患者獲取的混合樣本,一般而言,混合樣本不應超過總樣本量的
20%
。如特定的臨床樣本無法獲得,可適當採用稀釋或者經處理去除分析物獲得低濃度樣本、新增分析物獲得高濃度樣本等人工製備樣本。人工製備樣本應充分考慮樣本的背景資訊,基質效應等影響因素。
5。
試驗時間
試驗應考慮到臨床實際使用情況和日間精密度影響,在保證符合樣本穩定性的條件下,設定合理的持續時間,如
3
~
20
天,應對所有樣本進行編盲,採用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分別進行隨機檢測,整個試驗應有質量控制。
6。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可參考境內外有關方法學比對的技術指導檔案,並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6。
1
定量產品
6。
1。1
樣本要求
應選擇濃度覆蓋線性
/
測量區間的預期適用人群樣本和干擾樣本進行研究。研究應納入一定數量樣本,一般不少於
100
例,並注意醫學決定水平和
測量區間內的各個濃度水平均應包含一定數量的樣本。
試驗前應預先設定可接受偏倚的限值,如比對研究試驗結果無法達到預設標準,可適當擴大樣本量進行評價。
如果待評價試劑與比對方法對不同人群亞組表現出不同的效能,則應對不同的人群亞組進行分層統計,每個人群應分別納入至少
100
例樣本。
如果待評價試劑對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參考區間,則應對不同的人群進行分層統計,每個人群應分別納入至少
100
例樣本。注意:此處不包含已知的生理變化(如女性生理週期、性別、年齡等),產生的不同參考區間的情形。
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的預期用途,適用人群、臨床適應證、不同亞群基因型分配、臨床使用中的可接受標準等綜合情況充分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用合理的方法確定樣本數量。
6。
1。2
資料剔除
在資料收集過程中,應對所有資料及時記錄並檢查。如確定某些異常結果由可解釋、可接受的原因引起,應記錄原因並將其剔除出資料分析。如不能確定原因,須將原始結果保留在資料集中。
6。
1。3
統計分析
申請人應綜合考慮資料特徵等因素,確定具體的統計分析方法,並提供其選擇依據。定量產品的統計分析通常採用如下順序進行。
6。
1。3。1
資料作圖與審查
完成資料收集後,應先繪製散點圖和差異圖,對資料進行分析和審查,觀察資料是否覆蓋了線性
/
測量區間以及是否存在離群值,並初步瞭解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測量值之間的潛在變異特徵,確定如何更好地表徵這些差異。
散點圖和差異圖可顯示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的比較結果。其中,散點圖應顯示所有資料,其
x
軸表示對比試劑的測量結果,
y
軸表示待評價試劑的測量結果,
x
軸和
y
軸應使用相同的數值範圍和間距。差異圖的
x
軸表示測量濃度(如: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的測量平均值),
y
軸表示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測量值的差值
(如:二者的絕對差值或百分比差值)。申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特定型別的差異圖,具體可參考國內外相關指南檔案。
6。
1。3。2
計算相關係數或決定係數
6。
1。3。3
迴歸分析
應根據散點圖和差異圖判斷資料是否滿足相應的假設前提,並據此確定最佳的迴歸分析方法。常見的迴歸分析方法包括
Deming
迴歸、
Passing-Bablok
迴歸分析和最小二乘迴歸等。
迴歸分析一般包括:獲得線性迴歸方程
,
b
是迴歸係數,
a
是截距,
x
代表對比試劑的檢測結果,
y
代表待評價試劑的檢測結果,並計算迴歸係數及截距的
95%
可信區間。
亦可進行假設檢驗評價二者偏倚。一般對迴歸方程中的截距
a
和迴歸係數
b
進行假設檢驗。
6。
1。3。4
評價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偏倚
應透過區間估計評價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偏倚。一般將醫學決定水平處的預期偏倚及其
95%
可信區間與申請人聲稱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進行比較。可接受偏倚的限值由申請人諮詢臨床機構後根據臨床需求設定,或者參考相關的國內外標準等設定。如果預期偏倚的
95%
可信區間未超出申請人聲稱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說明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檢測結果符合預期偏倚標準。如果預期偏倚的
