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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雖非行政相對人但具有利害關係,原告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農業2022-04-02
簡介2020年9月3日,原告申請行政複議,2020年11月2日,x省自然資源廳以該《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處罰主體為x省工人療養院,與原告、案外人x市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華、司馬某不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為由駁回了行政複議申請

違章建築有時效嗎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3日,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x省x療養院作出[2020]x規拆決字第03號《限期拆除決定書》,主要內容為,認定該單位將土地出租給他人建設的康復科、疼痛科、x養老公寓、x酒店、x養老院、x1酒店、連體別墅專案,屬違法建設,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其限期5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

行政訴訟:雖非行政相對人但具有利害關係,原告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2020年9月3日,原告申請行政複議,2020年11月2日,x省自然資源廳以該《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處罰主體為x省工人療養院,與原告、案外人x市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華、司馬某不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為由駁回了行政複議申請。後原告對該複議決定書不服,2020年11月23日,訴至本院。

二、法院另查明

2000年5月31日,原告x市x區x酒家的經營者鄭某芹與x省x療養院簽訂了《租賃協議》一份,主要約定,鄭某芹租用x療養院x路邊門面房(一層

平房

)及房後至焦枝鐵路邊的空地,並在該土地上進行建設,共計投資人民幣52220元;合同期限為5年。

合同簽訂後,原告開始在上述涉案土地上陸續建設房屋並用於經營酒店,建築面積約為3000多平方米。後鄭某芹多次與x療養院續簽租賃合同。雙方最後一次簽訂租賃合同的期限為2019年至2034年。

、原告觀點

1、2000年5月31日,x省x療養院為了招商引資,將x路邊門面房及操作間及房後空地出租給原告使用,經多次續租,目前涉案地塊的租期延續至2034年7月31日。2000年至2003年期間,在經省工療協商同意後,原告在房後空地上新建經營場所。後因市政拆遷,臨街門面房被全部拆除,經省工療與相關政府部門同意,原告對房後空地建設的營業場所進行擴建,形成目前的x1酒店。

2、原告是案涉建築的所有權人,該決定書要求省工療限期拆除案涉建築,直接影響到原告的財產權益。案涉建築建設於2000年前後,按照當時的法律,案涉建築的建設並不違法。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原告於案涉建築建成時就已經取得了事實所有權。《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省工療拆除案涉建築,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益,原告與該決定書有著直接利害關係。

行政訴訟:雖非行政相對人但具有利害關係,原告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3、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錯誤

的將省工療作為行政相對人,剝奪了原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本案中,x1酒店的建設單位系原告,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認為案涉建築系違法建築,也應該以原告全威行政相對人,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x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錯誤的向省工療作出案涉《限期拆除決定》,剝奪了原告向該局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侵犯了原告的程式利益。

綜上,原告作為《限期拆除決定書》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權向被告申請行政複議,被告駁回原告的複議申請,系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四、被告觀點

我廳作出的複議決定程式合法。我廳於2020年9月8日收到原告提出的複議申請,並決定受理。經審查,x市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針對的處罰主體為x省x療養院,與原告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據此駁回了其複議申請。綜上所述,因原告並非涉案處罰決定針對的主體,依法不具備複議主體資格。

五、庭審

意見

原告作為涉案建設物的建設者及實際使用人,涉案建築物一旦被拆除,會影響到原告的權利義務,故原告有權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被告以原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為由駁回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行政訴訟:雖非行政相對人但具有利害關係,原告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關於對原告x市x區x酒家的駁回複議申請;責令被告x省自然資源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x市x區x酒家的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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