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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三法司”行政長官,誰的職權更大?級別最低,權力反倒最大
唐朝大理寺卿是幾品
清代中央行政機構設定中,執掌全國刑罰政令之刑部、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之都察院和執掌案件複核之大理寺,並稱
“三法司”
。清制,凡死刑案件的審理,均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刑部尚書會同複核,並就案件處理的統一意見上呈皇帝,以供聖裁。
可在《清史稿·職官志》的記載中,刑部和都察院的最高行政長官之刑部尚書和左都御史均為從一品品秩,類比於現今的行政級別,基本等同於省部級正職兼領國務委員的國家級副職級別。而同屬
“三法司”
之大理寺最高行政長官——大理寺卿的品秩卻僅為正三品,行政級別較之省部級副職更低。
那麼, 同屬“三法司”,每遇重大案件案例,權力幾乎等同於刑部尚書、左都御史的大理寺卿,為何行政級別相差那麼大?
1、許可權範圍不同導致的行政級別差距
根據《光緒會典》的記載,清代刑部執掌
“天下刑罰之政令,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
。也就是說,較之明代僅僅執掌案件審理的刑部職能而言,清代刑部的許可權範圍更廣,除了承擔案件審理職責,還有著案件複審和刑罰執行的許可權。不管是
“三司會審”
;還是每年八月審理各省上呈案件的
“秋審”
;每年霜降以後的京中案件審理之
“朝審”
;均以刑部為主導地位或者單獨審理、執行。
都察院作為清代法紀檢察機關,除了擁有
“凡重闢,會刑部、大理寺定讞”
的職權外,其主要職權體現在
“察核官常,參維綱紀”
,雖然基本相當於現今的最高檢察院,但另行擁有較大部分中紀委的職能。
而大理寺較之清代之前的前朝歷代,職權有了較大程度地降低,僅肩負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複核事宜。
也就是說,清代大理寺雖然為現今最高法院的前身,但其職權範圍較之最高法院遠遠不如。即使大理寺等同於最高法院,也僅僅是低配到略低於省部級副職的單一官職。而刑部尚書和左都御史,因為職權範圍的更加廣泛,而基本相當於省部級正職兼領國務委員的國家級副職級別。
2、行政級別低,權力卻不低的大理寺卿
《清史稿·職官志》對於大理寺卿的職權有著明確記載:
卿掌平反重闢,以貳邦刑。與刑部、都察院稱三法司。凡審錄,刑部定疑讞,都察院糾核。獄成,歸寺平決。不協,許兩議,上奏取裁。並參與朝廷大政事。
也就是說,大理寺卿雖然僅僅執掌死刑案件審理的複核,但其作為案件審理過程的最後一道稽核關卡,擁有著返回重審或者直接推翻刑部審理結果的巨大權力;即使,刑部堅持案件審理判決,大理寺卿也可另行出具案件審理意見,一併上呈皇帝裁決。除此之外,除上述
“秋審”、“朝審”
中,大理寺卿擁有
“會同審理”
的權力外,還可參議朝廷政事。
也就是說,這個僅為正三品的大理寺卿,作為
“三法司”
之一,雖然職權範圍最小、行政級別最低,但因其擁有最終定案並可以單獨上呈案件裁決意見的特殊許可權,讓其反倒成為了死刑案件審理中許可權最大的所在。
參考文獻:《清史稿·職官志》、《光緒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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