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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影星任達華被刺案中,嫌疑人陳某將以“神經病人”脫罪?

由 再讀經典 發表于 運動2021-06-05
簡介法律對“精神病人”傷人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別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約翰欣克利出來了嗎

案件始末

7月20日,著名香港影星任達華在廣東中山市出席活動。活動期間,一名中年男子突然衝上舞臺,從右手口袋掏出水果刀刺向任達華小腹。在一擊刺中後,嫌疑人又多次試圖攻擊任達華,但最終被現場來賓以及保安制服。後嫌疑人被送往當地公安局調查。

香港影星任達華被刺案中,嫌疑人陳某將以“神經病人”脫罪?

據悉,任達華右下腹有一處2釐米長、3釐米深的刀傷,但未觸及內臟,另外右手四根手指也被劃傷。案發後任達華被就近送往醫院,經醫生檢查並無生命危險。

根據當地公安局初步審查,犯罪嫌疑人對此案供認不諱,但是作案動機卻讓人匪夷所思。後經過中山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學家分析,嫌疑人陳某極有可能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俗稱“妄想症”)。如果精神病得以成立,那麼陳某極有可能以此為由給自己脫罪。

法律對“精神病人”傷人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別確定的,

不負刑事責任,

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香港影星任達華被刺案中,嫌疑人陳某將以“神經病人”脫罪?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精神病”為自己脫罪的經典案例

說起以“精神病”為自己脫罪的案例,大家應該經常在電影中見到。比如電影《七宗罪》裡罪犯約翰就曾經用過這個伎倆。

香港影星任達華被刺案中,嫌疑人陳某將以“神經病人”脫罪?

不過現實中的故事有時候比電影還要傳奇,在1981年美國就曾處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故事的主人公約翰欣克利是一個無所事事的富二代,從來不工作而且吸毒。不過他還是有優點的,他是一個非常專情的男人,一生都迷戀好萊塢著名女星朱迪斯特。

每天這個富二代都會給朱迪斯特寫信,訴說著自己對她的迷戀。他將朱迪斯特的每部電影都反反覆覆看上十幾遍(反正人家是富二代,有的是時間)。可是朱迪斯特表示,自己對他,沒興趣!

香港影星任達華被刺案中,嫌疑人陳某將以“神經病人”脫罪?

於是,富二代在信中寫道:“

我要做一些大事,讓你注意我!

不得不承認這位富二代真是非常浪漫,沒錯,

他就是去刺殺總統!

他總共開了六槍,最後一槍差點要了里根的命。不過美國的安保也不是羅卜白菜,分分鐘便制服了這位富二代。想想國內坑爹的手段,跟著比起來都不值一提,這分分鐘讓全家人背上“叛國”的死罪。不過,老爹還是有手腕的,他花重金請來了一名赫赫有名的律師。

香港影星任達華被刺案中,嫌疑人陳某將以“神經病人”脫罪?

律師說:“你兒子刺殺了總統,屬於叛國罪,想保命,很難,除非,證明你兒子腦袋有問題。”老爹一聽就樂了,這證明自己兒子腦袋有問題還不容易,反正從小到大他就沒正常過。

香港影星任達華被刺案中,嫌疑人陳某將以“神經病人”脫罪?

於是,奇蹟終於發生了,1982年,法院宣判欣克利無罪。但是事情當然沒這麼容易,要是這樣,法律的尊嚴何在?豈不是人人心情不好的時候都去可以去刺殺總統洩洩火。據悉欣克利在精神病院被強制呆了35年,進去時是青壯年,出來時已經是六旬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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