95%
可信區間超出申請人聲稱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但包含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此時申請人應繼續透過擴大樣本量和
/
或額外對樣本進行分析等方式,評價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檢測結果的偏倚是否可接受。
6。
1。3。5
定量產品統計分析中應注意的問題
(
1
)如出現離群值,應對離群值產生原因進行分析,並進行兩次統計分析(包括
/
不包括離群值),如兩次統計分析的結果不一致,應進行合理分析。
(
2
)相關係數僅能表示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線性相關關係的密切程度,而非一致性,因此,不能僅採用相關係數評價二者的一致性。
(
3
)應在散點圖上顯示兩條直線,一條為
y=x
的直線,另一條為擬合迴歸直線。
6。
2
定性產品
6。
2。1
樣本要求
樣本所來源的病例應能代表預期適用人群。研究應納入一定數量的陽性樣本和陰性樣本,一般各不少於
50
例,並注意包含一定數量的陽性判斷值附近的樣本和干擾樣本。研究樣本數量將影響可信區間寬度,擴大樣本量,將獲得更窄的可信區間。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預期用途、適用人群、臨床適應證、不同亞群基因型分配、臨床可接受標準等綜合情況充分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用合理的方法確定樣本數量。
6。
2。2
資料收集期間檢查
在資料收集過程中,應對所有資料及時記錄並檢查。如確定某些異常結果由可解釋的原因引起,應記錄原因並將其剔除出資料分析。如不能確定原因,須將原始結果保留在資料集中。
6。
2。3
統計分析
申請人應綜合考慮資料特徵等因素,確定具體的統計分析方法,並提供其選擇依據。評價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一致性。
以
R×C
表的形式總結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的檢測結果,並據此計算二者的
陽性符合率
、陰性符合率和總符合率。同時,計算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和總符合率的雙側
95%
可信區間。
以下表
1
給出建議採用的
2×2
表樣例:
表
1
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的
2×2
表
陽性符合率
=100%× a/
(
a+c
)
陰性符合率
=100% ×d/
(
d+b
)
總符合率
=100% ×
(
a+d
)
/
(
a+b+c+d
)
還可同時進行假設檢驗評價二者一致性,
如進行
Kappa
檢驗,並計算
Kappa
值的雙側
95%
可信區間等。
6。
2。4
不一致結果的處理
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不一致可能源於待評價試劑或對比試劑的誤差,不一致結果可透過
“
診斷準確度標準
”
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確認並分析原因,確認結果不應納入統計分析。
6。
3
半定量產品
本指導原則所述半定量產品一般指結果報告為多個等級(如:陰性、
+
、
++
或
+++
)的試劑。該類產品的樣本要求、試驗時間和順序等,可參考定量或定性產品的相關要求,具體視產品特點而定。
半定量產品所採用的統計分析方法也應視情況而定,一般可採用如下方法評價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一致性。首先,採用
R×C
表示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檢測結果。在
R×C
表中,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等級數為多個等級,且二者的等級數相等,如
“
陰性,
+
,
++”
等。然後,計算二者在各等級的單項符合率、總符合率及
95%
可信區間,還可同時進行假設檢驗,如
Kappa
檢驗,並計算
Kappa
值的雙側
95%
可信區間等。
6。
4
不同樣本型別
如果待評價試劑包括幾種樣本型別,應進行樣本適用性研究。對於研究中顯示可比的樣本(如血清和血漿),可僅選擇一種樣本型別進行方法學比對研究。對於研究中顯示不可比的樣本(如:血液和尿液樣本),應根據本指導原則,各選擇不少於
100
例樣本,對每種樣本型別分別進行方法學比對研究。
此處所述可比樣本,一般指:效能指標相同、陽性判斷值相同、預期人群一致、臨床意義相同。反之,則應視為不可比樣本。
6。
5
統計分析中應注意的問題
6。
5。1
