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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由 昭烈名臣 發表于 旅遊2023-01-08
簡介這個時候,男方跑到女方家裡,強行發生性關係,這肯定構成強姦,還有個問題就是,如果在離婚冷靜期或者在明確為了離婚而分房期間,如果有證據證明,男方使用了暴力或其他手段逼迫的,肯定也是構成強姦的,這裡說的證據,是指有明確的證據,比如說帶錄音功能的

離婚需要預約登記嗎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的一個全新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出臺這個措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很多夫妻,腦子一熱,一衝動,一吵架,就跑去民政局離婚,這也是穩定社會的一項舉措。

這個舉措,並沒有違反婚姻自由,只不過是在離婚的道路上,甚至了必要的彎路,因為結婚和離婚都是大事,都需要在反覆考慮的基礎上,才能發生。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冷靜期一個月,可以說是充分給足了,男女雙方之間,如果只是腦子一熱,或者是因為吵架不冷靜,一個月的時間,怎麼也冷靜下來了,如果真的是雙方都認為不合適,一個月後,就可以去領離婚證。

這一個月的冷靜期,屬於一個比較特殊和比較敏感的時期,如果在這個特殊事情內,發生事情的話,會怎麼處理呢,我們看下面這個案子。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基本案情

李某與孫某經人介紹,於2018年結婚,結婚不久後,孩子出生,跟農村很多家庭一樣,丈夫李某外出打工,妻子則留在家裡照顧孩子。

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留守家庭,無論是婦女留守,還是兒童留守,都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尤其是婦女留守,這裡面一旦遭遇感情變故,整個家可能就沒了。

村裡經常需要幹活,而孫某作為留守婦女,很多時候,就需要別人的幫助,三十出頭的劉某,因為家境不好,一直沒找到物件,看到孫某忙得不可開交,經常主動幫孫某乾地裡的重活累活。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就這樣,兩個人一來二去,慢慢有了感情,在一次收割莊稼時,兩人情不自禁發生了關係,而且從此一發不可收拾,又多次發生關係。

孫某打心裡覺得對不起丈夫,可是生理的需求和劉某的幫忙使得孫某無法拒絕,但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強。

年末丈夫回家的時候,就聽到了妻子的風言風語,李某越想越生氣,自己累死累活,省吃儉用,就是為了妻子及家人生活好一點,但沒想到妻子居然出軌。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一怒之下,兩個人去了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政局給了他們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回家後二人分房而睡。

結果,一週後,李某與朋友喝酒很晚才回家,藉著酒勁,不顧孫某的強烈反抗,強行與孫某發生了關係。

這種情況之下,丈夫李某是否構成強姦罪呢?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婚內強姦

要弄清楚,丈夫李某是夠構成強姦罪,就要先說一個概念,叫做婚內強姦,

所謂婚內強姦行為,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在刑法的單純理論層面,婚內強姦是個偽命題,強姦是指在違背婦女願意的情況下,實施暴力、威脅、強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

這裡很明確的說,強姦就是違背婦女意志,換句話說,只要違背了婦女意志,就是強姦,而不管對方是什麼身份。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但是各個國家的立法,事實上,對婚內強姦都給予了一定的例外情況,也就說是,婚內發生強姦行為的,肯定不能完全等同於普通的強姦。

我國在立法層面,是否定了婚內強姦,但是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姦一般不被認為是犯罪,這裡面一個最核心的問題是,法律的終極目的,是要維護社會的穩定。

大男子主義的,我花錢把你娶回家,你就有義務配合滿足我的慾望,這個肯定是不對的,但是保護某種權益的同時,不能完全否定另一種權利,與配偶發生性關係,本來就是男性的權利,這一點很容易被忽視。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搞笑的是,可以提男子的生育權,但是為了避免說錯話,卻根本不提男人的性權利,因為這不符合平等自願的原則,既然男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連性權利都沒有,那又談何生育權呢?

當然了,原則就是原則,男女平等,女性自願這些原則,肯定是不能違反的,但就算是這些原則依然都不違反的前提下,婚內強姦要想定罪,依然面臨著一個證據問題。

因為夫妻生活的隱秘性,所以發生的時候,基本上不可能有其他的人證和其他證據,一方說不同意,一方說同意,你說怎麼判。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另外夫妻生活,也比較有特殊性,其他案子,必有蛛絲馬跡的線索,但是夫妻生活的特殊性在於,身上搏鬥的痕跡,咬痕,抓痕,都不能作為不同意的證據,甚至可以作為同意的證據。

因此從證據的角度來說,夫妻生活是否被強迫,很難證明,尤其是在離婚期間,或者是吵架期間,如果偏向於女性,那誣告的機率實在是太高了,如果隨隨便便就夠成犯罪,那結了婚的男人,還不都得各個人人自危。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但是婚內不構成強姦,也不是絕對的,這個還是要看具體情境,比如說兩人已經處在訴訟離婚階段,而且已經是分居了。

這個時候,男方跑到女方家裡,強行發生性關係,這肯定構成強姦,還有個問題就是,如果在離婚冷靜期或者在明確為了離婚而分房期間,

如果有證據證明,男方使用了暴力或其他手段逼迫的,肯定也是構成強姦的,這裡說的證據,是指有明確的證據,比如說帶錄音功能的攝像頭形成的影像資料。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現在很多家庭,都裝有家庭攝像頭,只要是證據確鑿,那肯定就構成強姦,這個沒什麼好說的,前面說的,造成男性人人自危,那是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明的情況下。

現實中,很多男性都會說,現在的女的動不動就告你強姦,這個你放心,我們的法律體系,沒有那麼脆弱和簡單。

只要是你有正當的,穩定的伴侶關係,比如說夫妻,同居的情侶,戀人等,女方報警說強姦的,一般都是預設不成立的。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但是如果你跟陌生人發生關係,或是是聊了很久的網友,總之只要是這種非固定的,臨時的關係,那風險真的很大,到時候女的告你強姦,真的是說不清楚,輕的是破財免災,重的就要進去踩縫紉機,東哥那麼有錢,那麼牛,照樣說不清楚,所以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剋制自己的慾望。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綜合來說,夫妻處在離婚冷靜期內,依然是夫妻關係,發生“強姦”行為,應當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此類事情來處理,一般不構成強姦,當然,有明確證據證明是強姦行為的,肯定是例外。

丈夫在離婚冷靜期內,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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