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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為什麼流行“收養”子女?

由 微野談 發表于 運動2023-01-27
簡介採用送種收養方式,首先就要消滅生父對被收養人的家長權,但由於羅馬法只允許轉讓買主權而不允許轉讓家長權,因此羅馬人就利用《十二表法》第四表第三條及後來大法官的補充條款:“家長三次出賣其子或一次出賣其女或其孫,則該子女即脫離原家長權而獲得解放的

收納養子女是什麼意思

古羅馬親屬關係分為血親、姻親、法親三種。純法定血親指無自然血緣關係而是純由法律擬定的血親關係。在羅馬法中,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既有宗親關係,又有法律擬定的血親關係,所以純法定血親與法定自然血親即正式婚姻所產生的血親在公民法上的地位相同。因此養子女地位高於純自然血親即未經正式婚姻所產生的血親,即非婚生子女。關於古羅馬收養問題最早的文字記載可追溯到

“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

《十二表法》,由此可見收養在古羅馬出現的時間極早,這反映了當時社會的一種普遍需求。

古羅馬為什麼流行“收養”子女?

一、羅馬法在收養方面的規定

作為羅馬人的生活準則,羅馬法內容之豐富、法理精神之系統、完整為世界法制史所罕見。既然本文談及古羅馬收養問題,那麼就必須先對羅馬法在收養方面的規定進行一個簡單的陳述。

古羅馬社會生活的基礎單位是由家長決定一切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由家長、妻子、子女等成員構成,如果一個家庭的家長死亡,那麼在這個家長權支配下的家庭就解散了。家長權在重要歷史時期支配著古羅馬人的整體家庭生活,家長為精神權威而妻與子女則隸屬於家長。正如《十二表法》第四表家長權第二條所述:

家屬終生在家長權的支配下,家長有權監禁、毆打、奴役、出賣或殺死其家屬,縱使子孫擔任國家公職亦不例外。

世界上除古羅馬外任何地方都沒有將家長權觀念達到如此成熟的程度。在《十二表法》第四表第三條中規定:

家長如三次出賣他的兒子,則該子脫離家長權而獲得解放

由於羅馬法不允許轉讓家長權,羅馬人就將此條法律作為收養的依據,將轉讓家長權變相的轉換為轉讓買主權。但本表的不足之處是,只對出賣兒子做了規定,而對出賣女兒和孫子等並沒有提及,因此大法官為補立法不足,根據女兒和孫子等在家庭中的地位,規定家長只需將其出賣一次,他們就可以脫離原家長權。這是迄今為止關於古羅馬收養問題的最早文字記載,而《十二表法》作為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也從側面彰顯了收養在古羅馬社會出現的時間之早。

古羅馬為什麼流行“收養”子女?

二、羅馬家庭中的人分為自權人和他權人兩大類

羅馬法意義上的收養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並不相同,它不受同族關係和輩分的限制,如收養人可以收養自己的兄弟或子孫等等。收養人被稱為養父母,被收養人被稱為養子女。依據羅馬法規定,按照收養物件的不同,收養最初分為自權人收養和他權人收養兩種型別,而為補救自權人收養存在的缺陷後又產生了遺囑收養。

羅馬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所享有的權利也不同,羅馬法據此將家庭中的人分為自權人和他權人兩大類。自權人享有完全的權利,不受家長權、夫權、買主權支配,與此相應他權人是指受其他市民權力支配下的市民,僅享有部分權利。自權人收養僅適用於貴族階層,目的在於延綿宗祀,即如果一個宗族唯一的家長年邁且無子,他就可以收養其他宗族的自權人為養子,免絕嗣。自權人如果被他人所收養,就處於養父的家長權下,包括生殺大權。

古羅馬為什麼流行“收養”子女?

三、收養的具體程式

收養程式通常是先由祭司審查收養關係雙方是否符合條件,再召開庫利亞大會批准。庫利亞大會每年為收養和遺囑事宜召開兩次特別大會,分別在三月和五月,其餘時間不予辦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必須親自出席,由大會主席主持問詢。經庫利亞大會表決通過後,此收養關係才正式宣告形成。

羅馬共和國晚期,庫利亞大會對收養的批准越發流於形式,實際由祭司決定。公元2世紀,皇帝敕令可以代替上程式直接對收養予以批准。自權人收養不僅程式繁瑣而且對收養雙方的條件限制也比較嚴格,例如祭司在審查收養關係雙方是否符合條件時,通常要求收養人本人必須是家長;必須沒有男性後裔,即己有子、孫或養子者不得再行收養;必須沒有生育的可能性,羅馬人的慣例是以60歲為分界線,判斷此人有無生育能力,但對於有嚴重疾病導致無生育能為者,可不受年齡限制;收養人必須年長於被收養人,這源於收養是擬製血親,應仿照自然血親關係。

古羅馬為什麼流行“收養”子女?

