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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殺手”王許文:5年殺害3個老闆和老闆娘,槍決時僅24歲

由 易旭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1-11-21
簡介”王許文認為是貧困讓他走上了岔路,在初中畢業後,王許文為了謀生活做出很多辛苦的工作,1996年,王許文在哈爾濱市南崗區的小吃部打工,當時王許文還只有18歲,與老闆發生矛盾後遭到了一頓痛打,王許文因此心生怨恨,趁著老闆和老闆娘熟睡之時拿菜刀將

96年嚴打槍斃多少人

一個人走向極端,雖然有外界的因素,但自身因素還是主要的,在法律概念上,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因為一個人的成長又離不開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因此有不少人認為犯罪者之所以會走上一條不歸路,與原生家庭有關係,有報復社會的念頭。

“老闆殺手”王許文:5年殺害3個老闆和老闆娘,槍決時僅24歲

2001年11月底,王許文落網。而根據調查顯示,從1996年6月到2001年11月,王許文流竄三省市,作案6起、殺害10人,致1人重傷。而受害者中分別有3個老闆及其家人,因此王許文有“老闆殺手”之稱。

王許文出生於一個貧困家庭,在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五,雖然父母盡力為兒子創造好的條件,但與其他人相比,王許文得到的不多,王許文被捕後談及自己因何走上犯罪之路,便說了一句:“我走到這一步,家庭也是客觀原因吧!如果家庭條件好,我當時學習成績是很不錯的,也很喜歡上學……”

王許文認為是貧困讓他走上了岔路,在初中畢業後,王許文為了謀生活做出很多辛苦的工作,1996年,王許文在哈爾濱市南崗區的小吃部打工,當時王許文還只有18歲,與老闆發生矛盾後遭到了一頓痛打,王許文因此心生怨恨,趁著老闆和老闆娘熟睡之時拿菜刀將他們殺害了,後逃往了青島。

1998年,王許文向老闆娘索要10元錢路費,但遭到了拒絕,王許文便將熟睡中的老闆夫婦及其女兒、侄女給殺害了,並且搶走了400元現金,繼而逃往了山東濟南,成了包餃子的夥計。

“老闆殺手”王許文:5年殺害3個老闆和老闆娘,槍決時僅24歲

然而沒多久後,王許文又和老闆發生了矛盾,而餃子店的老闆便不清楚王許文是個亡命之徒,夫婦倆因此被王許文殺害,王許文又搶走了53000餘元現金,還有手機、戒指等物品。

王許文不認為自己殺害老闆的行為有錯,那些老闆說是可恨的,其家屬才是值得道歉的物件。他後來說道,如果老闆能夠平易近人,他做這種事情會少些,另外,王許文還說,如果老闆要對這些打工者的身份以及各方面的資料背景搞清楚一點,就會少一些麻煩。

不過王許文逃往天津後,因為找不到謀生的工作,便想到了入室搶劫,先後造成兩人死亡。王許文最後一次犯案是在2001年11月27日下午,王許文潛入劉某家進行搶劫,劉某在看到王許文後與其發生毆鬥,劉某僥倖保住了一命,但左肋部被猛捅了一刀,導致腎部損傷,經法醫鑑定,損傷程度為重傷。

另外,王許文還有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了放火罪。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為。

“老闆殺手”王許文:5年殺害3個老闆和老闆娘,槍決時僅24歲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王許文被繩之以法後,經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宣判,被告人王許文從1996年至2001年五年的時間裡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放火罪,四罪並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老闆殺手”王許文:5年殺害3個老闆和老闆娘,槍決時僅24歲

王許文被執行死刑時還只有24歲,是一個非常燦爛的年齡,讓許多人感慨不已。事實上,人無法決定自己的出身,人間也沒有絕對的公平,有人因為貧困走上歪路,希望從他人那獲得救贖,結果只有失望,但也有人積極向上,保持善良,並不會因為自己的出身而抱怨社會,自我救贖,過完了這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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