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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校園欺凌事件?

由 校園法律通 發表于 運動2022-04-07
簡介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地調查事件的起因和經過,判斷學校和學生在事故中存在的過錯,有過錯的則承擔與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過錯的則不承擔責任,切勿一發生事故就花錢解決

欺凌事件怎麼處理

前段時間,甘肅一8歲女童下體受傷事件引發了廣大網友的關注。

2018年12月24日,寧縣和盛鎮楊莊小學一年級學生馬某某和趙某二人對趙某某進行推搡毆打,致其倒地後二人將其褲子脫下,並用教室裡的笤帚亂戳趙某某的下體,導致趙某某下體受傷,經醫院診斷,趙某某的陰道壁嚴重受損且已經傷及子宮,未來極有可能無法生育。目前,涉事馬某某、趙某因未滿14週歲,不予處罰。該校校長楊德榮免去校長職務並給予警告處分,副校長李吉紅免去副校長職務並給予記過處分。

涉事學生家長和學校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趙某某捱打的起因,網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第一種就是上面所說的因為偷同學一塊橡皮,第二種是偷老師口紅。趙某某偷別人東西確實不對,該行為應當受到譴責,但這並不能成為馬某某和趙某毆打趙某某的理由,馬某某和趙某應當為自己打人的行為負責。

經調查,馬某某7週歲,趙某8週歲,二人都未滿14週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自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免除其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馬某某和趙某的傷害行為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人身傷害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趙某某8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女童在教室內被男童毆打,學校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該毆打行為顯然是沒有盡到管理職責的,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何處理已發生的校園欺凌事件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對此類事件越是不嚴肅處理,欺凌現象就會越來越嚴重。正確處理已發生的校園欺凌事件是防範此類事件發生的重要環節之一。那麼,學校如何應對已發生的校園欺凌事件呢?

如何處理校園欺凌事件?

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地調查事件的起因和經過,判斷學校和學生在事故中存在的過錯,有過錯的則承擔與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過錯的則不承擔責任,切勿一發生事故就花錢解決。

判斷自身是否存在過錯主要從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是否採取了相關安全防護措施、事故是否可以預見等方面判斷。

如果學校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學校應積極主動地承擔責任,逃避、推卸等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若學校沒有過錯,需做好涉事家長的思想工作並積極組織涉事家長之間的調解,在必要的時候,學校可引導受害人的家長透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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