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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前遺囑指定部分子女繼承其他人不認可怎麼辦

由 東衛北京離婚律師諮詢 發表于 運動2023-02-03
簡介張某傑、徐某江、徐某康對《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首先遺囑寫的內容與原告陳述相互衝突且遺囑形式不明,其次根據原告自行提交的周某蘭的證言可以看出其在2000年1月21日書寫了證明使用的是2003年的紙張,周某蘭說她在現場,那被告有理由相信該份遺

單位福利分房怎麼辦房產證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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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張某文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

(以下簡稱

一號

房屋)和

二號

房屋(以下簡稱

二號

房屋)由

張某文

繼承;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前遺囑指定部分子女繼承其他人不認可怎麼辦

事實和理由:原告父親

張某君

和母親

陳某秀

1965年1月23日結婚,原告是他們倆養育的唯一的子女。

張某君

2000年6月19日去世,母親

陳某秀

2018年10月20日去世。原告一直和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在他們身邊照顧,從沒離開過

原告父母在

1998年2月10日共同寫下了一份遺囑,內容是他們去世後,他們倆人的一切財產全部由

張某文

繼承所有。針對這個遺囑中財產的繼承,父親為了明確在他先去世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於

2000年1月21日寫了一份遺囑,內容是在他去世後房屋的產權和所有財物由母親

陳某秀

繼承所有,這份遺囑分別由父親的同事

郭某賢

、母親的同事

周某蘭

、原告的同事

劉某鵬

和她的愛人

高某美

作了見證。

父親於

2000年去世,後事均由原告出資和操辦。2001年7月2日母親在她的同事

周某蘭

李某強

見證下自己也寫了一份遺囑,內容是在她去世後,房子的產權和家中一切財產以及物品由

張某文

繼承所有。母親在

2018年去世,後事也是原告操辦。

一號

房屋是

1986年北京

F公司

福利分房,分配給

張某君

陳某秀

的職工宿舍樓房,於

2000年8月24日取得房產證,登記在

張某君

名下。

二號

房屋是原告因結婚需要住房向單位申請,由北京

F公司

1996年分配給原告併發了宿舍準住證,此房於1998年11月9日用父親名義購買,原因是房改政策考慮到工齡,原告和父親同在一個公司,父母的工齡合計長,可以少些支出,就以父親的名義購買,因此房產證上的產權人為

張某君

張某君

陳某秀

是再婚,其和前妻生有一子

張某傑

、一女

張某涵

張某涵

及配偶均已去世,育有二子

徐某江

徐某康

陳某秀

去世後,原告多次請被告來北京配合辦理房屋過戶,被告一直推脫不配合。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提起訴訟。

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前遺囑指定部分子女繼承其他人不認可怎麼辦

被告辯稱

張某傑

辯稱,

張某君

去世後,

張某傑

張某涵

都要求看遺囑,但原告和

陳某秀

不給看。當初

張某文

張某君

陳某秀

收養的。

張某君

的前妻有兩個孩子,

張某傑

張某涵

。我們沒有看到遺囑原件之前,不同意過戶,要先看遺囑原件。

徐某江

徐某康

辯稱,不同意原告的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我方答辯意見與

張某傑

的答辯意見差不多。

張某君

去世時,家裡因為遺囑的事鬧過。

張某君

一個人去北京生活沒有盡到做父親的義務,

張某傑

所說都屬實。我們母親

張某涵

買火車票到北京照顧生病的

張某君

,盡到了贍養

張某君

的義務。

法院查明

張某君

金某芝

曾系夫妻,生育子女

張某傑

張某涵

,後二人離婚。

張某君

陳某秀

1965年1月23日登記結婚,後有一女

張某文

張某君

2000年6月19日死亡,

陳某秀

2018年10月20日死亡。

張某涵

與丈夫

徐某勤

分別於

2016年10月15日、2018年4月6日死亡,二人育有二子

徐某江

徐某康

一號

房屋和

二號

房屋登記在

張某君

名下。

庭審中,

張某文

提交

1998年2月10日自書《遺囑》,內容為:我夫妻倆死後,我倆的一切財產,全歸雪梅繼承、所有。落款處有

陳某秀

張某君

簽字,

陳某秀

捺印,

張某君

蓋章。

張某傑

徐某江

徐某康

對《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張某文

提交

1999年2月1日

張某君

書寫的《說明書》,內容為:我和我女兒

張某文

現住的豐臺區房屋,是用我和我老伴

陳某秀

的工齡、由我女兒

張某文

出資購買的。因此,這些房屋的產權,我和我老伴去世以後,願歸我女兒

張某文

(繼承)所有。落款處為

張某君

書。

張某傑

徐某江

徐某康

對《說明書》不予認可,認為不符合合法的遺囑格式,且該說明書內容與原告提交的

2000年1月21日遺囑內容相互矛盾。

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前遺囑指定部分子女繼承其他人不認可怎麼辦

張某文

提交

2000年1月21日自書《遺囑》,內容為:我和我女兒

張某文

現住的豐臺區

房屋

,是一九九八年六月用我和我老伴

陳某秀

的工齡並出資購買的。因此,這些房屋的產權和所有財物,我去世以後,由我老伴(

陳某秀

)繼承所有。落款處為遺囑人

張某君

簽字。

張某傑

徐某江

徐某康

對《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首先遺囑寫的內容與原告陳述相互衝突且遺囑形式不明,其次根據原告自行提交的

周某蘭

的證言可以看出其在

2000年1月21日書寫了證明使用的是2003年的紙張,

周某蘭

說她在現場,那被告有理由相信該份遺囑也是在

2003年書寫的,而

張某君

是在

2000年已經去世,時間軌跡不合常理。

張某文

提交

2001年7月2日自書《遺囑》,內容為:我去世後,將我老伴

張某君

給我留下的遺產,即豐臺區兩套房子的產權由我女兒

張某文

繼承所有。落款處為立遺囑人

陳某秀

簽名並捺印。證明人處有

周某蘭

李某強

簽名、捺印並書寫日期。

張某傑

徐某江

徐某康

認為

陳某秀

錯誤處置非本人所有的財產,該遺囑應為無效。

張某文

申請

遺囑見證人到庭見證

證人均陳述遺囑時張某文與陳某秀真實意願表示

對上述四位證人的證言,

張某文

均予以認可,

張某傑

徐某江

徐某康

均不予認可。

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前遺囑指定部分子女繼承其他人不認可怎麼辦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

張某君

名下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

房屋由

張某文

繼承;

二、被繼承人

張某君

名下北京市豐臺區

二號

房屋由

張某文

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

張某君

2000年1月21日自書遺囑,將

一號

房屋及

二號

房屋指定

陳某秀

繼承。

張某君

2000年6月19日死亡後,

陳某秀

2001年7月2日自書遺囑,將上述房屋指定

張某文

繼承。根據

張某文

提交的證據及證人證言,結合

張某文

張某君

夫婦共同生活三四十年的事實,

張某君

陳某秀

的自書遺囑能夠反映出二人真實意願,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為合法有效。

法院

張某文

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張某傑

徐某江

徐某康

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不足以證明

張某君

陳某秀

的遺囑為假,故

法院

對於其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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