貴族克洛狄烏斯為參選保民管,利用收養辦法成為平民豐特烏斯的養子之時,由於他的年齡長於其養父,因此備受輿論非議。查士丁尼一世更是明文規定雙方必須相差18歲以上。與此相應,被收養者本人也必須是家長且自願放棄家長權為他人收養;必須達到從軍年齡(17歲),這是由於自權人收養時,被收養人要將生殺大權和全部財產交付收養人,恐未達到從軍年齡者不能做出清醒判斷。這一規定在安東尼皮烏斯時期適當的予以放寬;雙方未曾有過收養關係,即不允許出爾反爾等等。

四、平民間的收養程式,相對簡單便捷

他權人收養最初通行於平民間,其程式不像自權人收養必須經過祭司審查、庫利亞大會批准、親臨羅馬城那麼繁瑣,相對簡單便捷。無子嗣的平民採用此種收養方式來確立遺產繼承人,後來貴族也樂於採用這種方式。採用送種收養方式,首先就要消滅生父對被收養人的家長權,但由於羅馬法只允許轉讓買主權而不允許轉讓家長權,因此羅馬人就利用《十二表法》第四表第三條及後來大法官的補充條款:

“家長三次出賣其子或一次出賣其女或其孫,則該子女即脫離原家長權而獲得解放的原則”

,將轉讓家長權變相轉換為轉讓買主權。

第二步就是在消滅原家長權的基礎上,創設新的家長權即收養人的家長權。通常的做法是原家長與收養人假裝就被收養人的身份發生爭執,請訴法官判決,在判決過程中,原家長表示認同對方觀點或棄權,從而創設收養人的家長權,即“擬訴棄權”的方式。

古羅馬為什麼流行“收養”子女?

五、收養又被賦予新的意義

古羅馬收養關係最初產生是為了避免無子嗣家族絕後及遺產維承。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收養又被賦予新的意義。例如,由於按照自然繼承規定不能滿足其需求,想糾正目前的宗親繼承製度;尊親屬為取得對其卑親屬的家長權;為了使子女入母系尊親屬的家長權之下,或使解除父子關係的兒子所孕育的子女入其祖父的家長權之下,從而為其在遺產繼承方面提供便利等等,都可以採用收養的辦法。

六、收養還被應用於政治領域

例如,拉丁人可透過被人收養取得夢寐以求的羅馬公民身份;貴族和平民可透過收養而改變自己的身份或階級,謀求專屬貴族或平民階層的官職;皇帝透過收養確立皇位繼承人等諸多方面。據史記載,屋大維的第一任岳父普布利烏斯克羅狄烏斯出身貴族世家,其父為裁判官,其母為維斯太貞女、女神朱諾的祭司,而他本人為參選只有平民才能擔任的保民官一職,公然宣佈放棄貴族權利,利用收養的辦法成為平民豐特烏斯的養子。這使得他在公元前58年合法地出任保民官官職並藉此擴大了群眾基礎。這例證時人己經採用收養的手段投機取巧,為自身謀取利益。

古羅馬為什麼流行“收養”子女?

透過羅馬人名我們可以獲得很多與收養有關的資訊。羅馬人名的發展歷程是複雜多變的,先是由羅穆路斯送樣極其簡單的形式,向複雜形式演變,毎個人開始擁有兩個名、三個名甚至更多。

“尤利烏斯自治城法”

中規定:羅馬公民的名字應該按照以下順序登記:名、首名、父名、族名、家名。帝國時期略有變動,將首名放在第一位。帝國後期隨著基督教和猶太教的傳播,羅馬人名又由繁歸簡。但無論如何變動順序,其中的名是最為重要的名稱,它代表著家族或宗族,按法律規定,收養關係生效後,養子要使用其養父的名,但可以用自己本名的形容詞形式作為家名。

參考文獻:

楊共樂《羅馬史綱要》

[蘇]比科瓦略夫《古代羅馬史》

古郞士《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

劉曉慧《古羅馬收養與皇位繼承——以五賢帝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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