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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詐方式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為什麼不構成詐騙罪,還可以不起訴!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04-22
簡介第三,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豫檢文〔2014〕73號《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專案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申報專案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

詐騙初犯怎麼處理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趙躍文

轉自:法客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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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

近日,雲亭團隊辦理了一起某知名民營企業家因套取國家專項資金而被認定涉嫌詐騙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經多次和承辦檢察官溝通,企業家雖以欺詐方式套取了國家專項資金,但其確實存在真實業務,符合專案申報的基本條件,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且能夠如數退賠、認罪、悔罪,又有自首情節,不被認定構成詐騙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在承辦案件中,雲亭團隊檢索大量無罪、免刑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進一步彰顯了刑法的人文情懷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民營企業家維權具有重要作用。現雲亭團隊無償向社會分享。

裁判要旨

行為人的申報專案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即便在申報過程中存在誇大實際的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將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裝置、生產經營的,對行為人不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情簡介

一、2006年7月,陳立影設立了金地銅材公司。因經營不善,金地銅材公司停產。陳立影與王希京將金地銅材公司改名為元吉鋁業公司,金地銅材公司先後拆除、賣掉部分裝置。

二、2011年2月,陳立影、王希京明知金地銅材公司名稱變更、停產、淘汰裝置不完整,偽造了在申報資料中的勞務資料,申報當年度國家獎勵資金,金地銅材公司賬戶實際到賬525萬元。

三、2016年3月,修武檢察院以修檢公訴刑訴〔20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立影、王希京犯詐騙罪,向修武法院提起公訴。

四、2016年12月,修武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立影、王希京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陳立影、王希京不服判決上訴,焦作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五、2017年8月,修武法院認為金地銅材公司雖已停產,但具有專案申報的基本條件,陳立影、王希京申報的半數裝置存在,偽造的部分材料不是關鍵性材料,不起決定作用,判決陳立影、王希京無罪。

六、2017年9月,修武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認為陳立影、王希京虛構不存在的金地銅材公司,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構成詐騙罪;修武法院適用國家政策、地方性規定作出判決,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七、2017年11月,焦作中院終審認為:(1)陳立影、王希京未隱瞞金地銅材公司申報裝置,其偽造的部分申報材料不屬於關鍵性材料,原判決以證據不足宣告二人無罪並無不妥;(2)原判決援引國家政策、地方性規定進行說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判決,在法律適用上並無錯誤。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行為人以欺詐方式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是否構成詐騙罪、是否應當刑事處罰?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修武法院、焦作中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專案公司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根據河南省淘汰落後產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書面解釋及工業和資訊化部產業政策司的口頭解釋,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是近三年處於正常生產狀態,然而,企業雖已停產,但裝置的生產能力還存在、市場形勢好轉的情況下可以再恢復生產,而申報淘汰計劃就是要把這部分落後產能拆除,徹底淘汰,無論停產3年、5年甚至10年均可以上報。本案中,金地銅材公司已停產,且存在部分裝置,具備申報財政獎勵資金的資格和條件。

第二,行為人是否偽造了申報材料。經查,陳立影、王希京雖然偽造了部分申報資料,但有半數裝置存在,而且申報專案符合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的基本政策。即便存在公司名稱變更的情形,亦不應認定陳立影、王希京存在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的事實。根據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豫檢文〔2014〕73號)第三條的規定,不宜將陳立影、王希京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第三,行為人是否退還了專案資金。陳立影、王希京在取得資金半年後的自查自糾時,即全額退還了52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不應對陳立影、王希京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第四,公訴機關的指控是否應支援。公訴機關指控陳立影、王希京偽造了關於金地銅材公司是否存在落後產能、所申報的相關裝置存在與否的證據。然而,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只證明金地銅材公司申報前三年處於停產狀態,偽造相關資料和裝置照片,套取國家獎勵資金的事實,無法查明金地銅材公司是否存在落後產能、相關裝置存在的證據。因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能得到有效證明,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也不應認定二被告人有罪,因此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援。

第五,援引政策是否法律適用錯誤。企業受國家產業政策、環保、土地、資源及市場的影響出現落後產能,國家根據相關政策性檔案淘汰掉落後產能並給予相應補償。判定企業是否符合淘汰落後產能的政策性規定,必然要參照國家相關部門的答覆和解釋。相關判決在說理部分參考了有關政策性檔案和有關部門的答覆等意見,最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並無適用法律錯誤。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當前,因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牽連出的詐騙類案件非常之廣,給企業家造成的損害非常之深。具體到刑事業務中,詐騙罪是一個非常神奇的罪名,輕者可以不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重者可以被判處無期、使企業家身敗名裂。如何才能更好地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本期作者在處理大量案例的基礎上,現將實務經驗總結如下:

第一,對於企業家而言,你們作為中國新時代的領跑者,給國家作出重要貢獻,在商界、政界中穿梭自如。倘若一旦涉刑獲罪,可能就如同面臨大敵一般,茫然失措。此時,企業家第一時間應當且必須找到專業律師團隊,讓律師為您代言,出具專業的辯護意見。

