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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了錄用通知,還沒等我入職,又通知我不合適,我該怎麼辦
要約邀請和邀約怎麼區分
這個問題在現實中雖然不常見,但是的確存在。
在回答應該怎麼辦之前,應該先討論這種情況是否合規。這個時候勞動法基本派不上用場了,需要用《合同法》裡的邀約邀請、邀約、承諾來解釋。
1、什麼是邀約邀請
舉例:A公司向你發出了一份錄用意向書,內容為:“……我公司對您的表現和過往經歷非常滿意,希望您能在2020年5月1日前來我公司面談錄用事宜。”
上面的例子就是一個典型的邀約邀請,因為公司尚未表示錄用你,只是表示了錄用意向而已。
邀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性行為,並不對發出邀請方或者接受方產生法律效力。
2、什麼是邀約,什麼是承諾?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訂立需經過邀約和承諾兩個程式。
所謂邀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邀約體現了邀約人(例如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相對明確具體,通常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具體到勞動合同而言就是崗位、地點、薪資待遇、合同期限等等。
所謂承諾,就是受邀約人(例如求職者)作出同意邀約內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通知到達邀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
舉例:B公司向你發出了一份錄用通知書,裡面寫明瞭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待遇等主要資訊。你收到這個錄用通知書後(邀約)隨即向B公司表示,自己接受,並將準時報到(承諾),此時,你們之間的合同就已經成立,後期入職只不過是補籤合同而已。
從題目來看,結合我剛才的介紹,這家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屬於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只要你向公司表達過接受這份工作(承諾),自對方收到你的回覆時,你們之間的合同就已成立,雙方行為受到要約的約束,一方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3 怎麼承擔責任呢?
1、假如你因為收到錄用通知書而辭職了,那麼這家毀約的單位就需要支付你辭職後這段時間的工資損失,以及因面試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2、假如你還沒辭職,可能除了面試時的交通費、請假面試耽誤的工資外,應該沒有其他經濟損失,此時讓對方賠償你前述損失即可。
除了理清責任,追償損失外,如果對這份工作很感興趣,我倒是建議你不妨問問人資那邊,他們為什麼會毀約,可以爭取一下,雖然成功率可能不是很高,但是你不去嘗試怎麼知道不行呢?
最後,給廣大求職者提個醒,當你面試後收到用人單位發來的通知時,一定區分一下是錄用意向書還是錄用通知書。再沒確認的情況下就辭職,是一種非常冒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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