樣本剔除應有合理理由,不可隨意剔除。如確需剔除,應說明剔除數量及理由。
6。
5。2
應參考權威技術指南等,根據產品適用的統計分析模型,計算斜率、截距、醫學決定水平的預期偏倚、陽性符合率、陰性符合率、總符合率及其
95%
可信區間等。
6。
5。3
如比對研究採用稀釋或者經處理去除分析物獲得低濃度樣本、新增分析物獲得高濃度樣本等人工製備樣本時,應進行兩次統計分析(包括
/
不包括人工製備樣本),並對統計結果進行合理分析。
(二)與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進行比較研究
如有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也可
參
照本指導原則
“(一)同品種方法學比對研究”章節
相關要求,採用待評價試劑與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進行比對研究。參考測量程式指被接受作為提供適合其預期用途的測量結果的測量程式。診斷準確度標準指使用一種方法或聯合多種方法,包括實驗室檢測、影像學檢測、病理和隨訪資訊在內的臨床資訊,來界定狀況、事件和關注特徵有無的標準。
(三)變更事項相關的方法學比對研究
對於變更事項相關的方法學比對研究,一般採用變更後產品與變更前產品進行比對研究。如變更後產品與變更前產品不具有可比性,應採用變更後產品與其他已上市產品進行
方法學
比對研究,具體要求可參考本指導原則。
五、臨床評價報告要求
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
/
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
的描述性比對分析以及比對效能資料。報告應由試驗人員簽字,並由申請人和
/
或代理人簽章。
(一)描述性比對分析
如採用同品種方法學比對研究,
申請人應提交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詳細比對分析資料,應詳述二者的異同,並提交異同來源的支援資料。如二者存在差異,申請人還應提交差異是否會對人體樣本的檢測效能產生明顯影響的評估資料。比對分析專案包括但不限於附件所列專案,若存在不適用專案,應說明不適用的理由。
如採用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作為對比方法,申請人應詳細說明選擇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作為對比方法的理由,並提交所選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的詳細資料,包括操作方法、判定標準等。
(二)比對效能資料
比對效能資料應對試驗設計、試驗實施和統計分析等情況進行清晰的描述,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
基本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名稱、試驗人員、試驗時間及地點、待評價試劑名稱、對比試劑
/
參考測量程式或診斷準確度標準、配套使用的其他試劑
/
儀器的產品名稱、生產企業、規格
/
型號和批號等。
2。
試驗設計。詳細說明樣本入組、排除和剔除標準、樣本量、統計分析方法的選擇等內容。
3。
試驗實施情況,具體包括:
3。1
樣本選擇情況,包括例數和樣本分佈等。
3。2
試驗過程描述。
4。
試驗管理,包括參加人員、質量控制情況、資料管理、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
5。
統計分析及評價結果總結。根據確定的統計方法對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對產品的效能進行合理評價。應詳細說明申請人聲稱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或可接受一致性的限值的確定依據,並詳細說明統計分析中各計算公式及其來源、以及選擇的理由。如涉及統計軟體,應明確所採用的統計軟體及軟體版本號。
6。
資料彙總表
應以表格形式對入組樣本進行彙總描述,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可溯源樣本編號、樣本型別、待評價試劑和對比試劑或參考測量程式
/
診斷準確度標準的檢測結果、樣本背景資訊(如適用)等。資料彙總表應由操作者簽字,並可溯源。申請人應儲存所有原始試驗資料備查。
六、其他資料
除以上
評價
報告外,有關待評價試劑對人體樣本檢測效能評價的相關文獻,可作為補充資料提交。
附件:待評價試劑與對比試劑的比對分析專案
7。
各種對照
/
質控
8。
結果報告形式
注:比對專案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專案,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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