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以案說法 | 列印遺囑效力的認定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運動2022-12-07
簡介列印遺囑效力的認定——費某甲訴費某乙、費某丙、費某丁、王某甲繼承糾紛案裁判要旨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關於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

書寫遺囑用什麼紙和筆

列印遺囑效力的認定

——費某甲訴費某乙、費某丙、費某丁、王某甲繼承糾紛案

裁判要旨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關於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若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當事人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真實有效的,該遺囑應為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費某甲向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稱:費某甲與費某乙系兄弟關係,其父費某已故。費某於1986年在嵐山區某村購買民房一處,後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房契。費某於2016在日照嵐山某法律服務所申請辦理了遺囑宣告見證,宣告其“去世後所有遺產歸長子費某甲和次子費某乙所有”。2017費某去世,遺留房產兩處,分別是位於嵐山區某村民房一處(即本案訴爭己拆遷房屋)和位於德州市一套樓房(暫時保留分割訴權)。現位於嵐山區某村的民房因拆遷享受拆遷安置權益,置換為120平米安置樓房一套,並獲得拆遷賠償款366 404元。依照遺囑宣告,費某甲、費某乙應各享有一半的拆遷賠償及安置權益。但被告在拆遷過程中卻將該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據為己有,拒不分割,嚴重侵犯了費某甲的合法繼承權。故訴請:依法確認其父費某遺留的位於嵐山區某村民房一處的拆遷安置權益由費某甲合法繼承1/2份額。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費某原籍日照市嵐山區某村,於1986在該村購買涉案房屋,系費某、滕某夫妻共有。費某、滕某夫婦育有四個子女,即費某甲、費某乙、費某丙、費某丁。1991年費某為涉案房屋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費某,土地類別為住宅用地,並於同年為涉案房屋辦理房屋補印契。1998年滕某去世。2005,費某與王某甲登記結婚。2017年6月費某去世。

2017年5月,以該村村民委員會為甲方和費某(費某乙)為乙方的雙方簽訂了該村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乙方由費某乙簽字。2017年12月,該村村民委員會為費某乙出具366404元的涉案房屋拆遷款付款收據1份,費某乙在收款人處簽字。同日,費某乙向該村村民委員會交納涉案房屋拆遷置換樓房的房款264000元,該村村民委員會向費某乙出具收款收據1份。上述兩筆款項抵扣後,剩餘102404元匯入費某乙銀行賬戶。

對於涉案房屋拆遷安置權益的繼承問題,費某甲提供日照嵐山某法律服務所見證書1份,包含宣告書、宣告書見證書等內容。宣告書內容為:“費某,住山東省德州市(現住日照市嵐山區某村)。本人原籍系嵐山區某村,1986年在該村購買房屋一處。2005年再婚,2016年3月再婚妻子王某甲離家回原籍某縣並宣告不再回來。因本人有固定收入,婚後雙方未添置共同財產,為防止本人去世後發生財產爭議,特對財產立下本遺囑宣告:1、本人去世後其所有遺產歸長子費某甲和次子費某乙所有,與其他人無關。2、本遺囑宣告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被脅迫行為。特此遺囑宣告”。落款處內容為“遺囑宣告人:費某 2016年7月15日”。其中落款處的“費某”字樣系手寫,宣告書的其他部分字型均為列印。宣告書見證書內容為“遺囑宣告人:費某,住山東省德州市 (現住日照市嵐山區某村)。受遺囑人:費某甲、費某乙。委託見證事項:遺囑宣告。遺囑人與受遺囑人於2016年7月15日向本所申請遺囑宣告見證。經查遺囑人的遺囑宣告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明確清楚。依據上述事實費某於2016年7月15日在某法律服務所所立遺囑宣告符合法律規定。聲明當事人簽字屬實。該聲明當事人簽字蓋章經見證後生效。”落款處內容為“見證單位:日照嵐山某法律服務所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見證人:徐某甲 徐某乙”。該宣告書見證書的內容均為列印。

裁判結果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費某甲、費某乙、費某丙、費某丁對費某位於日照市嵐山區某村的房屋一處的拆遷補償權益分別享有11/50的份額;二、王某甲對費某位於日照市嵐山區某村的房屋一處的拆遷補償權益享有3/25的份額。

費某甲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條所規定的列印遺囑是《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的遺囑形式。所謂列印遺囑,是指先用電腦將遺囑內容書寫完整,然後用印表機將書寫好的遺囑打印出來的遺囑。根據本條的規定,在用電腦書寫遺囑時,對使用何種字型、何種字號、何種辦公軟體等書寫形式並無要求,也無禁止性規定,即如何書寫全憑書寫人的意願。在列印時,用何種印表機、用何種紙張也在所不問,只要列印的是書寫人書寫的內容即可。為保證列印遺囑的內容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不至於被他人偽造、篡改,故本條規定在訂立列印遺囑時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這裡規定的見證人數量也是兩個以上,見證人的資格限制應該和代書遺囑中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一樣,即不能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三類人員之一。故列印遺囑有效的要件是:(一)遺囑為電腦製作、印表機打印出來的文字形式;(二)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關於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三)遺囑人在遺囑文字的每一頁都簽名;(四)註明年、月、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故對於本案列印遺囑效力的認定,應適用《民法典》的相應規定。本案中,費某甲提交的宣告書及宣告書見證書的內容,除宣告書落款處的“費某”字樣系手寫外,其餘部分均為列印,應屬於列印遺囑。該份遺囑,兩見證人均未簽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有效列印遺囑的形式,當事人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有效,故該遺囑應為無效;亦無證據證實費某、滕某立有遺贈撫養協議,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關於“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之規定,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法官簡介

以案說法 | 列印遺囑效力的認定

袁野,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團隊一級法官。

原標題:《以案說法 | 列印遺囑效力的認定》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