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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強姦罪被判死緩,二審又改判無罪,究竟是誰害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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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狂野生長,草叢中掙扎,沒想到,一條人命就此離開。
2012年9月10日,本是豐收的季節,大家都在做農活,而鄧某也不例外,在自己家的農田裡辛苦勞作。
盧某在村角看到鄧某,等到鄧某準備回家時,便悄咪咪的跟隨鄧某,強行把鄧某推倒在草叢裡,對其進行強姦。驚恐萬分的鄧某奮力掙扎,但盧某為了防止鄧某反抗及呼救,使勁摁住鄧某並捂住其口鼻,最終,鄧某窒息而亡。
處事不驚的拿起鄧某的鋤頭,挖坑將鄧某掩埋。
公安機關將盧某抓獲後,訊問、調查、DNA鑑定鋤頭上有盧某的指紋等,認定盧某故意殺人和強姦罪未遂。
刑事案件中,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到作案現場去指認的,本案中,盧某到現場指認影片中,對每一個問題都遲疑不決。自然與訊問中表達是存在不同之處的。(公安有誘導的嫌疑)
一審法院也根據這一證據鏈認定了其罪名,並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律師的認真調查下,以及一審開庭也一直強調的一個觀點:“盧某並沒有作案動機和時間。”於是盧某及其律師就此案就提起了上訴。
核心觀點:1。沒有作案的時間;2。有罪供述的取證程式不合法(明白點說就是刑訊逼供)。3。盧某並未接觸過作案工具(鋤頭)。
沒有接觸過,為什麼會有盧某的DNA呢,大家可想而知。對此,盧某及其律師也要求再次鑑定。如果人都不是盧某殺的,附帶的民事責任自然也不應該承擔。
對於我們一個老百姓來說,你到了公安局,被訊問,你怕不怕,你說真話別人都不聽,那要怎麼辦。
而本案最關鍵的是,一直強調殺人,而忽略了強姦罪,雖然是強姦未遂,但依然是本案的一個核心突破口。
透過二審時,再次的DNA鑑定,在鄧某的下體處鑑定處鄧某丈夫及第三人的DNA,根本就沒有盧某的DNA,再次對鋤頭進行鑑定時,結果大家可想而知,也就是說,作案的人根本不是盧某。
二審法院法官也是比較嚴謹,對於盧某及律師提出的疑問,依法進行審查(通俗來說,就是看卷宗裡面的證據)。發現確實沒有辦法排除這一合理懷疑。
法官立馬就通知檢察院補證(補充偵查,提供新證據)。可是,在法定的補充偵查時間內,並未提交新證據。最終,檢察院也認為盧某沒有作案時間,一審指控盧某的罪名不能成立,定罪證據依法應當排除。
2012年9月10日下午,鄧某確實是勞作倒晚上還沒回家,其丈夫及父母出去尋找,在地裡發現了掩埋的鄧某的屍體。小鋤頭是公安機關在附近發現的。
其實,刑事案件,只是一直強調證據鏈的重要作用,這些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也是尤為重要的,細節中會暴露出很多問題,其實作為律師,大多人會覺得,即使請了也沒甚沒用,針對不同的案子,律師就是從專業的角度發現證據,看到細微處的矛盾,這樣才能為你解決問題。
在這個案子中,最直接的是盧某有一次有罪的供述,但是訊問筆錄的地點和影片中顯示的並非同一位置,那麼作為核心的證據來說,肯定要排除,也就是這個證據取得不合法。
如果盧某不上訴,就按一審判決執行了,那麼對於盧某及盧某的家人來說,是一件多麼悲天的結果。可喜的是二審法官的公正嚴謹,才還盧某自由,最終,盧某也主張賠償。
各位朋友們,看了這個事情,大家有什麼想說的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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