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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屋律師——父母寫下遺囑附有條件且未生效之前遺囑有效嗎

由 東衛北京離婚律師諮詢 發表于 遊戲2023-01-03
簡介據此,周某鑫、史某生前均未留有遺囑,一號房屋應按法定繼承予以分割,法院判決周某文、周某聰各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權份額亦無不當

遺囑必須父母一起簽字嗎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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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屋律師——父母寫下遺囑附有條件且未生效之前遺囑有效嗎

原告訴稱

周某文

陳某

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依據遺囑被繼承人

周某鑫

遺留的

一號

房屋)歸

周某文

陳某

所有;

2.

周某聰

承擔訴訟費。

周某文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按

周某鑫

的遺囑繼承北京市東城區

一號

房屋(以下簡稱

一號

房屋)。

2.上訴費由

周某聰

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我提交的遺囑是

周某鑫

生前處分其財產的協議,因無子女簽名、產權未變更而無效是錯誤的。產權、承租權是否變更與遺囑效力無關,該遺囑是

周某鑫

的真實意思表示,有

周某鑫

的簽名及日期,應為有效。

2.遺囑是公民單方法律行為,

周某鑫

處理自己的財產無須經過他人同意。

3.

周某鑫

立遺囑的目的就是不想生前處置自己的財產,一審法院認定

周某鑫

意在經子女同意並簽名的情況下,在其生前完成對其財產的分配有誤。

4.因

周某鑫

不想引發家庭矛盾,所以一直對遺囑保密,其不可能讓子女知曉遺囑存在。

5.一審法院認定“有關人簽名後有效”中的“有關人”是指子女,我認為是筆誤,稿底中沒有“有關人”三個字。

遺產房屋律師——父母寫下遺囑附有條件且未生效之前遺囑有效嗎

被告辯稱

周某聰

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

周某文

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1.

周某文

提交的檔案不是遺囑,是

周某鑫

生前想得到所有子女簽字認可才能進行的一個想法,但老人已經去世,相關人員沒有簽字,產權也沒有變更,該檔案未生效。

2.該檔案中

周某鑫

的想法部分未構成遺囑。

3.

周某鑫

在該未完成檔案中明確兩處房屋共同辦理才能有效。

4.

周某鑫

在檔案中特別標明瞭

“有關人簽名後生效”,否則不產生效力。5.

一號

房屋與

陳某

無關。

陳某

述稱,同意

周某文

的上訴意見。

法院查明

周某鑫

史某

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兩個子女,即

周某文

周某聰

陳某

周某文

之妻。

史某

1997年7月15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

周某鑫

2018年8月26日去世。

史某

周某鑫

之父母均先於其去世。

一號

房屋原系

周某鑫

承租的公房。

2002年4月23日,

周某鑫

H公司

簽訂《售房協議書》,以成本價購房,房價款合計為

26616.21元。該房屋在購買時使用了

周某鑫

44年工齡,

史某

24年工齡。該房屋現登記在

周某鑫

名下。

訴訟中,

周某文

陳某

提交一份書證《遺囑》,其上載明:

“兩處房產的處理意見:

一號

房屋

,原為單位公房,

19年房產權改革產權換取賣的辦法將房按國家規定價折價賣給住戶。按我倆當時的工齡65年摺合計價幾十萬,此時尚缺1萬多元,由

陳某

周某文

補交。至此完成產權轉換手續。

遺產房屋律師——父母寫下遺囑附有條件且未生效之前遺囑有效嗎

產權房本名

周某鑫

。我同意此兩居室房由

周某文,

陳某

繼承,此後一切事宜由繼承人辦理。

A號

後院西房

2.5間(房本所記)產權銀行公房,承租人

周某鑫

,由

1954年起承租至今。現將承租權轉給

周某聰

趙某英

,以後隨房屋政策調整,有關手續由承租人辦理。以上兩處房繼承權、承租權由房證更名後生效。注:房權證權更名後,我離前,保留我自願選擇住處的權利。有關人簽名後有效。遺囑人