第二,對於企業自身而言,商場如戰場,優勝劣汰、自然規律。然而,在這過程中,企業也應當注意到社會的紅線和法律的界限,避免越界行事,從而導致企業自身走上不歸路。

第三,對於檢察機關而言,作為承擔著國家公訴職能的重要機關,不僅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真實客觀地評價企業家的行為,還要貫徹寬嚴相濟、認罪悔罪、精準量刑的刑事政策,避免一根棒子打翻一船人。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並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援,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中華人民共國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1991年4月23日)

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後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豫檢文[2014]73號 2014年)

為規範全省檢察機關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統一執法標準,確保案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與省法院溝通,制定本意見。

一、查辦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應當堅持全面理解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統一正確適用法律;堅持準確劃分責任,體現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堅持嚴格把握、慎重處理,重點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瀆職犯罪和重大詐騙犯罪。

二、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專案,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專案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裝置、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是指申報的專案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

四、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稽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支援、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汙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汙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汙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稽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併罰。

五、在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中要注意準確把握政策,正確劃分責任,區別對待,注重效果。追究刑事責任要慎重,對於在稽核工作中沒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情節,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理,對於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由於政策規定不夠明確對申報專案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認識模糊,且所申報專案客觀上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部分條件的,一般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對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是否按犯罪處理,不影響套取國家專項資金行為的違法性,檢察機關應當結合辦案,綜合運用行政、法律手段,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積極建議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促使企業和人員退交其所不當獲得的國家專項資金,保護國家的經濟利益。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河南修武法院認為,首先,停產之中的金地銅材能否申報淘汰計劃及資金獎勵問題,河南省淘汰落後產能領導小組辦公室2013年9月有明確的書面解釋,其中第四條規定:“對於停產企業能否上報淘汰計劃,財政部資金管理辦法原規定是近三年處於正常生產狀態,豫財建〔2011〕245規定近三年處於生產狀態,(根據企業納稅憑證、電費清單、生產許可證等確定)…。對於生產年限的把握,工業和資訊化部產業政策司(淘汰落後產能主管部門)口頭解釋為:企業雖然停產,但裝置的生產能力還存在,市場形勢好轉的情況下可能恢復生產,申報淘汰計劃就是要把這部分落後產能拆除,徹底淘汰,無論停產3年、5年甚至10年均可以上報,財政部與工業和資訊化部解釋一致”。因此,金地銅材具備申報財政獎勵資金的資格。

其次,被告人陳立影、王希京雖然偽造了部分申報資料,但有半數裝置存在,而且申報專案符合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的基本政策,2008年有生產,2009年有納稅。至於企業名稱由金地銅材變更為元吉鋁業之後,仍按已經不存在的金地銅材申報的問題,當時金地銅材客觀上雖不存在,但仍是金地銅材的殼子,況且此後又從元吉鋁業變回到金地銅材。

第三,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豫檢文〔2014〕73號《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專案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申報專案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裝置、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且二被告人於取得資金半年後的自查自糾時,即全額退還了525萬元,如按詐騙犯罪處理,有違規定精神。

第四,金地銅材是否停產並非本案的關鍵所在,而在於金地銅材在申報時是否存在落後產能,所申報淘汰的相關裝置存在與否,如果已經被拆除,拆除後的裝置的去向?二被告人參與偽造的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規定中的“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還是“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對於上述問題則無證據證實,這些拆除裝置的有無、去向與本案定罪量刑有直接關係,並非可有可無。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只證明金地銅材申報前三年處於停產狀態,偽造相關資料和裝置照片,套取國家獎勵資金的事實。故因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能得到有效證明,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也不應認定二被告人有罪,因此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援,對陳立影、王希京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立影無罪。被告人王希京無罪。

河南焦作中院認為:修武縣工信局、財政局按照通知要求從修武縣符合通知要求的產業中篩選出了幾家企業列入計劃,其中包括金地銅材應用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陳立影是按照要求進行的申報。證人趙某1的證言和原審被告人陳立影、王希京的供述能夠證明上述事實。金地銅材應用有限公司申報時部分裝置已拆除這個情況上級檢查組也是清楚的,證人王某1、尚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該事實。陳立影、王希京對此並未予以隱瞞。由此可以看出根據當時的情況,金地銅材應用有限公司在申報時裝置是否已拆除,並非申報落後產能獎勵資金的關鍵問題,問題是金地銅材應用有限公司落後產能是否還真實存在,其申報前的產能和裝置、申報後虛報的產能和裝置及所虛報的裝置是否屬於關鍵性裝置等,但這些事實缺乏客觀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陳立影、王希京是因為沒有按照規定使用落後產能獎勵資金,還是金地銅材應用有限公司本身就不符合申報條件,在自查自糾階段時退還所取得的525萬元,沒有相關部門作出合理解釋。原判以證據不足宣告二被告人無罪並無不當。企業受國家產業政策、環保、土地、資源及市場的影響出現落後產能,國家根據相關政策性檔案淘汰掉落後產能並給予相應補償。判定企業是否符合淘汰落後產能的政策性規定,必然要參照國家相關部門的答覆和解釋。一審判決在說理部分參考了有關政策性檔案和有關部門的答覆等意見,最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在適用法律上並無錯誤。因此,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和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二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案件來源

