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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保證合同類糾紛,這場直播給您劃重點啦!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運動2022-12-28
簡介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為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而設立的擔保,人保,第三人以其責任財產為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典型的是保證

合同轉讓有什麼要求

你試過透過線上直播學習

商事糾紛中的法律知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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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劃重點”嗎?

“各位鏡頭前的朋友們,正值虹口法院商事庭發放保證合同類案件審判白皮書之際,我們也藉此透過線上交流的方式和大家一起探討保證合同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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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這句開場,虹口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的第三場直播開始啦。不同於前兩場青少年禁毒知識的主題,本場直播將目光聚焦到商事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保證合同類糾紛中,商事審判庭四級高階法官朱春葉透過解析

《2018-2022年10月保證合同類案件審判白皮書》

中釋出的典型案例,就保證的相關概念與實踐要點為大家做了生動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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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服務非公經濟專題法治講座作為虹口區第十一屆“服務非公經濟法治論壇”暨新聞釋出會中的環節之一,乾貨滿滿,40分鐘的課程收穫了近千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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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編整理了講座中的

重要知識點

來一起做筆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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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的概念和特點

Q

什麼是擔保?

A

擔保離不開債,我們習慣叫債的擔保,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債權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債是一種請求權,需要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才能實現,為了確保債務人能夠履行,債的擔保由此而產生。

對於擔保有幾種分類,其中第一種是一般擔保/特別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全部財產,我們在民事執行程式中也稱為全部責任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總擔保,承擔的是無限責任。特別擔保,包含物的擔保、人的擔保、金錢保。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為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而設立的擔保,人保,第三人以其責任財產為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典型的是保證。金錢保比如保證金、定金。

第二種分為典型/非典型擔保,是對特別擔保的再分類,典型擔保是指現行立法明確將其定義為擔保的擔保,非典型擔保是指雖然立法沒有定性為擔保,但確實有擔保的功能。典型擔保包括民法典第二編物權中的第四分編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意定)、留置(法定),合同編第一分編規定的定金,和第二分編規定的保證。保證是擔保的下位概念,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核心區別就是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先得透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去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的,由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非典型擔保,包括先行立法有規定但沒有把它作為擔保的,但有擔保功能的,比如所有權保留。又包括交易實踐中自發產生後又被學說、司法解釋確認的擔保,比如讓與擔保。

Q

保證的特點包括哪些?

A

第一

、保證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物保是針對的特定的物,僅僅是以該特定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而人保是以整個第三人(這裡不可能是債務人)責任財產為擔保,是一種無限責任。那麼對於債權人,這也是保證相對於物保的優勢,但是對保證人而言,卻是一個非常大的劣勢。

第二

、一旦債權存在擔保物權,那麼債權就可以優先於那些沒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受償。而保證作為人保,沒有優先受償性。保證債權也是一個普通債權,比如,X借給Y100萬,保證人Z和X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後面保證人Z因從W這裡進貨欠了W100萬,這時候X的借款債權和W的貨款債權都到期了,X可不以主張對保證人的責任財產優先於W的貨款受償?不可以。因此,人保與物保兩者優勢也是相互互補的。物保有優先受償性,但是是有限責任,人保沒有優先受償性,但是是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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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合同類案件中常見法律風險點提示

tips

(此處配合案例學習更佳哦)

A公司與B公司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若B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歸還借款本息和費用,由C公司對B未能償還部分承擔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到約定的還款期限B無法按約償還,A向C發出催款函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C抗辯,自己是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需經股東大會審批,否則擔保無效,而且公司章程確實規定了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大會審議透過。而對於案涉保證合同,C並沒有召開股東大會,A也未要求提供股東大會決議,A明確知曉C是上市公司,也未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所以A也不是善意的當事人。那麼審理中C的抗辯是否成立?

成立。

A並沒有要求C出具股東大會決議,僅以《最高額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上加蓋有C公章為信賴依據,A沒有能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顯然具有過錯,不屬於受法律所保護的善意相對人,因此判決認定C不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當中,保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擬製的法人。在保證合同或者條款上加了公司的公章並非完全可以認定有效。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作為保證人有他的特殊性,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公司出具的擔保合同雖然有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司的公章,但仍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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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人保”如何規避風險?

四組關鍵詞可以幫助大家巧記規避風險。

謹慎

簽訂保證合同前必須三思而後行,通常意義上,保證是一種無限責任,如果確定要提供保證擔保的,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我們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僅向特定債權人提供保證,如債權轉讓,須經保證人同意,否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等限制條件;

明確

保證的方式、保證的範圍、保證期間,雖然不是保證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法律上都有推定,如果保證人要調整的,請在約定的條款上予以明確,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以上兩點都是針對保證人的建議;

審查

特別針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審查的內容和例外,針對不同情形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建議大家可以關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中的重點內容;

主張

有些債權人沒能在保證期間內主張的,保證人責任得以免除。尤其要提醒,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僅向一般保證人傳送主張權利的通知書,而是必須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向債務人先行主張權利。以上兩點都是針對債權人的建議。

更多的案例和精彩講座內容,由於篇幅小編沒能為大家一一羅列。但是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白皮書的精彩內容,大家可以掃描二維碼獲取學習哦。

(掃碼檢視白皮書具體內容)

下場直播您想了解哪些法律知識呢?

可以留言告訴小編

我們下一期法律講座

不見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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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 | 商事審判庭、 審監庭

文丨審監庭 鬱玥

編輯丨麻藝璇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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