周某鑫

2014年

A號

簽名

”。

周某文

陳某

表示該份書證為

周某鑫

的遺囑,依照該份遺囑訴爭房屋應由

周某文

陳某

繼承所有。經詢,

周某聰

對該份材料系

周某鑫

所寫不持異議,但其不認可該份書證的遺囑效力,不具備生效遺囑的性質。同時,

周某聰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稱,

一號

房屋在購買時需要上交一套房屋,當時上交的是

周某聰

丈夫

趙某英

的房屋。

周某文

陳某

表示對證人所述情況不清楚,無法發表意見,

周某聰

表示對證人所述無異議。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周某鑫

名下

一號

房屋系

周某鑫

史某

去世後取得,該房屋系

周某鑫

的個人財產。該房屋在購買時,使用了

史某

的工齡,

史某

的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系

史某

的遺產。現

史某

周某鑫

均已去世,上述財產系二人之遺產。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2014年

周某鑫

所寫的《遺囑》的效力問題。

從該檔案的內容上看,

周某鑫

明確寫明繼承權、承租權由產權證更名後生效,其離世前保留自願選擇住處的權利,有關人簽名後有效等,該檔案簽名處留白,相關人員未在其上簽字。應當指出,該份書證雖名為遺囑,但根據其內容及

周某鑫

的表述,

周某鑫

意在經子女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在其生前完成對其財產的分配,其本質為生前處分行為,而非對死後遺產的分配,現該檔案上並無其他人簽字,產權亦未完成變更,現

周某鑫

已去世,該行為已無法履行。

2014年

周某鑫

所寫的《遺囑》不應認定為

周某鑫

的遺囑。基於此,

周某鑫

史某

生前均未立有有效遺囑,故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割。

周某鑫

史某

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

周某文

周某聰

。訴訟中,

周某聰

雖主張多分

一號

房屋的份額,但其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故本案中

周某鑫

史某

的遺產應由

周某文

周某聰

平均分割。基於此,

陳某

主張繼承

一號

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本院二審期間,

周某文

提交

周某鑫

遺囑稿底及

周某鑫

生前書寫的

文字

各一份,欲證明其所提交的

周某鑫

遺囑的真實性,

周某鑫

書寫該遺囑並不是想生前處理兩套房屋。經質證,

周某聰

認可前述材料真實性,但不認可是遺囑,應以

周某鑫

最後書寫的《遺囑》為準,從內容上看,兩份材料與遺囑》內容是一致的。

遺產房屋律師——父母寫下遺囑附有條件且未生效之前遺囑有效嗎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

周某鑫

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

一號

房屋由

周某文

周某聰

繼承所有,

周某文

周某聰

各佔二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二、駁回

陳某

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2014年

周某鑫

書寫的《遺囑》的效力問題。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

周某文

上訴主張其提交的

周某鑫

書寫的《遺囑》並非

周某鑫

生前處分財產的協議,其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應為有效遺囑,要求按該遺囑繼承

一號

房屋。對此

法院

認為,

周某鑫

2014年所寫的《遺囑》是對

一號

房屋和

A號

後院西房

2.5間兩處房屋一併處分的檔案。

周某文

雖在

法院

審理過程中提交了

周某文

書寫的稿底等材料,欲佐證

周某鑫

書寫的《遺囑》的真實性。但依據《遺囑》的內容,

周某鑫

明確表示兩處房屋繼承權、承租權由房證更名後生效,亦備註:房權證權更名後,我離前,保留我自願選擇住處的權利。

並寫明有關人簽名後有效,在結尾處亦註明簽名並留白。結合前述表述,該檔案系

周某鑫

意在經子女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保留其生前享有選擇住處的權利,是為在生前完成對其財產的分配,而非對死亡後遺產的分配。現

周某鑫

已去世,相關房屋產權、承租權未進行變更、相關人員亦未簽字,該協議無法履行。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

周某鑫

書寫的《遺囑》不屬於

周某鑫

的遺囑並無不當,

周某文

的前述主張不能成立。據此,

周某鑫

史某

生前均未留有遺囑,

一號

房屋應按法定繼承予以分割,法院判決

周某文

周某聰

各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權份額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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