河南焦作陳立影、王希京涉嫌詐騙罪刑事一案: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1刑初138號刑事判決書、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8刑終346號刑事裁定書

延伸閱讀

1

裁判規則一:民營企業具備申報專案的基本條件,雖然在申報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但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不存在詐騙事實,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張文中涉嫌詐騙罪刑事一案的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刑再3號]中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專案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專案和資訊化專案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援物件,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專案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改判張文中無罪。

2

裁判規則二:資金使用人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構成詐騙罪的,但其系初犯、偶犯、因多種原因導致,且在案發後積極退還資金,挽回國家損失,可以免予刑罰。

案例二

陝西省咸陽市楊陵區人民法院劉某等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的刑事判決書[(2017)陝0403刑初43號]中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明知在某某村無法取得300畝土地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製作虛假材料,隱瞞真相,向某某區農綜辦申報300畝蔬菜大棚擴建專案,騙取國家農綜專案財政補助資金9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依法已構成詐騙罪。楊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考慮本案系多種原因導致,且所騙得補助資金已全部繳回,國家損失得以挽回,對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可以免予處罰。被告人曾某某在財政補助資金撥付階段提供虛假結算書進行報賬,其行為對於財政補助資金的下撥具有關鍵性作用,依法已構成詐騙罪。楊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曾某某系初犯,且案發後能積極予以退還補貼款,挽回國家損失,對被告人曾某某可以免予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

3

裁判規則三:資金使用人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構成詐騙罪的,其存在自首、立功以及全部退還贓款的情節,可宣告緩刑,並實行社群矯正。

案例三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李某、文某涉嫌詐騙罪刑事一案刑事裁定書[(2018)湘04刑終421號]中認為,被告人李某、文某夥同他人,以虛假資料騙取國家專項扶持資金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文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援。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文某在接受紀律檢查時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的當庭辯解不影響其自首的成立,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主動提供了李作康利用吳漢奇的茶葉品牌騙取專項資金70萬元的重要線索,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文某的妻子已將贓款全部退還,未給國家造成損失,酌情可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衡山縣司法局接受一審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李某、文某是否可以實行社群矯正進行社會調查後,建議適用社群矯正。一審法院認為,衡山縣司法局的建議恰當,應予採納,對被告人李某、文某宣告緩刑,實行社群矯正。

4

裁判規則四:行為人協助他人騙取國家補貼款,構成詐騙罪從犯,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且起次要作用,不需要處罰的,不予起訴。

案例四

四川省蒲江縣人民檢察院在楊某某涉嫌詐騙罪不起訴決定書[蒲檢公訴刑不訴〔2015〕12號]中認為,2013年8月期間,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應徐剛(已判刑)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成都農商銀行一折通等身份資訊給徐剛,協助徐剛購買了一臺東方紅X804輪式拖拉機,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5萬元。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案例五

輝南縣人民檢察院在闞某某涉嫌詐騙罪不起訴決定書[輝檢一部刑不訴〔2020〕71號]中認為,2016年至2018年,被不起訴人闞某某在擔任吉林省輝南縣輝發城鎮長春堡村二社社長期間,將自家的7。2畝退耕還林地及2。4畝水稻田地虛報為種植玉米的土地,並騙取國家下發的玉米生產者補貼款人民幣4614。24元。被不起訴人闞某某將騙取的錢款用於日常花銷。被不起訴人闞某某到案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積極上繳全部非法所得。闞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闞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上繳全部非法所得,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闞某某不起訴。

5

裁判規則五:公安機關認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達不到起訴條件的,應當不予起訴。

案例六

湖南省瀘溪縣人民檢察院在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不起訴決定書[瀘檢刑刑不訴〔2015〕19號]中認為,2009年國家實施家電下鄉補貼政策,從2009年3月至2012年11月30日,陳某某以自己開設的“福鑫電器”的電器店採用冒用農民戶口、虛構交易的方式騙取家電下鄉補貼,至案發陳某某套用134戶農民戶口虛報433臺家電下鄉產品,虛報補貼共計85342。8元。2013年4月17日陳某某向公安機關退繳非法所得75000元。瀘溪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案例七

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檢察院在盧某某等六人涉嫌詐騙罪不起訴決定書[農檢一部刑不訴〔2020〕15號]中認為,2009年,時任農安縣開安鎮柳樹窪村村書記蘇某某組織村幹部,小隊長盧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等十人籌建長喜牧業小區,推舉盧某某擔任法人,後根據政策會對養殖牛的牧業小區進行獎勵補貼,隨後盧某某、蘇某某等人對小區進行申報,在小區沒有養殖牲畜的情況下,為騙取獎勵補貼,採取將股東家的牛牽到小區、並向村養牛戶借牛牽到小區等方式應付檢查,後申報騙取國家獎勵補貼人民幣十五萬元,認為農安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盧某某、蘇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劉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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