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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和理解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是誰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指被指控作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從法律地位角度而言,複議被申請人就是有可能在救濟法中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
一般來說,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有以下幾種型別:
1.獨立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這也是最典型的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型別。
例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因某企業違法生產經營,依法作出吊銷該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該企業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則該區市監分局就是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2.共同被申請人
(1)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均為行政主體,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自然可以作為行政複議的共同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這是因為其他組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只能由可以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3.繼續行駛被撤銷機關職權的被申請人
若作出決定的機關被撤銷的,則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4.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行為,由於授權組織本身就是行政主體,可以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該授權組織是被申請人。
5.批准行為的被申請人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之所以應當由批准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是因為若以下級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則批准機關很可能就是行政複議機關,這樣的行政複議就會因為複議機關與批准機關重合而失去意義。
6.派出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為被申請人。但是,若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卻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則由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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