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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的錄音遺囑,為何被判無效?

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運動2022-06-19
簡介法院:該錄音遺囑無效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林某妹與被告林某兄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取得案涉遺產,現原告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老人的錄音算遺囑嗎

老人留下最後一封

有聲的“家書”

沒想到,一家人卻因此吵起來了

……

錄音遺囑引爭議

林某妹與林某兄是兄妹關係,父親去世後,林某妹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父母名下的兩套房屋。而被告林某兄認為,應當按照老人的遺囑進行繼承。

老人生前,在兩名見證人的見證下,留有錄音遺囑一份,明確一套房屋給孫子,另一套房屋給林某妹和林某兄。

庭審中,被告林某兄申請兩位見證人到庭作證。證人陳述:自己是原、被告的姑姑,2021年1月27日,在被繼承人林某的要求下,自己與兒子來到林某住處,林某當時思維清楚,說要留下遺囑,因為老人眼疾寫不了字,證人就用手機錄音,錄音的內容就是一套房屋給孫子,另一套房屋給林某妹和林某兄,並且證人當庭播放原始錄音。

原告林某妹認為,錄音無法確定被錄音人身份,該錄音也不屬於遺囑,即使該份錄音是遺囑,也不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為無效遺囑。

法院:該錄音遺囑無效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林某妹與被告林某兄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取得案涉遺產,現原告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關於繼承比例,被告認為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錄音遺囑發生繼承。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中記錄其姓名以及年、月、日。現被告提交的被繼承人錄音中沒有記錄遺囑人、見證人的姓名,也沒有說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關於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遺囑。

因此,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於被告林某兄按照遺囑繼承的意見不予採納,訴爭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原告林某妹與被告林某兄各繼承取得50%份額。

老人留下的錄音遺囑,為何被判無效?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錄音錄影遺囑必須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需要和遺囑處理的財產沒有利害關係,滿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對見證人資格所作的限制性規定。第二,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第三,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年、月、日,記錄日期不全的遺囑是無法被法律所認可的,應作為無效的遺囑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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