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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代駕:這個鍋,我不背!

由 江蘇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旅遊2022-09-28
簡介曾某回到現場後,民警發現他身上酒味濃烈,但曾某拒不承認其存在酒後駕駛的行為,稱全程均由代駕人員駕駛

鍋鍋代駕需要什麼條件

出行在路上

大家都希望平平安安的

萬一不幸發生交通事故

大家首先想到的應該都是

搶救傷員,然後撥打110報警

江蘇蘇州:代駕:這個鍋,我不背!

但也有人在“出事”後

心存僥倖、溜之大吉

以為自己可以“逍遙法外”

然而,要知道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江蘇蘇州:代駕:這個鍋,我不背!

近日22時許,園區民警接到110指令,報警人的車停在蓮湖涇路被另一輛車牌號為蘇EP***6的車撞了,肇事車輛離開了現場。民警透過車牌資訊聯絡上肇事車輛車主曾某。曾某回到現場後,民警發現他身上酒味濃烈,但曾某拒不承認其存在酒後駕駛的行為,稱全程均由代駕人員駕駛。

江蘇蘇州:代駕:這個鍋,我不背!

後經民警調查證實,事發時肇事車輛確為曾某本人駕駛。曾某駕車離開現場行駛至金陵東路某小區附近靠邊停車,然後才呼叫“代駕”,直至“代駕”將其載回崑山途中被民警叫回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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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將車開出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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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將車停靠至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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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代駕人員到達車邊)

民警現場對曾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102mg/100mL。

曾某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現場開具法律文書後,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固定證據。目前,案件已移交大隊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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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喝酒之前明知“不能酒駕”

或許,撞上的那一刻是“不曾想”

或許,事發後心裡充滿了“懊悔”

而肇事的那一刻就變成“不可挽回的”!

而“好不容易”考到的駕駛證

不要等到“失去了”才懂得“珍惜”

江蘇蘇州:代駕:這個鍋,我不背!

交通肇事逃逸的後果

1、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尚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是所有駕駛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不能抱有任何僥倖心理

駕車出行必須為自己和他人的

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江蘇蘇州:代駕:這個鍋,我不背!

編輯:w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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